4月14日,四川成都一套89.7平的兇宅開始拍賣,這已是該套房屋的第三次拍賣。此前它以26.6萬元兩次起拍,分別以105.6萬元和96.6萬元的價格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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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信息介紹,該套房屋位于成都市成華區雙慶路某小區,建筑面積89.70平方米,精裝修,且臨近地鐵,但該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故。
這套兇宅曾兩度被拍賣,第一次在2025年11月,經過多輪競價以105.6萬元成交,當時賣方標注該套房屋市場價是160余萬元。2026年1月,該房屋被新業主轉拍,但最終競價結果僅96.6萬元。
2026年4月,該處房屋第三次上架拍賣平臺,起拍價16.6萬元。拍賣公司工作人員介紹,上次以96.6萬元拍下的業主,因個人原因未能成功湊齊費用,故最終無法成交只能悔拍,還被扣掉5萬元保證金。因為轉拍未能成功過戶,所以還是繼續上架拍賣。
4月15日,該房屋第三次拍賣結束,最終拍出的價格是98.6萬元。因出售該套房屋的業主購買價為105.6萬元,其此次轉拍虧損7萬元。
購買“兇宅”存在哪些爭議?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說,“兇宅”非物理瑕疵,但法院普遍認為屬于影響合同訂立的重大事實,若賣方故意隱瞞,買方可能有權申請撤銷合同或索賠。在他看來,兇宅一般以“非正常死亡”作為核心標準,常見的如自殺、兇殺等人為因素導致的死亡,或其他非因個人身體原因導致的意外死亡。同時,死亡事件需發生在房屋專有部分內,若發生在房屋外公共區域,通常不認定為兇宅。此外,若死亡事件已過去較長時間,法院可能認為其對房屋價值和購房者心理影響已消失,不構成重大瑕疵,不認定為兇宅。
根據《民法典》誠實信用原則,出賣人若明知房屋為“兇宅”且該信息可能影響交易,負有主動披露義務。但若買方購房時已知房屋為兇宅,仍選擇購買,且合同中未對此有特別約定,那么之后一般不能以兇宅為由解除合同。若賣方隱瞞兇宅事實,構成欺詐,買方不僅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請求解除合同,還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請求損害賠償,要求賣方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等,以彌補因欺詐遭受的經濟損失。此外,中介若未盡職調查并如實報告房屋為兇宅的情況,違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給買方造成損失的,也需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 | 極目新聞、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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