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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DBJ26330500300530146ZX號核查處置任務涉及我區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湖州瑞其蔬菜有限公司
抽檢基本情況。2026年1月8日,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湖州瑞其蔬菜有限公司銷售的姜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咪鮮胺和咪鮮胺猛鹽、噻蟲胺項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6年2月4日,執法人員將姜的檢驗報告送達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截至報告送達,未發現被抽檢批次的姜,無存貨。當事人已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截至調查終結,無召回數量。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1、不予行政處罰。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我局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后,要求當事人對產品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和整改。當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農戶在種植過程中農藥使用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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