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實告知"是重疾險拒賠的頭號理由。保險公司常在理賠時翻舊賬,以投保時未披露某項體檢異常為由解除合同。然而,當保險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將成為被保險人的有力武器。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把握這一時間窗口,為客戶守住應得的保障。
一、案情回顧:投保兩年后患癌,遭"未告知乙肝"拒賠
2019年5月,52歲的陳先生通過保險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險,保額55萬元。投保時健康告知欄詢問"是否曾患有肝炎、肝硬化等肝臟疾病",陳先生勾選"否"。事實上,陳先生曾在2017年體檢中查出"乙肝小三陽",但肝功能正常,醫生告知無需治療,定期復查即可,陳先生便未將此事放在心上。
2022年8月,陳先生因腹部不適就醫,被確診為原發性肝癌(肝細胞癌)。經過手術和介入治療后,陳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險理賠。
保險公司調查后發出《拒賠通知書》,理由是:"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乙肝病史,而該病史與肝癌發生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足以影響承保決定。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拒絕賠付。"
此時距離保險合同成立已逾3年。
二、澤良破局:不可抗辯條款與詢問范圍抗辯
澤良保險法團隊接案后,迅速鎖定兩大突破口:"兩年不可抗辯"與"詢問范圍界定"。
首先,團隊援引《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不可抗辯條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案合同成立于2019年5月,出險于2022年8月,顯然已超過兩年除斥期間。保險公司喪失合同解除權,不得再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拒賠。
其次,團隊挑戰保險公司的"詢問范圍"。保險代理人僅籠統詢問"是否患有肝炎",并未明確提示"乙肝攜帶者亦需告知"。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乙肝小三陽、肝功能正常"是否屬于"患有肝炎"存在合理認知差異。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且以"明知"為限。陳先生并無故意隱瞞的主觀惡意。
此外,團隊組織肝病專家出具醫學意見:乙肝小三陽與肝癌之間的轉化率極低(年轉化率不足0.1%),并非必然導致肝癌,保險公司主張的"因果關系"過于牽強。
庭審中,澤良律師重點闡述了不可抗辯條款的立法目的——督促保險人及時核保、防止保險人"_sleep on rights_"(躺在權利上睡覺),維護保險交易的穩定性與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三、勝訴結果:55萬元重疾保額全額賠付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成立于2019年5月,至2022年8月出險時已滿3年,遠超兩年除斥期間。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關于告知義務的爭議,因保險人已喪失合同解除權,不再具有實質意義。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先生支付重疾保險金55萬元。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并特別指出:不可抗辯條款是平衡保險雙方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
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及時履行了賠付義務。收到理賠款的陳先生激動地說:"這筆錢不僅是救命錢,更是對我這三年按時繳納保費的公平回報。感謝澤良律師的專業與堅持!"
兩年前的體檢異常≠必然拒賠。當保險合同跨越兩年的時光,不可抗辯條款應當成為投保人最堅實的保障。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把握時間窗口與法律要件,為客戶抵御保險公司的翻舊賬行為,守護每一份重疾險的莊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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