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曝光2月駕駛證被吊銷人員名單
請廣大駕駛人引以為戒
以案為鑒 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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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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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9日,陳某在江陽區通興路,實施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陳某處以罰款、行政拘留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再次飲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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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劉某在江陽區康城路二段,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劉某處以罰款、行政拘留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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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鄧某在古藺縣金蘭大道,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鄧某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報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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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4日,黃某在瀘縣毗盧鎮羅漢壩村道,實施駕駛已達報廢標準得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黃某處以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證若被暫扣 注銷或吊銷
在未重新取得合法駕駛資格前
切勿駕車上路
若心存僥幸違法行駛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肅懲處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公安交警提醒
請所有“失駕”者切勿心存僥幸
任何欺騙、造假行為均屬違法
法律紅線不可越
請提醒身邊“失駕”親友勿開車
您的每一次勸阻
都是對安全和法律的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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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各大隊
本期編輯:姜小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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