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幫信罪專項辯護這些年,我接觸過太多當事人,他們大多是普通老百姓,只因一時疏忽、輕信他人,就稀里糊涂卷入刑事糾紛——輕則被取保候審、留下案底,影響自己和子女的未來;重則身陷囹圄,整個家庭陷入絕境。尤其近幾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呈爆發式增長,幫信罪作為其關聯罪名,案件數量也隨之激增,很多涉案人員本質上都是被不法分子利用,本身并無犯罪故意,卻要面臨刑事追責的風險。
今天,我就復盤一起我親自代理的幫信罪無罪辯護案件,既是對自身辦案思路的梳理,更希望能給正深陷此類案件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一些切實可行的參考和指引,也想鄭重提醒大家:被控幫信罪,不等于必然構成犯罪,只要找對辯護方向、堅守法律底線,就有機會洗清嫌疑、重獲自由。
案件介紹
這起案件的當事人姓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使用化名),是一名普通的個體工商戶,平日里經營著一家小五金店,為人老實本分,從小到大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記錄。案發前,宋先生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名自稱“做電商生意”的男子李某,李某謊稱自己的電商賬戶近期出現異常,無法正常收款,懇請借用宋先生的個人銀行卡周轉幾筆資金,還承諾事后給宋先生2000元的辛苦費,反復拍著胸脯保證“資金絕對合法,就是臨時周轉幾天,絕不會給你惹任何麻煩”。
宋先生一來礙于朋友的情面,二來想著能額外賺一筆辛苦費,再加上自己平時經營小店也有資金往來,覺得借用銀行卡周轉一下沒什么大問題,便沒再多想,當場答應了李某的請求,把自己的一張儲蓄卡,以及綁定的手機銀行密碼、短信驗證碼,一并提供給了李某。大概過了一周,宋先生偶然查詢銀行卡余額時,發現自己的銀行卡被凍結,還沒等他弄明白怎么回事,就接到了公安機關的傳喚電話,這才得知,李某竟然利用他的銀行卡,接收、轉移電信網絡詐騙所得資金,涉案流水高達90余萬元。
公安機關經過初步偵查,認為宋先生明知李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犯罪,仍故意提供銀行卡幫助其轉移資金,其行為已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宋先生被拘留后,家屬徹底慌了神,四處托人打聽靠譜的律師,經熟人輾轉推薦,最終找到了我,哭著懇求我能幫宋先生洗清冤屈,爭取無罪釋放。
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沒有急于下結論、定思路,而是先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宋先生,耐心傾聽他的全部陳述,一點點梳理案件的來龍去脈,摸清每一個細節。會見過程中我發現,宋先生文化水平不高,壓根不知道什么是幫信罪,更不清楚李某借用銀行卡的真實用途——他之所以愿意提供銀行卡,完全是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再加上對2000元辛苦費的些許動心,全程沒有參與任何資金操作,也沒有主動詢問過李某資金的具體來源和用途。更關鍵的是,宋先生在發現銀行卡被凍結后,沒有絲毫逃避,第一時間主動聯系銀行查詢情況,還主動前往公安機關說明情況,積極配合調查,這一點,也成為后續我們無罪辯護的重要突破口。
會見結束后,我立刻投入到案卷審查工作中,逐字逐句核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全部證據,包括訊問筆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李某的供述等,重點核查控方指控宋先生“主觀明知”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幫信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如果無法證明這一點,即便客觀上有提供銀行卡的行為,也不能認定構成犯罪。而在實務中,很多辦案機關容易陷入“客觀歸罪”的誤區,只要看到有涉案流水、當事人收取了好處費,就直接推定其“主觀明知”,這也是幫信罪無罪辯護的核心突破口,更是我們此次辯護的重點。
經過細致審查,我發現控方提交的證據存在明顯瑕疵,根本不足以證明宋先生主觀上明知李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首先,宋先生與李某的聊天記錄中,李某全程都以“電商資金周轉”為由,從未提及任何與電信網絡詐騙、資金洗白相關的內容,宋先生也曾多次詢問資金是否合法,李某均予以明確保證,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有任何關于犯罪行為的合意;
其次,宋先生收取的2000元辛苦費,遠低于幫信罪案件中常見的“賣卡、租卡”牟利標準,而且該費用是李某主動承諾的“周轉報酬”,并非宋先生主動索要的違法所得,結合宋先生經營小五金店的實際狀況,其收取合理報酬的行為符合常理,不能僅憑這一點就推定其明知犯罪;
最后,宋先生無任何違法犯罪前科,一貫表現良好,且在發現銀行卡異常后主動配合調查、說明情況,其行為完全不符合幫信罪行為人常見的“逃避監管、銷毀證據”等特征,反而進一步印證了其主觀上無犯罪故意。
除此之外,我還注意到,本案中李某利用宋先生銀行卡轉移的詐騙資金,均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轉入,宋先生既沒有參與任何資金操作,也沒有從中獲取除2000元辛苦費之外的任何收益,而且在得知自己被卷入刑事案件后,第一時間就退還了該筆辛苦費,主動止損,其行為根本不符合幫信罪“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同時,結合最高檢公布的相關典型案例,對于因輕信他人、被欺詐而提供銀行卡,且能夠證明主觀不明知的,應當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為我們的無罪辯護提供了堅實的法理支撐和類案參考。
庭審交鋒
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我多次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案情,提交了詳細的無罪辯護意見,同時附上類案檢索報告、宋先生無犯罪記錄證明、主動配合調查的相關材料等,全方位、多角度論證宋先生主觀上不明知、客觀上無犯罪行為,其行為不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期間,檢察機關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我也全程跟進補充偵查情況,及時提交補充辯護意見,針對控方補充的證據,逐一進行質證、反駁,進一步強化無罪辯護觀點,堅決反對“客觀歸罪”,堅守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基本原則。
由于審查起訴階段控方未能補充足夠證據證明宋先生構成犯罪,案件最終被移送法院提起公訴。庭審階段,我始終圍繞“宋先生主觀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這一核心,展開無罪辯護。庭審中,我詳細闡述了本案的事實經過,結合案卷全部證據,逐一駁斥控方的指控觀點,重點強調:幫信罪的認定,不能僅憑“提供銀行卡、有涉案流水”就草率定罪,必須重點審查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而本案中,宋先生是被李某欺詐、利用,其提供銀行卡的行為是基于合法的信任關系,沒有任何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也沒有實施任何幫助犯罪的積極行為,完全不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同時,我還申請法庭傳喚相關證人出庭作證,進一步印證宋先生的陳述屬實,增強無罪辯護的說服力。
判決結果(無罪)
庭審結束后,法院經過合議庭認真評議,充分采納了我的無罪辯護意見,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宋先生主觀上明知李某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其提供銀行卡的行為不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依法判決宋先生無罪。
案件總結
復盤這起案件,其實它并不是一起復雜的幫信罪案件,但卻極具代表性。現實中,像宋先生這樣的當事人還有很多,他們大多是普通群眾,因為貪小便宜、輕信他人,無意中被卷入幫信罪糾紛,本身并無犯罪故意,卻要面臨刑事追責的風險。在這里,我想鄭重提醒大家:幫信罪離我們并不遙遠,一張銀行卡、一個電話卡、一個支付賬戶,都有可能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網絡犯罪的工具,切勿因為一時疏忽、貪圖小利,隨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否則一旦被利用,就可能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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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想給身陷幫信罪困擾的當事人及家屬提個醒:一旦涉案,千萬不要慌亂,更不要逃避調查、隱瞞事實,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幫信罪專項辯護律師介入。律師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梳理辯護思路,精準找到辯護突破口,通過細致的證據審查、專業的法理分析,全力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結果。要知道,被控幫信罪,不等于必然構成犯罪,只要堅守法律底線,找對辯護方向,就有可能洗清嫌疑、重獲自由。
作為一名專注幫信罪辯護的律師,這些年我始終堅信,刑事辯護的意義,不僅在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在于堅守司法公正,不讓任何一個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未來,我也會繼續深耕幫信罪辯護領域,憑借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豐富的實戰勝訴經驗,為更多身陷幫信罪困擾的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辯護服務,幫他們守住自由與尊嚴,回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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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系專注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專項辯護的資深律師。深耕刑事辯護,尤為擅長幫信罪無罪辯護、罪輕辯護,累計辦理幫信罪案件百余起,成功為多名當事人爭取無罪釋放、不起訴、緩刑等最優結果,實戰經驗極為豐富。秉持“主客觀相統一”的辯護原則,精準把握幫信罪“主觀明知”的核心辯護要點,擅長從證據瑕疵、法理適用、類案參考等維度突破,打破“客觀歸罪”誤區。
林智敏律師兼具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與精細化辦案能力,注重細節挖掘與邏輯推演,始終以當事人權益為核心,提供專業、高效、精準的辯護服務,是業內極具口碑的幫信罪專項辯護專家,致力于用專業力量守護當事人的自由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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