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氣不好”就要被解雇?
近日
公布一則案例
于師傅在2024年12月入職某物業(yè)公司,擔任駕駛員。2025年7月,公司告知于師傅及其兩位駕駛員同事,因公司經營現(xiàn)狀,三人需通過“抓鬮”形式決定一人離職。于師傅因抽到離開的簽,被要求自2025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
2025年9月于師傅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案件詳情:
項目裁撤,3名員工用“抓鬮”決定去留
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的案件信息中看到,當事人于某飛于2021年12月入職無錫市馬山某園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園物業(yè)公司),擔任救護車駕駛員,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23年7月31日,某園物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告知于某飛、樊某輝、宗某法,因現(xiàn)只需兩名救護車駕駛員,三人需通過"抓鬮"形式決定一人離職。
于某飛因抽到離開的簽,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于某飛隨后申請勞動仲裁。2023年11月30日,無錫市濱湖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于某飛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495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000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2024年11月4日,濱湖區(qū)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仲裁結果。公司再次上訴,無錫中院于2025年3月25日終審維持原判。
處理結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于師傅的仲裁申請。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司以“抓鬮”方式決定于師傅的去留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應當協(xié)商一致或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就協(xié)商一致解除作了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分別規(guī)定了過失性辭退、非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法定事由,第四十三條還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告知并聽取工會意見等法定程序作了規(guī)定。
故除協(xié)商一致解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本案中,從表面上看公司已與三名駕駛員,就以“抓鬮"方式決定去留達成“共識”,但是,將勞動關系存續(xù)問題交由純粹的偶然性決定,而不考慮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績效表現(xiàn)、崗位適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等相關因素,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利用優(yōu)勢地位強迫勞動者接受不合理行為,侵害了勞動者權方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不屬于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而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物業(yè)公司單方解除與于師傅的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構成違法解除,依法應承擔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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