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等法律規章,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制定了《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本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方案論證工作。詳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規范本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方案論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非交通類)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以下簡稱“方案論證”)的管理。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基坑工程論證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條(管理機構)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是方案論證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負責方案論證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和管理方案論證專家庫,組織開展論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并負責建立與維護“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條(論證方式)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報告。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應當從方案論證專家庫中選取。
以下類型的工程,施工單位應在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務中心指導下開展論證活動:
(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危大工程。
(二)風險特別大或對周邊環境影響特別重大的危大工程。
第二章 相關單位職責
第五條(建設單位職責)
建設單位應落實危大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首要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履行方案論證的相關職責;
(二)提供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供方案編制、論證參考的資料;
(三)按規定依據專家論證后的專項方案,及時支付必要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要求施工單位改變經論證通過的方案。
第六條(施工單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對危大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具備論證條件的專項方案:方案編制內容和審批程序應符合規定要求,方案應符合現場施工實際情況,且不得違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嚴重缺陷清單》(建辦質〔2024〕63號);
(二)負責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應于專家論證會議前不少于2個工作日,提交具備論證條件的專項方案,供專家審閱;
(三)提供論證專家現場踏勘的條件;
(四)根據論證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調整、完善專項方案;
(五)及時登錄“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信息系統”錄入方案論證相關信息。專項方案通過論證、審批程序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監理單位職責)
監理單位應對危大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施工單位提供符合論證條件的專項方案;
(二)督促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報告的意見和建議調整完善專項方案;
(三)監督施工單位根據論證、審批通過的專項方案開展施工。
施工單位未履行方案論證相關職責的,監理單位應按規定處理和報告。
第八條(相關單位職責)
勘察、設計、檢測、監測等相關單位可以對方案提出合理建議,配合施工單位完成專項方案的編制、論證和實施。
第三章 專家和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入庫條件)
方案論證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具有較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較強分析判斷能力,熟悉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研究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
(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取得高級職稱三年以上、或取得國家建設類不分級別或者分級別對應一級注冊執業資格五年以上;
(四)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
(五)五年內未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
(六)三年內未受到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無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條(專家庫管理)
論證專家按下列程序認定:本人自愿,經專家庫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公示后,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批準,進入專家庫,從事專項方案論證業務。
方案論證專家庫入庫專家實行聘期制,聘期5年,聘期屆滿經審查合格可續聘。
專家庫分6個專業類別,分別為:深基坑工程、模架工程(包括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吊裝與安裝拆卸工程(包含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鋼結構安裝工程、幕墻工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暗挖工程、拆除工程、頂升平移。每位專家在專家庫內任職專業類別不超過三個。
第十一條(專家權利)
(一)根據個人情況,選擇是否接受施工單位邀請,擔任與本人專業、類別相適應的方案論證專家;
(二)根據論證需要查看工程現場條件、調閱工程相關技術資料;
(三)對危大工程專項方案進行獨立論證,提出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第十二條(專家義務)
(一)遵守專家論證規則和相關工作制度,客觀、公正、科學、廉潔進行論證。回避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工程項目的專家論證會;
(二)公正、客觀表達論證意見和建議,書面論證意見應簡明扼要,針對性強,觀點鮮明,結論明確;
(三)協助市、區建設管理部門,工程監督機構開展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檢查、隱患排查、工程搶險及事故原因分析;
(四)對在論證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內容承擔保密責任;
(五)參加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交流學習,每年不少于8課時。
第四章 論證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論證專家)
施工單位應按照危大工程專業類別,從方案論證專家庫中選取不少于5名的單數專家,組成專項方案論證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論證專家的專業應與論證工程匹配。當專項方案內容涉及其他專業類別時,可增選涉及專業類別1-2名專家共同組成專家組。
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具備與論證方案一致的專業,組長由組員自行選出。
工程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方案論證,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以及本市建設主管部門、工程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專家組成員。
第十四條(論證程序)
方案論證會議具體程序應符合附件1的要求。
第十五條(論證報告)
專家論證會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方案形成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論證結論。論證報告應由所有參與論證的專家簽字,每個專家的論證意見應附后,專家對論證結論負責。論證報告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項方案中存在嚴重缺陷的,論證結論應為不通過;
(二)專項方案中未存在嚴重缺陷,但專家組認為需要進行修改且提出明確修改意見時,論證結論應為修改后通過,相關修改意見應記入論證報告;
(三)當專項方案中未存在嚴重缺陷且專家組未提出明確修改意見時,論證結論應為通過。
第十六條(專項方案深化和完善要求)
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對危大工程專項方案進行深化調整。
論證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后方可實施。
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報告對專項方案進行修改,并依次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專家組組長簽字確認后方可實施。
論證結論為“不通過”的,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報告,重新編制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由原論證專家實施論證,因故需要調整的論證專家不得多于原專家的三分之一,論證組組長不得調整,重新論證時應提交原論證報告及整改情況說明。
論證結論為通過或修改后通過的專項方案,當其所依據的設計和施工條件發生重大(實質)變化時,施工單位應當于施工前按照本辦法重新履行論證程序。
第十七條(爭議復核)
對論證報告存在爭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申請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務中心進行爭議技術復核指導。
第十八條(專項方案論證檔案)
論證工作完成后,相關資料應形成專項方案論證檔案,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留存備查。檔案至少應包括:項目的方案文本、論證會議簽到、論證專家意見和建議、論證報告等資料。
施工單位應當于專家論證會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將論證報告上傳至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職責)
監督管理職責以下:
(一)參建相關各方可對論證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并將論證情況、專家表現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反饋至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務中心;
(二)各級工程監督機構負責在對工程的日常監管過程中,對參建相關各方及論證專家的論證行為實行動態監督;
(三)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務中心負責對論證專家的工作質量、工作紀律進行監管,按年度進行誠信評估。日常監督情況、年度誠信評估結果予以公示,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具體監督管理內容按照附件2執行。
第二十條(監管方法)
(一)日常監管比對。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現場抽查比對各方的相關行為;
(二)事故及不良業績追蹤。對發生事故的工地進行調查,跟蹤追溯各方相關行為;
(三)年度評估。每年度應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對論證專家的工作紀律、論證工作質量、論證工程的實際效果等進行匯總記錄、評估。
第二十一條(監督管理結果)
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論證工作不規范,未按相關程序和標準執行的,責令整改;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工地停工,重新論證;根據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相關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論證專家實施約談、暫停直至取消專家資格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外的危大工程的論證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專家庫建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住建委科技委事務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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