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發生在河南杞縣,主角不是老板,也不是官員,就倆普通人——李某慶和陳嵩。一個賣貨,一個出錢,本來清清楚楚,后來卻進了派出所、檢察院、法院,來回折騰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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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陳嵩借給李某慶960萬,押了490噸山茱萸。貨在倉庫,人去驗過,登記也做了,不是空殼。到2020年11月,倆人坐下來談,簽了終止借款的協議,又補了份購銷合同,說這貨就歸陳嵩了,作價1064萬多,含本金、利息和倉儲費。李某慶親手寫了收條,錢也到賬了,貨也搬走了。
之后三年,風平浪靜。李某慶沒鬧,沒起訴,也沒找人說不公平。直到2023年3月,他跑去公安局報案,說被坑了。警方查完,4月6日直接發了《不予立案通知書》——騙?沒虛構事實;占?貨真價實;詐?人家還多付了百來萬。明擺著是民事糾紛。
可八個月后,他又報了一次。這次沒走經偵,直接找刑偵大隊。大隊長唐某勝接手,案子突然“升級”成詐騙。陳嵩當天被叫去問話,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關了整整八個月,沒批捕,沒起訴,就一直關著。
這時候,調解來了。不是法院組織的,是唐某勝牽頭,在派出所辦公室里談的。李某慶要1200萬,陳嵩不答應,就被繼續關著。簽協議那天是2023年12月,第二天,1200萬就從陳嵩賬戶轉走。他還在看守所里,連簽字都是別人代的。
2024年12月,杞縣檢察院終于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很簡單:證據不足,構不成詐騙。2025年初,陳嵩拿到18萬國家賠償——承認拘錯了。再后來,法院判了,說那份1200萬的調解協議是被脅迫簽的,按《民法典》第150條,撤銷。錢,全退。
整個過程里,最刺眼的是那句“調解”。調解本該自愿,可人在里面關著,外面等著轉賬,這哪是調解?是變相要錢。唐某勝后來被開除公職,但有沒有觸犯刑法,沒人提。案子結了,人出來,錢回來了,可那八個月,不是用錢能換回來的。
有人覺得山茱萸漲價了,當初賣便宜了,就想翻盤。可合同是自己簽的,錢是自己收的,三年不吭聲,風向一變就報警,還指望警察幫你要差價?這不是維權,是把派出所當討債公司用了。
法律不是算術題,不會因為價格漲了就重算一遍賬。市場有風險,簽字須謹慎,后悔了就去法院打民事官司,而不是繞開程序,找刑偵隊“幫忙調解”。
這案子從頭到尾,沒假貨,沒假合同,沒造假賬,連個模糊地帶都沒有。就是一方反悔,另一方被關,然后掏錢息事寧人。
最后法院一句話說透了:脅迫下的協議,無效。
1200萬打回原賬戶那天,陳嵩沒放鞭炮,也沒發朋友圈。他只是把手機鎖屏,關掉所有消息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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