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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麗文受邀來大陸訪問,借熱度說說臺灣地區無人機產業相關情況,以下正文。
隨著無人機技術在地理測繪、農藥噴灑及影視制作等領域的普及,天空的邊界正變得前所未有的繁忙。為了規范“低空秩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均在近年完成了無人機管理法規的大規模修訂。
臺灣地區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施行《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配套的《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而大陸則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及《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
本篇將首先從法律依據、機型分類及人員資質三個維度,帶您梳理臺灣地區的監管框架及其與大陸體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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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主要法律依據:從框架到細則
1.臺灣地區:“三位一體”的監管結構
臺灣地區對無人機的管理并非散見于臨時性命令,而是建立了由上位法、行政規章、技術準則構成的嚴密體系:
上位法:《民用航空法》(第9章之2,第99條之9至第99條之19)。這標志著無人機被正式納入民航管理的法律范疇。
行政規章:《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全文共42條)。該規則對注冊、檢驗、證照考核、操作限制等實務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技術標準:《遙控無人機檢驗基準》。專門針對大型無人機及特殊型號的適航安全性設定標準。
2.大陸:統一監管的新紀元
大陸此前管理較為分散,但2024年起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實現了全國范圍內的法制統一。其配套規章包括民航局頒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CCAR92部)。
技術標準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有“系統安全、實名登記與激活、運行識別”三大國家強標。包括“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GB 46761—2025《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和激活要求》、GB 46750—2025《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運行識別規范》。”
重點對比:
臺灣地區的管理邏輯中,“自然人”與“法人(含政府、學校、公司)”是管理的核心區分點,對法人的約束遠嚴于個人;而大陸則更側重于對“機型風險”的分類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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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二、遙控無人機分類:重量制與性能制的碰撞
1.臺灣地區:以重量為核心的階梯管理
臺灣地區法律統稱其為“遙控無人機”,根據最大起飛重量劃分(《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2條第3款定義:指含機體、燃料、電池、負載設備及酬載等遙控無人機設計重量):
250公克(0.25kg)以下:極輕型。自然人操作通常免注冊。
250公克至2公斤:消費級主流。
2公斤至25公斤:中型機,需專業操作證。
25公斤以上:大型機,須經型式檢驗,類似于載人飛機的適航審定。
2.大陸:重量與性能的綜合判定
大陸分類更細致,引入了速度等指標(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及配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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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實名登記制度對照表
維度
臺灣地區
大陸
實名登記門檻
自然人:250g及以上須注冊
全量登記:無論重量大小均須實名登記
法人:所有重量均須注冊
(通過UOM平臺)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6條)
注冊有效期
2年(到期須換證)
長期有效(狀態變更除外)
注冊識別碼
須張貼或噴漆于機身顯著處,顏色應與背景明顯反襯,以肉眼即能檢視
須張貼、噴漆或通過電子手段廣播
權威標注:
臺灣地區《民航法》第99條之10規定,若法人擁有的無人機未進行實名注冊,將面臨罰款。詳細分類標準可參考臺灣民航局“遙控無人機專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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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人員資質與操作證:飛手的“入場券”
兩岸對于誰能操控無人機均有嚴格的年齡和考核限制。
1.臺灣地區:三級操作證體系
學習操作證:年滿14歲(2024年12月1日起由16歲下修為14歲)。無需考試,但只能在持有普通或專業操作證之人的現場指導下操作,可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普通操作證:年滿18歲,通過學科測驗。持有人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二公斤以上、未達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禁止用于營利作業。
專業操作證:年滿18歲,通過學科+術科+體格檢查。持有人得操作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等級劃分:專業操作證分為專業基本級和專業高級級。專業高級級操作證持有人可根據業務需求,加考高級第一組(G1,排除高度/視距外/夜間限制)、高級第二組(G2,投擲/噴灑)或高級第三組(G3,人群上空活動),以排除相應的操作限制。
核心要求:只要是執行法人任務(如攝影公司拍攝、巡檢、農噴),操作者必須持有專業操作證。
2.大陸:基于機型的分類持證
免證范圍:操控微型、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無需執照。
操控員執照:操控小型、中型、大型無人機需取得民航局頒發的執照。申請人需年滿16周歲。
注意:有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專門規定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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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四、注冊與資質違規的處罰體系
法律的權威性體現在違規后的成本。臺灣地區對行政違規的經濟罰款普遍高于大陸。
違規項目
臺灣地區罰則(新臺幣/TWD)
大陸罰則(人民幣/RMB)
未實名注冊
3萬- 15萬元(約合RMB 7千-3.5萬)(《民航法》第118條之2第2項)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處200元以下;情節嚴重處2000元-2萬元(《暫行條例》第47條)
無證操作
6萬- 30萬元(針對需持證機型)(《民航法》第118條之2第1項)
未取得操控員執照: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超出執照范圍操控: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執照6-12個月;情節嚴重吊銷執照。(第50條)
未成年違規
處罰對象為操作人本人
(未成年人亦適用),未明文規定處罰法定代理人(《民航法》第118條之2)
由公安機關對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暫行條例》第50條)
05
五、小結與重點不同
通過對法律基石的對比,我們可以歸納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在管理初期的幾個核心差異點:
1.實名制的覆蓋面:大陸要求“一機一碼”全覆蓋,而臺灣地區對個人持有的極輕型機(<250g)留有豁免空間。
2.法人的特殊地位:在臺灣地區,法人(機構)是監管的重中之重,任何重量的機器一旦掛在公司名下,其注冊、持證、保險均無豁免,體現了“業務風險高于興趣風險”的邏輯。
3.經濟處罰起步門檻:臺灣地區的罰金往往從3萬新臺幣起跳,行政處罰極其嚴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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