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離我家很近了!”
“喝不多,我很清醒!”
“叫不到代駕……”
這些,統統不是酒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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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酒駕醉駕
濟寧公安交警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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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日,在太白路與火炬路交叉口西300米處,當事人景某駕駛號牌為蘇D8***Z小型轎車,被經開區勤務大隊民警現場查處,經對景某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65mg/100mL,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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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在龍行路與東寺街西50米處,當事人王某某駕駛號牌為魯UG***1小型汽車,被北湖區勤務大隊民警現場查處,經對王某某 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 ,結果為71mg/100ml,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并暫扣6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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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0日,在新元路與長虹路,當事人程某駕駛號牌為魯H9***1的普通摩托車,被高新區勤務大隊民警現場查處,經對程某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139mg/100mL,涉嫌飲醉后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請深刻認識到酒醉駕的危害
杜絕僥幸心理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濟寧公安交警將持續開展酒醉駕查處行動
全時段、全路段、全覆蓋
嚴查嚴處酒醉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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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寧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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