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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26年第2期要目
【專題研討:數字權力的法治約束】
1.數字權力的法理構造
周尚君
2.論數字政府平臺主體間的權益平衡
李澤
3.人工智能倫理治理的公眾參與模式及其制度革新
張玉潔
【數字法治】
4.虛擬資產可稅性及其稅法規制體系建構
許多奇
5.大語言模型與個人信息目的限制原則的沖突與調適
宗紹昊
6.跨部門司法數據共享的制度構建
牛丹彤
7.構建數據“適當聯系”管轄權的邏輯機理與實踐展開
安子健
【法學論壇】
8.行政復議引入高校行政糾紛的理論邏輯與實踐進路
王青斌
9.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司法困境與制度重構
何穎
10.保護規范理論的問題與修正
王世杰
11.法治與物治:法家“物化身體”觀及其當代鏡鑒
方瀟
【域外法苑】
12.環境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的中國憲法定位
——以德國氣候保護案為切入點
龍超
【評案論法】
13.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實質性爭議”的識別困境與標準重構
宮雪
【專題研討:數字權力的法治約束】
1.數字權力的法理構造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學科技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揭示數字權力的性質、形態及其內涵,是邁向數字社會不得不面對的基礎性理論問題。權力是在社會關系中具有支配作用的行動能力,長期以來一直是公法學研究的基本范疇。數字權力是基于源代碼、算法運行的計算網絡與作為算法決策基礎的大數據,在數字化決策力和運行基礎上自主創生的新型權力運作形態,亟須被納入法理范疇。需要注意的是,數字權力不能簡單等同于國家權力的數字化,或傳統社會空間中數字化的權力,而是以作為空間生產權的網絡權力、作為要素控制權的數據權力、作為技術決策權的算法權力、作為信息聚合權的平臺權力為基本形態的新型社會公共權力,它本質上是一種工業文明向數字文明轉軌過程中的權力形態。
關鍵詞:權力;數字化權力;數字權力;自創生權力
2.論數字政府平臺主體間的權益平衡
作者:李澤(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政府平臺作為一種通用的戰略性技術治理架構,在政府治理轉型與法治化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政府、數字企業、用戶是政府平臺中重要的法律關系主體,彼此之間有著深刻的依賴性,但也存在著極為復雜的權力、權利、利益糾葛。具體表現為數字公權力與用戶私權利的結構性失衡、數字技術對政府權力的侵蝕以及數字公權力的制度化責任規避等問題。為平衡各方主體間的權益沖突,應當強調用戶的主體性地位,并從多個維度加強對用戶權利的保護;同時,可以通過明確政企合作邊界、優化技術性正當程序以及提升政府數字監管能力等措施,有效制約數字公權力的結構性擴張,防范數字技術對政府權力的侵蝕;此外,應當建立政府主導責任、數字企業補充責任的歸責體系,通過公平高效的責任承擔機制,明確責任主體、責任類型和責任內容等,克服數字公權力的惰性,防止數字公權力的責任規避。
關鍵詞:數字政府平臺;數字公權力;數字權利;數字法治
3.人工智能倫理治理的公眾參與模式及其制度革新
作者:張玉潔(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的人工智能倫理治理主要是通過建構倫理、規訓模式以及事后制裁等“技術治理”模式為人工智能技術注入人文關懷,卻面臨著技術倫理、公共倫理以及數字法治的三重挑戰。在此背景下,將“公眾參與”模式作為“技術治理”模式的補充方案,在實踐中產生了正視分歧、自主選擇、參與免責等創新舉措,形成了以多元協同、場景化適用、過程性治理為基礎的治理框架。然而,由于技術創新的專業性以及公共倫理的內在差異,“公眾參與”模式始終面臨著“如何有效參與”的二次革命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公眾參與的制度悖論、倫理操控的規范困境和倫理責任的缺位難題。為了推動公眾參與應對人工智能倫理治理的制度革新,應當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的保障制度,構建倫理風險標注與介入制度、人工智能倫理的動態評價與懲戒制度。
關鍵詞:人工智能;技術倫理;公共倫理;公眾參與
【數字法治】
4.虛擬資產可稅性及其稅法規制體系建構
作者:許多奇(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虛擬資產規模的擴張以及形態的演進,對既有稅收法律體系的結構及其適用方式構成了挑戰。對虛擬資產實施稅法規制的論證,必須超越技術層面的表象,從經濟屬性、法律定位以及征管可行性三個維度剖析其可稅性。在規范層面,可將量能平等負擔原則與稅收中性原則作為分析的理論框架。虛擬資產所體現的應稅支付能力,取決于其向現實經濟利益轉化的能力,故而有必要穿透交易結構,識別其所實現的實際經濟收益。在全球監管標準尚未統一、涉稅信息獲取存在困難以及定性與估值規則不明確的背景下,單純依賴形式化界定或單邊措施難以構建穩定的規則體系。因此,可考慮將虛擬資產稅收規則與一般反避稅制度納入統一框架進行協調。通過構建以功能屬性為核心的連續譜分類體系、完善跨境涉稅信息共享機制,運用區塊鏈技術輔助稅源識別,并結合跨稅種的實質審查機制,有助于增強規則的可預期性與執行的可行性,并在風險防控與稅收管轄之間建立制度關聯。
關鍵詞:數字資產;稅法規制;實質課稅;應然秩序;虛擬資產
5.大語言模型與個人信息目的限制原則的沖突與調適
作者:宗紹昊(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海量個人信息有利于賦能大語言模型推理能力的養成,但其中包含的信息處理行為與目的限制原則產生嚴重沖突:其一,數據挖掘容易偏離初始目的;其二,對質量原則的追求與目的偏重模式相矛盾。現有目的限制原則調適方案均圍繞信息主體展開,普遍存在判斷上的模糊性,其中雖夾雜著部分類型化路徑,卻無法有效破解適用難題。從圍繞信息主體轉向圍繞處理主體的目的限制原則調適方案是更加注重多元價值平衡的“自上而下”個人信息治理模式的體現,并以積極標準和消極標準為大語言模型提供信息處理行為的合法指南。其中,積極標準要求目的正當性限于不用于后續違法犯罪的合法目的;手段正當性限于前端利用合法爬蟲的信息收集行為和中端信息分析行為;均衡性限于相對的個人信息刪除權要求。消極標準強調回歸真實的目的限制原則,排除在已公開個人信息、相對匿名化信息和以合成數據替代的個人信息等類型中適用目的限制原則。
關鍵詞:大語言模型;個人信息;目的限制原則;個人信息自決權;信息治理
6.跨部門司法數據共享的制度構建
作者:牛丹彤(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司法數據共享是提升司法效率、增強司法透明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強化適法統一及促進數字正義的重要環節。實踐證明,我國的司法數據共享經歷了從封閉到開放、從分散到協同、從技術驅動到規則引領的迭代演進,有效促進了數字司法的時代轉型。然而,它也面臨各部門共享規則不健全、共享邊界不清晰、共享安全保障不充分、共享意愿不積極的多重困境。因此,亟須確立司法數據共享的規則和程序,構建以“規則;+TOE;框架”為核心的協同共享機制,持續推進司法數據共享制度的完善,為數字法治建設提供根本性支撐。
關鍵詞:數字司法;司法數據共享;數字正義;數字法治
7.構建數據“適當聯系”管轄權的邏輯機理與實踐展開
作者:安子健(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我國數據立法雖設有域外效力條款,卻囿于傳統屬地司法管轄規則的結構性缺陷而域外適用效果不佳。比較法考察表明,歐盟和美國通過功能性聯系要素擴展數據司法管轄權,實現了數據立法的全球適用。二者雖路徑各異,卻共同揭示出數據司法管轄權超越屬地主義、走向以功能性“聯系”為核心的范式轉型。在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背景下,數據“適當聯系”管轄權可作為銜接數據立法域外效力條款和現行民事訴訟程序法的制度工具,有力推動我國數據立法的域外適用。在具體實施中,以數據企業、數據行為及商業活動和我國的聯系為多維維度,綜合判定“聯系”之有無;以主觀可預見性與客觀技術可控性為判斷標準,審查“適當”之程度;以不方便法院原則與國際禮讓原則為克制邊界,避免司法管轄權的過度擴張。確立數據“適當聯系”管轄權,不僅可彌補傳統屬地原則的制度缺口,增強我國數據立法對跨境流動數據的規制效能,還能提升我國在全球數據治理中的話語權與制度影響力。
關鍵詞:適當聯系;數據管轄權;域外適用;數據跨境流動;涉外法治
【法學論壇】
8.行政復議引入高校行政糾紛的理論邏輯與實踐進路
作者:王青斌(新疆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相較于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尊重高校辦學自主權、保障公民受教育權等多重目的下,高校行政應在自治和規制中尋求平衡,通過行政復議施以監督。高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的對行政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為,應當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層級監督權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基礎,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及其與教育行政機關的關系表明教育行政機關和高校之間沒有層級監督權,因此教育行政機關不應作為高校行政糾紛的行政復議機關。基于關照高等學校審查效能及信息優勢、尊重高校辦學自主權、復議機關公正行權存在制度約束、防止救濟延宕與程序空轉等多重考慮,應由高校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審查高校行政糾紛,以期形成校內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并舉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關鍵詞:高校行政糾紛;層級監督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校內申訴
9.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司法困境與制度重構
作者:何穎(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金融領域涉眾類糾紛多發。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會議紀要、指導性案例等加以指引,并發布了《民法典》合同編通則的司法解釋,通過公序良俗等私法原則轉介適用金融監管規范,旨在解決統一法律適用的難題。然而,金融消費者群體對普遍正義的追求與私法個體正義、形式正義和有限訴訟等特征存在天然沖突。同時,金融監管規范本身存在監管空白、間接保護以及行政救濟的保護障礙,即便監管穿透司法仍然不能滿足金融消費者群體的各類維權訴求。這表明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存在嚴重斷層。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超越了傳統私法自治以及金融監管法的公法局限,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構成制定金融法的重要內容。只有通過制定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才能實現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范式轉型。具體內容包括:其一,統一金融消費者認定標準,采用“地位認定”標準適度擴大金融領域的消費者范圍,同時通過負面清單列舉,從而有效排除專業交易者;其二,增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業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范,尤其是金融業經營者的適當性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冷靜期及禁止強制交易等規則;其三,構建金融消費者私益訴訟與公益訴訟相結合的訴訟機制,并確立金融業經營者證明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等傾斜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程序法規則。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司法實踐;法律適用;制定金融法
10.保護規范理論的問題與修正
作者:王世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公權利與原告資格的判斷工具,保護規范理論面臨著諸多質疑與批評:其一,作為保護規范理論基礎的公私益區分既難以實現,也不契合現代社會復雜多元的利益情形;其二,嚴格地依據實定法推導權利,限縮了受保護權利的范圍;其三,適用的不確定危及權利認定的權力分配秩序。為解決保護規范理論的問題,行政法理論上形成了事實影響說、基本權利直接適用說與法律關系理論這三種較有影響力的替代性方案。這些方案揭示了保護規范理論內含的三重緊張關系:事實與規范之間的關系,作為公權利規范依據的法律與基本權利之間的關系,以及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無須放棄保護規范理論,但法院在適用保護規范理論時,應吸收法律關系理論的合理內核,妥當協調這些緊張關系。具體而言,應立足主體間的利害關系結構,合理限定公權利的規范依據,并兼顧私人利益遭受的事實影響。
關鍵詞:保護規范理論;公權利;事實影響說;基本權利;法律關系理論
11.法治與物治:法家“物化身體”觀及其當代鏡鑒
作者:方瀟(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統治階層的身體觀,影響乃至決定其法治及相應的實踐結果。法家特別是先秦法家,秉持一種“物化身體”的觀念。這種身體觀源于兩個方面的認知:一是將法進行純粹“度量衡”的“物化”,一是將人性進行純粹“好利惡害”的“物化”。此兩方面相互作用,從而促就法家“物化身體”的觀念與實踐。因為身體被物化,法家的“法治”遂演變成“物治”或“物治主義”。對于這種“物治主義”,在民初引來胡適與梁啟超的正反評價與某種交鋒。當今中國正大力推行法治,需警惕法家這種效用至上的“物化身體”及“物治主義”法治路徑的客觀重蹈。
關鍵詞:法家物化身體觀;度量衡;好利惡害;物治主義;當代鏡鑒
【域外法苑】
12.環境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的中國憲法定位
——以德國氣候保護案為切入點
作者:龍超(北京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理論發端于德國“氣候保護案”,是風險社會和代際正義的內在要求,推動基本權利保護范式從歷時性到融合跨時際維度的轉型,是傳統基本權利保護理論在時間維度上的新拓展。跨時際保護面向后世進行預防性保護,其核心特征是國家干預行為的預先影響。環境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無法從環境基本權利條款單獨闡釋推導,需以環境基本權利束結合保障后世、可持續發展等國家目標規定共同作為憲法根據。中國憲法文本擁有豐富的環境基本權利跨時際保護理論建構的規范資源,可建構起覆蓋環境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動合憲性審查的理論基礎,亦可拓展作為合憲性審查方法論比例原則的適用維度。
關鍵詞:環境基本權利束;跨時際保護;國家目標規定;干預行為
【評案論法】
13.實現擔保物權程序“實質性爭議”的識別困境與標準重構
作者:宮雪(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我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以“無實質性爭議”為核心適用要件,但其概括性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引發了多樣化甚至保守化的解讀,導致裁判尺度不一、程序功能萎縮。《民法典》功能主義擔保體系的引入,進一步加劇了識別困境。對此,應當回歸非訟程序的基本法理,從三個層面展開具體化路徑:其一,厘清“實質性爭議”與程序性障礙的二元區分,明確“當事人未到場”不當然等同于存在實體爭議;其二,針對功能主義擔保引發的復合型爭議,構建以登記公示為中心、以爭議標的類型化為框架的識別規則體系;其三,強化法院的職權探知義務,規范送達不能、約定仲裁條款等程序性障礙的處理方式。通過上述三個層面的規則重構,可以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引,在堅守非訟程序本質的前提下,激活擔保物權實現特別程序的制度效能,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實質性爭議;功能主義擔保;非訟程序;職權探知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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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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