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勝久律師《氫法學堂》第六十八講
氫能行政法:賦能政府管理氫能產業框架與路徑
—寫給中國氫能管道建設與全鏈產業發展論壇(之五)
尊敬的全國各地專家學者、氫能產業界同仁、聯盟商協會朋友們:
大家好!歡迎各位來到第六十八期《氫法學堂》!
![]()
本次講座小結:
氫能行政法是政府治理氫能產業的系統性利器,通過合法性授權、標準引領、安全托底與促進創新四大維度,賦能政府科學高效管理。某市加氫站案例證明,明確主管、標準審批、盡職免責可大幅壓縮審批周期、降低風險、激活投資。政府善用氫能行政法,方能實現治理現代化與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同頻共振。
《氫法學堂》主講人王勝久律師
在能源結構轉型的重大活動中,氫能以其清潔、高效、可再生的特性,被賦予了“未來能源”的戰略定位。然而,這一新興產業的蓬勃發展,不僅依賴于技術的突破與市場的培育,更離不開法治護航。氫能行政法作為調整政府在氫能產業規劃、監管和促進等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其核心價值遠不止于“懲罰”與“約束”。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通過制度化的賦權與規范,為政府提供了一套科學、高效、合法的管理工具箱,實現了對政府治理能力的系統性“賦能”。這種賦能,既為政府管理注入合法性、權威性與資源動員力;也確保行政權力的運行精準、高效且風險可控,最終引導氫能產業行穩致遠。
一、法律奠基:賦予管理合法身份與權力源泉
氫能行政法的首要賦能,在于為政府管理提供了堅實的合法性基礎與清晰的權力邊界。在產業發展初期,相關管理規范分散,政府角色面臨定位難題。
國家法律已從根本上解決了這一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明確規定國家積極有序推進氫能開發利用,并從法律層面定義了氫能作為能源的屬性。這一根本性的法律確認,是氫能行政法賦予政府最核心的授權。它意味著政府在對氫能產業進行規劃、審批、定價和補貼等一系列行政行為時,擁有了明確的上位法依據。政府可以名正言順地以能源主管部門的身份,統籌制定產業發展規劃,設定基礎設施建設目標,引導產業布局。同時,法律鼓勵引導各類經營主體投資能源領域,這賦予了政府動員市場資源、優化投資環境的法定職權。這種合法性授權與身份確認,極大地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決策風險,使其在推動產業發展時方向明確、底氣十足,實現了賦權與限權的有機統一。
二、標準引領與宏觀調控:供給科學精準的治理工具
氫能產業鏈條長、環節多、跨部門協同要求高,氫能行政法通過構建系統性的制度框架,賦能政府進行科學的宏觀調控與高效的資源配置,避免“九龍治水”。
一方面,政府被授權構建全面、專業的標準體系。國家層面已印發氫能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并專門成立了覆蓋氫能基礎與通用、制取、儲存運輸、應用等全鏈條的能源行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這標志著政府獲得了系統性、專業化推進技術規范和管理標準制定的組織保障與行動指令。標準工作重點始終圍繞可再生能源制氫、儲運、加注及多元應用等關鍵環節,旨在從源頭引導產業安全、有序、高質量發展。
另一方面,法律與政策賦予了政府多元化的宏觀調控工具。國家鼓勵支持氫能領域關鍵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這為政府運用財政資金設立科研項目、提供補貼提供了依據。在價格機制上,法律確立了市場主導、政府必要時可依法調控的原則,為產業發展初期穩定市場預期提供了可能。具體的產業政策工具更為豐富,包括統籌資金項目、研究電力消納機制、鼓勵項目參與電力市場、將重大裝備納入推廣目錄、建設創新平臺等。這些工具使政府能夠像高明的棋手,通過精準的政策落子,引導社會資本流向,加速技術突破與設施完善。
三、安全托底:設定清晰剛性的履職邊界
氫能產業的高風險性,決定了安全監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核心職責。氫能行政法將安全保障義務法定化、具體化,為政府履職提供了完備的行動指南與責任邊界。
政府的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在強制性的技術規范之上。例如,國家標準《加氫站技術規范》中包含大量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條文。這些條文不僅是企業建設和運營的準則,更是政府進行審批、驗收和日常監管的法定標尺和“行動指南”。政府依據此規范嚴格執法,是其履行法定監管責任的核心體現。
此外,政府不僅負責標準的制定,更負有推動標準有效實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責任。確保安全標準在產業實踐中得到貫徹執行,切實發揮其風險防控的支撐引領作用,構成了政府完整的安全責任鏈條。當政府嚴格按照這些法定的規范體系履行了監管職責,便能在很大程度上界定責任范圍。這種基于明確規范的“盡職”指引,是對政府積極履職的重要保護,能夠激勵其更加主動地筑牢產業安全防線。
四、促進創新:拓展協同共治的柔性空間
現代行政法兼具促進發展的功能。氫能行政法通過確立一系列促進與協作機制,賦能政府扮演好產業發展的“助推器”與“協調員”角色,拓展治理的柔性空間。
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政策明確要求地方創新管理模式,例如取消“制氫加氫一體站”必須建于化工園區的限制。這一舉措直接簡化了審批流程,降低了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是行政法授權地方政府進行管理創新、響應產業發展需求的直接體現。
在拓展應用場景與系統集成方面,政府被鼓勵在多個工業領域推動清潔低碳氫替代,有序建設“制氫+用氫”一體化項目,并探索發展氫電融合的工業綠色微電網。這賦予了政府協調跨行業資源、推動系統集成創新、培育新業態的法定職責與政策空間。
在運用市場機制與推動協同方面,政府通過鼓勵綠氫項目參與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為其提供了額外的市場化激勵工具。同時,在基礎設施規劃上,支持建設加氫站并鼓勵開展油、氣、氫、電綜合供給服務,體現了行政法在賦能政府進行跨能源品種的基礎設施協同規劃與建設方面的作用。
五、政府應該善用氫能行政法這一治理利器,與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同頻共振、互利共贏
氫能行政法對政府的賦能是多維度、深層次且系統化的。它以法律授權奠定治理的合法性基石,以標準工具供給宏觀調控的科學手段,以安全規范設定履職的剛性邊界,以促進機制拓展服務創新的柔性空間。在氫能產業從示范走向規模化發展的關鍵階段,善用氫能行政法這一治理利器,將使政府在引導、管理、促進產業發展的過程中,更加從容、自信且高效,最終實現政府管理能力現代化與氫能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同頻共振、互利共贏。
六、案例剖析:從“審批迷宮”到“合規高速”——某市加氫站建設的行政法實踐
理論的價值在于指導實踐。氫能行政法對政府的賦能,并非抽象的概念,而是可以在具體治理場景中真實兌現的“制度紅利”。以某市加氫站建設管理為例,可以清晰看到行政法如何將政府的“被動監管”轉化為“主動賦能”。
案例簡述: 在氫能產業發展初期,某市多家企業計劃建設加氫站,卻陷入“無門可進、無標可依、無責可定”的困境:國土、應急、市場監管、能源等部門職責交叉,審批流程長達18個月;企業因安全責任不清而不敢投資;基層執法人員因缺乏明確規范而“不敢批、不敢查”。
市政府決定主動引入氫能行政法思維,聘請專業行政法律顧問團隊,系統梳理《能源法》《安全生產法》《加氫站技術規范》等法律法規,開展三項關鍵動作:
(一)合法性確認:依據《能源法》明確氫能的能源屬性,確立市能源局為加氫站建設的主管牽頭部門,消除“誰來管”的合法性真空。
(二)標準化審批:將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轉化為本地審批清單與驗收流程,實現“同一標準、同一尺度、同一時限”。
(三)盡職免責清單:依據行政法明確政府各部門在加氫站規劃、建設、運營各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責與履職標準,為執法人員提供“照單履職”的安全邊界。
(四)結果:該市加氫站審批周期壓縮至3個月,累計建成運營加氫站12座,帶動社會投資超20億元,未發生一起安全事故。該模式被省級部門作為“合規管理樣板”推廣。
(五)剖析與借鑒
這一案例揭示了氫能行政法對政府的三重隱性收益:
1、降風險:明確的合法性授權與職責清單,極大降低了政府決策與執法的法律風險。政府不再是“摸著石頭過河”,而是“依規行舟”。
2、提效率:標準化的審批與監管工具,打破了部門壁壘與“九龍治水”困境,使行政資源從內耗轉向服務。
3、增信任:企業對政府“可預期、可信任”的監管環境產生穩定信心,社會資本更愿意入場。行政法由此成為產業發展的“信任基礎設施”。
借鑒:該市之所以能快速破局,根本在于政府主動將氫能行政法學作為管理工具,并引入專業法律顧問全程參與制度設計與流程再造。氫能行政法不是“出了事才找的法條”,而是“一開始就該用的管理葵寶”。那些率先將氫能行政法思維內化為治理習慣、將法律顧問作為常設智囊的政府,已然在氫能產業競爭中搶得先機。善用者,行政法為其劍盾;漠視者,監管成其荊棘。
思考題:
1、合法性賦能視角:結合案例分析,氫能行政法如何通過“明確主管部門”與“標準化審批”兩項機制,降低政府的行政決策風險?這對其他新興產業的政府治理有何借鑒意義?
2、安全與效率的平衡:案例中政府通過“盡職免責清單”實現了安全監管與審批效率的雙贏。你認為在氫能產業高風險背景下,政府應如何把握“剛性執法”與“靈活賦能”之間的分寸?
3、治理能力現代化:某市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政府主動聘請法律顧問并系統學習氫能行政法學。請思考:若你是地方政府氫能產業領導小組負責人,你會如何設計一套“氫能行政法內訓+法律顧問嵌入”的常態化機制,以確保政府始終走在氫能產業發展的“合規快車道”上?
本期《氫法學堂》在調研和寫作中,得到了內蒙古氫能產業協會、內蒙古律師協會、呼和浩特市律師協會、呼和浩特市工商聯和內蒙古環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
內蒙古澤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王勝久
內蒙古北宸智庫研究員
呼市律師講師團成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