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某(男)與黃某(女)于2016年離婚,但離婚后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經營,共同撫養子女,并通過微信聊天、家庭聚會等方式持續對外展示夫妻關系,且兩人之間長期存在頻繁、大額的資金往來。兩人離婚期間,黃某名下登記有多處大額不動產。
韓某與張某某、黃某自2022年起有長期、大額的款項往來。韓某向張某某出借第一筆款項時,張某某作為借款人,黃某作為擔保人向韓某出具了借條。在后續的借還款往來中,韓某曾直接向黃某轉賬,黃某亦曾用自己賬戶轉賬給韓某。2024年,韓某與張某某曾核對并協商剩余借款本金以1300萬元計,但張某某未最終簽字。韓某通過微信向張某某、黃某催要借款,黃某均予以否認。
后,韓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某、黃某歸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稱其從不知曉張某某與黃某已經離婚,不然不會出借大量款項。張某某認可系其向韓某借款,黃某則認為其已經與張某某離婚,其僅是受張某某指示“代收付”部分款項,其與韓某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強調了非“共簽”型共債中“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時間要素。本案法院認定張某某與黃某構成了非夫妻關系的共同債務人并確定了共同債務認定的實質審查標準。
一方面,穿透身份關系,實質審查雙方的經濟混同。在初始借條中黃某作為擔保人,但后續款項收取、利息支付、微信群債務協商等行為,均能體現張某某與黃某具有經濟一體性,雙方構成經濟共同體。
另一方面,注重行為推定,保護債權人的合理信賴利益。張某某、黃某雖已離婚,但雙方在案涉借款期間對外以夫妻相稱,長期共同生活、共同撫養子女、共同參與社交活動,經濟聯系緊密、社會關系密切,共同參與借款資金的流轉包括接收款項、支付利息等。客觀上造成韓某對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合理信賴。張某某與黃某在微信群溝通記錄以共同名義對外承諾還款。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定,黃某實際為案涉款項的共同借款人,并判決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采用了穿透式審判模式,跳出夫妻共債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時間局限。通過對張某某與黃某實質身份關系、經濟往來的認定,將離婚后仍共同生活、經營且經濟混同的雙方認定為債務共同體,避免當事人利用離婚形式逃避責任。該裁判也進一步警示、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不能通過“鉆空子”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應以誠實守信原則規范個人行為并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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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倩雯
來源:江蘇法治報、民事審判
編輯:石慧
轉發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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