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John Squires在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知識產權、人工智能與互聯網小組委員會作監督證詞。從形式上看,這是一場例行的機構工作匯報;但從內容上看,這更像是一份新的施政宣言——Squires正在利用國會平臺,宣布USPTO從“審查發證機關”向“國家創新治理機構”的角色升級。他將USPTO稱為商務部的“創新中央銀行”,把專利和商標分別叫作“發明局”和“品牌局”,并明確表示“每一件我們投入流通的知識產權,都是一個潛在的工作崗位、一個新企業、一項競爭優勢、一項可投資資產”。這不是普通修辭,而是在改寫機構定位——知識產權不再只是法律確認程序,而是就業、投資、產業競爭和國家實力的供給機制。
目前中美科技競爭持續升級,而AI技術的爆發式發展正在重塑全球創新版圖。在此背景下,Squires的證詞系統闡述了USPTO在效率、質量和制度定位三個維度上的轉型方向,并揭示了一個更深層的趨勢:知識產權制度正在從中性的法律基礎設施演變為大國競爭的戰略工具。
一、美國USPTO的轉型方向
(一)從效率上看:AI深度嵌入審查生產系統
USPTO已經將AI從試驗項目推進到了生產系統,AI在USPTO內部承擔的不是單一功能,而是三項并行的制度任務:提效、控質、清垃圾。
一是專利端。AI檢索工具已在全部專利申請中強制使用(2025年7月起),能夠在第一次審查意見前自動生成現有技術清單;2025年8月部署了專門的圖像搜索AI工具用于外觀設計專利;2026年2月發布了三個增強版相似性搜索工具。“人工智能檢索自動化試點項目”(ASAP,AI Search Automated Pilot)已于2025年10月啟動,在實質審查之前就主動向申請人提供現有技術參考清單。此外,AI還被用于文件質量控制(每年處理數百萬份文件)、專利文件分類、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起草與審核、預授權公開和授權文件的自動化發布等環節。Squires在證詞中特別提到,AI應用帶來的可見成效包括減少外包合同依賴、以及外國現有技術被納入審查記錄的頻率明顯提升——后者直接增強了專利質量。在積壓清理方面,專利未審查庫存已從2025年1月歷史峰值的近83.8萬件降至78.8萬件,2026財年目標是進一步降至約68.8萬件。
二是商標端。2026年2月上線代理型人工智能(agentic AI)分類工具,能夠實時自動添加設計搜索代碼、國際分類和偽商標變體,將過去需要5個月人工完成的分類工作壓縮到5分鐘乃至5秒。后續還將上線AI圖像搜索工具(幫助申請人在提交前識別近似商標,避免浪費申請費用)、AI設計描述和顏色聲明建議等功能。配合2025年1月上線的“智能”申請表格和激勵性收費規則,完整申請比例從66%提升至83%,商標首次審查時間從2024年12月的6.1個月降至目前的4.5個月(相比2023年峰值8.5個月),處置周期從14.7個月降至10.2個月。過去兩個財年,商標新申請審查產能提升了19%。
三是反欺詐端。自2018年起,USPTO發現來自中國的可疑商標申請激增,此后欺詐手段在數量和復雜度上不斷升級,包括冒充USPTO的釣魚網站、虛假繳費門戶和高壓銷售騙局。2025財年USPTO收到13200封受騙投訴郵件,較2024財年的4800封增長175%。為此,USPTO部署AI反欺詐系統識別異常申請、批量灌水和可疑注冊,已關閉970個違規申請賬戶,使數萬件申請和注冊因違規而無效,拒絕近8000件存在明確欺詐證據的申請,并在非使用撤銷程序中取消了近10萬項商品和服務注冊,還針對500個冒充USPTO的域名進行了商標執法。
(二)從質量上看:“生而強壯”理念驅動PTAB改革
“生而強壯”(born strong),即專利在授權時就應具備高質量、高穩定性,減少后續訴訟和無效風險,已成為USPTO的改革核心理念。為此,USPTO推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
一是PTAB(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立案權收歸局長。USPTO將IPR(多方復審(IPR)和PGR(授權后復審)的立案裁量權從PTAB法官收歸局長本人——先是自由裁量階段,2025年10月起擴展到實體審查階段,至今已作出超過1000項自由裁量決定和超過100項實體審查決定。這一改變統一了立案標準的適用,使公眾能夠形成可預期的判斷,同時將PTAB法官從政策問題中解放出來專注于庭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單方再審查程序)上訴審結時間也從14個月降至12個月,目標2026年9月底前降至9個月。
二是建立LOOP反饋機制(Learning from Outcomes to Optimize Patents),將PTAB在后端發現的審查錯誤系統性地轉化為前端審查員培訓材料,形成從復審到初審的“閉環質量管理”。
三是搜索披露聲明。鼓勵IPR/PGR請求人自愿披露現有技術搜索策略,為審查員提供新的檢索路徑。
四是Section 101改革:主動拓寬AI和軟件發明的可專利性邊界。長期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確立的“抽象概念”例外使大量AI算法和軟件方法被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Squires上任后將此作為首要優先級,通過具有先例效力的Ex parteDesjardins裁決,將改進機器學習模型訓練的方法認定為可專利的技術改進,為AI發明的可專利性確立了分析框架,并以更新審查指南、組建跨部門工作組、在法院主動介入等配套措施確保這一立場在審查、上訴和訴訟中統一適用。Squires將此明確上升到國家競爭力高度:“專利資格不是一個抽象的法律辯論,而是關乎就業、投資、競爭優勢和全球領導力的問題。”
(三)從定位上看:顯性嵌入"America First"產業競爭和國家安全框架。
Squires證詞中最具政策重量的內容,是將知識產權制度顯性嵌入"America First"產業競爭和國家安全框架。如果說效率提升和質量改革還可以被理解為中性的制度優化,那么以下一系列舉措則帶有明確的方向性——它們構成了一套從防御(限制競爭對手的制度工具)、到進攻(強化本國權利人的執行能力)、再到國際投射(輸出美國規則、搶占標準高地)的完整體系。
一是防御端:提高外國企業挑戰美國專利的制度門檻。
首先是國內制造因素嵌入PTAB立案。Squires明確指出,IPR/PGR的最頻繁使用者中,有大量企業在公開財務披露中承認其在美國沒有顯著的現有制造存在,也沒有采取具體措施投資美國制造業。USPTO已發布指引,鼓勵當事人在自由裁量申請中披露被指控產品與其美國制造投資之間的關聯。這意味著,在美國是否有制造業布局,正在成為影響專利挑戰成功率的制度變量。這一看似程序性的調整,實質是將產業政策偏好嵌入了知識產權裁判標準。
其次是國家安全因素嵌入RPI審查。USPTO推翻了此前PTAB發展出的寬松先例(即在無人主張時間限制或禁反言問題時無需審查RPI),恢復了AIA立法原意下對"真實利益方"的嚴格審查要求。Squires在證詞中明確點名長江存儲、大疆創新、華為、中芯國際和TikTok等中國企業為"構成國家安全威脅的企業",指出如果將這些企業視為單一請求方,它們將在2019—2024年間的IPR申請量上排名前十。恢復嚴格的RPI審查,不僅用于管控利益沖突和確保已禁反言方被排除在外,更被明確賦予了國家安全篩查的功能。這是USPTO局長在國會層面首次將知識產權程序與國家安全直接掛鉤。
最后是擬議規則修改限制重復和連續挑戰。USPTO已就修改《聯邦法規》第37編第42.108條發布擬議規則制定通知,旨在減少針對同一專利的重復性和連續性多方復審(IPR)挑戰,節約PTAB行政法官的資源用于ex parte上訴,并增強專利體系的可預測性。這一規則一旦生效,將進一步壓縮外國企業利用多方復審(IPR)程序消耗美國專利權人的空間。
二是進攻端:強化美國專利權人的執行武器。
一方面是禁令救濟復興。Squires在證詞中直言“沒有禁令的專利只是一個建議——是以法院而非市場定價的強制許可請求”。另一方面是標準必要專利(SEP)戰略升級。Squires將SEP定位為“國家經濟武器庫中的關鍵資產”,并于2025年12月成立了直接向其匯報的SEP工作組,設定三項核心目標:恢復對專利持有人的強有力救濟,遏制將侵犯專利視為商業策略的“高效侵權”行為;激勵更廣泛的美國主體參與標準制定;通過與各方的對話機制增強SEP許可的可預測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標準參與與代表激勵(SPARK)試點項目”(Standards Participation and Representation Kudos)于2026年1月13日宣布,向在標準制定組織中作出技術貢獻的美國中小企業、大學和非營利組織提供有限數量的“加速證書”,可兌換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或PTAB上訴加速—用審查資源作為激勵杠桿,換取更廣泛的美國主體參與標準制定。這一設計的深層邏輯是:標準制定決定市場準入和競爭格局,誰在標準制定中的聲音更大,誰就在未來技術市場中擁有更多籌碼。
三是國際投射端:輸出美國規則,搶占制度高地。
首先是主導AI時代的國際知識產權規則。USPTO在多邊平臺上密集布局:2025年10月主辦第43屆三邊合作會議,推動成立三邊AI工作組,就AI愿景和AI知識產權目標達成共識;在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G7(由美國、德國、英國、法國、意大利、加拿大和日本七個主要工業國家)、IP5(中美歐日韓)等多邊框架中積極驅動AI知識產權政策議程;Squires在證詞中特別強調,不應讓全球知識產權體系(如PCT系統)被與基本可專利性問題無關的負擔性要求所累贅——這一表態暗指對部分國家試圖在國際知識產權程序中引入額外披露義務(如AI使用披露)的抵制。
其次是速專利授權(APG)項目拓展美國專利的全球效力。在APG項目下,已獲得美國專利的申請人可請求伙伴局基于USPTO的檢索和可專利性分析直接授予對應國家專利,無需伙伴局再進行實質審查。截至2026年2月,已建立九個此類項目,最新的合作伙伴包括伯利茲、危地馬拉和阿聯酋。這一機制的實質效果是將美國專利審查標準向外投射,使美國的可專利性判斷在更多法域獲得直接認可。
最后是針對中國的專項對抗。Squires在證詞中將中國的知識產權環境描述為"令人擔憂的領域",具體列舉了惡意搶注商標、侵犯專利、政府過度介入許可交易和竊取商業秘密四大問題。USPTO已開展超過35個城市的中國知識產權巡回宣講和20場專題研討會,下一場定于2026年4月16日在USPTO總部舉行。更重要的是,USPTO正在參與美國政府層面針對中國威脅的跨部門協調,包括與執法和邊境機構合作打擊假冒商品——其中絕大多數來自中國。
二、對中國的啟示與對策建議
美國正在用知識產權制度做三件事——用效率吸引全球創新資本,用規則擠壓競爭對手的制度空間,用標準鎖定未來市場的游戲規則。中國如果不能及時識別這一轉向并做出制度回應,將面臨遞進式的戰略損失:企業出海的制度成本上升,在全球創新資源爭奪中制度吸引力落后,在AI時代的國際規則競爭中被邊緣化。
(一)以AI重塑審查能力,將知識產權制度效率轉化為創新競爭力
如前所述,USPTO通過AI規模化部署實現了審查效率的大幅提升。但效率數據背后有一個更大的戰略賬:知識產權制度的效率本身就是國家競爭力——審查越快、成本越低、結果越可預測,創新者就越傾向于選擇這個法域。USPTO的效率升級不是行政優化,而是全球創新資源的制度性“招商引資”。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智能審查方面已有大量探索,但與USPTO相比存在三個結構性差距。一是AI應用仍偏重效率維度,尚未實現提效、控質、反欺詐的三維并行部署。二是缺乏面向申請人的主動AI服務(如審查前提供現有技術參考),審查機構仍停留在“被動裁判”階段。三是機構資源配置的靈活性受限,難以獨立于撥款周期持續投入AI和系統現代化。
建議:第一,加速AI在知識產權審查中的系統性部署,從偏重效率的單維應用升級為提效、控質、反欺詐三維并行的制度能力建設,重點推進AI輔助檢索和分類的強制化應用,借鑒LOOP模式建立復審到初審的閉環反饋機制,以及部署AI驅動的異常申請識別系統。
第二,探索面向申請人的AI服務(類似ASAP項目),在審查前主動提供現有技術參考,將審查機構的角色從“事后裁判”拓展為“事前服務”,提升中國知識產權體系對國內外創新者的吸引力。
第三,研究賦予國家知識產權局更靈活的費用調整和資源配置機制,為AI投入和系統現代化提供可持續的財政保障。
(二)建立知識產權“制度武器化”的預警與反制體系,保護出海企業的制度安全
如前所述,USPTO正在通過程序規則的微調——而非直接制裁——系統性地提高外國企業在美國知識產權體系中的制度成本。這種“制度武器化”比制裁清單更隱蔽、更難反制。Squires在國會明確點名多家中國企業為“國家安全威脅”,意味著中國企業在美國的知識產權攻防已被納入地緣競爭框架。
中國目前對這類“制度性武器化”的應對存在兩個明顯薄弱環節。一是預警不足:政府層面對美國知識產權制度變化的跟蹤主要集中在立法層面,對行政規則調整、PTAB立案實踐變化、局長裁量權運用等“軟性”制度變化的關注嚴重不足;企業層面,多數出海企業對目標市場知識產權規則的競爭性變化缺乏識別能力,往往在遭遇具體案件時才發現規則已經改變。二是反制工具儲備不足:面對美國通過程序規則微調實施的制度性施壓,中國缺乏對等的談判籌碼和反制選項,容易陷入單方面承壓的被動局面。
建議:第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或相關部門建立“重點市場知識產權制度變化跟蹤與風險預警機制”,系統監測美國、歐盟等主要市場的行政規則調整、司法判例趨勢和政策信號,重點關注對中國企業可能產生歧視性影響的制度變化,定期發布風險提示。
第二,針對已被點名的中國企業及同類出海企業,由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牽頭制定專項應對指引,涵蓋PTAB新規則下的IPR策略調整、RPI披露合規、美國制造業投資的制度善意獲取、ITC調查中的公共利益抗辯等操作層面的指導。
第三,研究建立知識產權領域的對等制度工具儲備——不是“以牙還牙”地歧視外國企業,而是確保中國在面對制度性施壓時擁有可信的談判籌碼和反制選項,形成“制度性威懾”能力,避免單方面承壓。
(三)搶占AI時代全球知識產權規則的定義權,避免在標準競爭中被邊緣化
如果說前兩條建議應對的是“當下”的競爭,這一條關乎“未來”的格局。如前文所述,美國正通過多邊議程設定、審查標準輸出、標準制定激勵和全球IP Attaché網絡,在AI時代知識產權規則的形成期搶占定義權。國際規則競爭的殘酷之處在于:一旦某一套標準成為國際通行實踐,后來者只能在別人劃定的邊界內競爭。
中國在全球知識產權治理中的參與度持續提升,但在規則塑造能力上仍有明顯差距。在AI可專利性標準、AI輔助發明的發明人認定、SEP許可規則等前沿議題上,中國更多是回應而非引領。美國已通過三邊AI工作組等機制與歐洲和日韓形成協調框架,中國面臨被排除在核心規則對話之外的風險。同時,中國中小企業在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中的參與度嚴重不足,導致中國技術在標準化過程中的代表性不夠,這將在未來的SEP競爭中持續轉化為劣勢。
建議:第一,在WIPO、IP5等多邊平臺上從“參與者”升級為"方案提供者",就AI可專利性標準、AI輔助發明的權屬規則、AI審查國際協調等議題主動提出系統性方案,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發布中國的AI知識產權政策白皮書,向國際社會明確闡述中國立場。
第二,借鑒SPARK模式,設計激勵中國中小企業和科研機構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的制度工具——將標準化貢獻與專利審查加速、科研項目申報加分等實際利益掛鉤,解決“有技術能力、無參與資源”的結構性問題。
第三,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和全球南方國家建立基于中國審查結果的快速授權通道(類似美國APG項目),將中國的可專利性判斷標準向更多法域輸出,在美國知識產權標準全球擴展的同時形成多元化的制衡力量。
(作者李依琳來自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國際經貿創新與治理研究院)
來源:李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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