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被告人馮某某、張某、陳某某、陳某為牟利,共謀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隨后,四人前往外地購買依托咪酯電子煙及煙桿返程,途中馮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租賃的轎車內(nèi)吸食依托咪酯電子煙。返回印江后,多次向吸毒人員販賣依托咪酯電子煙,非法獲利三千余元。交易結束后,馮某某被民警當場抓獲,并從其住所查獲依托咪酯電子煙、電子煙桿,經(jīng)鑒定均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裁判結果
經(jīng)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某、陳某某、張某、陳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馮某某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場所,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犯罪事實、性質(zhì)及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分別判處被告人馮某某、陳某某、張某、陳某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至四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同時追繳違法所得。
法官普法
新型毒品偽裝性強、迷惑性高,依托咪酯電子煙看似“新潮”,實則嚴重損害人體神經(jīng),極易引發(fā)成癮、幻覺、暴力等問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珍愛生命,遠離毒品,認清新型毒品的偽裝,堅決抵制、主動舉報涉毒違法犯罪。也告誡心存僥幸者: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觸碰法律紅線、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切勿為一時私利,葬送自己的人生!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楊 涵 嚴旭琴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