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2)最高法知民終 2110 號
權利基礎的認定
基本案情:飾匯通公司(下稱“原告”)委托億合公司(下稱“被告”)為其開發軟件,原告先后確認了軟件需求方案及界面設計。被告將軟件上架多個應用平臺,經原告同意開通應用數據,原告使用后反饋問題但未支付后續款項,被告遂關閉軟件服務器。庭審中被告認可軟件曾有三個功能未實現,但稱均已修復且同意交付源代碼。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涉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筆者簡析: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中,權利基礎認定是解決后續違約、解除、賠償及知識產權歸屬等問題的邏輯起點,核心是明確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是否存在可撤銷、無效或未生效情形;雙方核心權利義務的邊界(如開發范圍、交付標準、驗收節點、付款條件);涉案軟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與使用權限。只有先厘清權利基礎,才能準確判斷某方行為是否構成違約、合同解除是否合法、損失賠償是否有依據。
案例二、
一審(2020)浙02知民初397號
二審(2021)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違約行為的認定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委托方通常會主張開發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或具體功能要求完成軟件開發任務,開發方則可能提出委托方遲延付款等主張,并根據相關違約行為提出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主張。要查明是否存在違約行為,首先,要確定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的開發成果,其次,確定開發成果后,再查明是否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基本案情:2018年8月,皇客公司(下稱“原告”)與圣代公司(下稱“被告”)簽訂《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合同書》,約定由被告為原告開發“皇客網平臺”應用軟件,開發周期為120天,并對開發項目范圍、價款、技術指標、分期付款方式及違約金計算方式等進行了約定。2018年8月-2020年初,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涉案項目的研發進度及核心需求功能持續溝通并反饋存在問題,期間皇客網1.5.5安卓版APP和小程序于2019年8月上線試運行。原告向被告及其相關人員累計支付73.1萬元,作為涉案項目的部分技術服務費。2020年10月,司法鑒定報告認定被告完成了合同任務的53.42%,但未完成核心模塊。原告以被告構成根本違約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主張被告應返還已支付的技術服務費73.1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4萬元。
裁判結果: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已支付的合同款2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4萬元,合計54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從雙方往來的聊天記錄及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在約定的研究開發周期結束后,雙方仍持續就涉案項目的研發進度及核心需求功能進行溝通,并反饋軟件存在問題,聊天記錄可佐證被告并未按時交付符合約定的研發成果,即未完成的軟件/事項/項目模塊屬于核心部分。另外,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變更研發需求導致其延遲交付的行為,同時鑒定意見亦載明,在以量化手段分析認定被告完成合同44個子項情況時,專家評估數值已把需求變更20.93%的因素結合在內,即在案證據難以佐證被告遲延交付系原告變更研發需求所致,因此被告已構成違約。
筆者簡析:法院認定被告構成違約,核心在于其履行程度未達合同核心要求——即便司法鑒定顯示其完成了53.42%的合同任務,但未完成部分系涉案軟件的核心模塊,該等核心模塊直接決定軟件是否符合委托方根本使用需求,未完成核心義務,即便非核心部分有一定履行,仍應認定構成違約。另,即使鑒定意見已將20.93%的需求變更因素納入量化評估,但由于在案證據難以佐證被告遲延交付系原告變更研發需求所致,法院仍認定被告未完成核心義務。
開發方若以“委托方變更需求”抗辯遲延交付,需提交明確證據佐證需求變更與遲延交付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僅以存在需求變更為由抗辯,無充分因果證據的,難以得到法院支持。同時,委托方亦應規范需求變更流程,留存書面確認文件,避免后續糾紛。從本案的裁判說理可以看出微信聊天記錄是本案關鍵佐證,其可證實合同履行中雙方就研發進度、軟件問題的溝通情況,佐證被告未按時交付符合約定的成果。這提示企業,履行軟件開發合同時,應留存好微信、郵件等溝通記錄,該等材料可作為認定履約情況、違約事實的重要證據,防范后續舉證不能的風險。
案例三、
(2023)京民終57號
合格交付的認定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爭議最大的問題就在于軟件開發義務的履行是否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是否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及時驗收確認,是否支付或返還相關開發費用。
基本案情:2019年2月,檳購公司(下稱“原告”)與青檸彩虹公司(下稱“被告”)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由被告開發檳購商城及微商系統APP等軟件,明確了測試版、正式版的交付時間、驗收標準及付款節點,約定交付后十個工作日內原告需驗收,未如期提出異議視為驗收合格。合同履行中,被告按約提交檳購系統測試版本,原告支付二期款,后被告陸續交付測試版本并上架部分應用市場,雙方持續溝通修改軟件問題。2019年7月,原告發測試報告指出檳購、素耳APP存在大量致命及嚴重BUG,被告后續仍按要求修改優化,原告亦有訂單運營、需求調整等行為。2019年9月后,原告未再提出驗收相關新問題,2020年1月其以被告未交付合格軟件為由發函解除合同,要求返還費用并賠償。被告辯稱已完成交付且軟件上線使用,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剩余尾款。雙方就軟件是否完成合格交付、是否通過驗收產生核心爭議。
法院認為:涉案合同中,就“驗收”與“上線”的關系并未做約定,而是在工作說明第6-2條中合稱為“項目驗收系統上線”“項目驗收上線”。涉案合同約定了驗收的定義是指對工作成果在外觀、形式和數量以及內在質量上的驗收,還約定了驗收不合格的整改流程,并無“驗收通過才可以上線,或者上線即意味著驗收通過”的表述。
本案中,雖然上線應用市場并非驗收通過的標志,但根據計算機軟件領域的慣例,在應用市場上線發布的軟件一般應為該軟件的正式版本,具備支持上線運行的主要功能并能夠獨立運行。檳購系統APP已經在多個應用市場上線,已有用戶使用并發生交易,原告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之間,未再提出新的問題,且對于APP存在功能未通過驗收、未制作的問題,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就上述問題在合同履行中已經告知被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被告已經提交了檳購系統APP,且通過驗收并上線。
案例四、
(2019)粵03民終10646號
分階段驗收的認定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濱海升陽公司(下稱“原告”)與途鷗公司(下稱“被告”)簽訂微店平臺系統開發合同,約定分初驗、終驗兩階段驗收,明確初驗需交付指定文檔且無重大錯誤,甲方15日內未提書面異議視為合格,還約定了各階段交付驗收時間與付款節點。合同約定的2016年4月初驗時間屆滿后,因ERP對接接口、數據對接方案多次調整,被告遲至2016年11月完成系統演示驗收,原告員工簽字時備注了功能使用及對接細節要求,未提重大錯誤異議,后簽收了合同約定的初驗文檔。原告主張系統未通過初驗、被告逾期交付構成違約,訴請退款并支付違約金;被告則主張系統已完成初驗且終驗合格,反訴要求支付剩余款項,雙方就驗收合格與否、逾期交付責任歸屬產生核心爭議。
法院認為:關于初驗,合同約定初驗無重大錯誤或修復影響正式上線的錯誤即視為合格,甲方未在約定期限提書面異議亦視為合格。被告提交的系統雖有原告員工備注的功能使用、ERP對接細節要求,但該備注并非針對重大錯誤的異議,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案涉系統存在影響上線的重大錯誤,且其后續簽收了合同約定的初驗相關文檔,故案涉系統初驗合格。
關于終驗,合同約定初驗遺留問題解決后,系統具備正常運行條件并通過測試,且甲方簽發終驗報告,方為終驗合格。本案中,被告未舉證證明雙方已完成初驗且解決遺留問題,其交付系統時仍存在待解決問題,亦未取得原告簽字確認的終驗報告,提交的交易記錄也僅為測試記錄,系統未達正常上線的終驗條件,故認定案涉系統未完成終驗。
筆者簡析:1.驗收異議需及時書面提出,無異議視為驗收合格。原告在2019年9月后未再就軟件問題提新異議,其員工僅備注功能細節未提重大錯誤,法院均據此認定驗收合格。可見委托方未按約定期限以書面形式提出實質性異議,將視為認可開發成果,口頭或非實質性備注無法構成有效驗收抗辯。
2.驗收標準以合同約定為核心,結合行業慣例認定。合同未約定驗收與上線的關聯時,法院參照軟件行業慣例,認定應用市場上線且能獨立運行的軟件具備驗收合格的基礎;同時以合同約定的“無重大錯誤”等為核心標準,區分實質性問題與細節優化要求,非影響上線的問題不影響驗收合格的認定。
3.驗收舉證責任分配清晰,雙方均需留存履行證據。開發方需舉證完成成果交付、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條件,如舉證軟件上線運營、舉證交付初驗文檔;委托方需舉證已提出有效驗收異議、開發成果存在實質性缺陷,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五、
(2023)最高法知民終928號
違約責任的認定
基本案情:2019-2020年,成都某科技公司與四川某軟件公司先后簽訂五份軟件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小程序、聊天APP等系統并支付費用192450元。履行中,科技公司多次變更、增加功能需求,雙方持續溝通調試,軟件公司交付了部分源代碼并完成階段性開發,科技公司未支付尾款。后科技公司以軟件公司未按約交付合格軟件為由訴請解除合同、返還費用并賠償損失,軟件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辯稱已依約履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關于是否構成違約:雖合同約定了開發周期,但同時約定委托方提出修改意見時開發周期順延。履行中科技公司多次變更、增加功能需求,雙方持續溝通調整,且約定周期屆滿后仍在合作,應視為以實際行為變更開發周期,故軟件公司不構成遲延交付的違約行為。
關于解除后責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因軟件開發成果具有不可返還性,且科技公司未明確需求、多次變更需求,對合同解除負主要責任;軟件公司已完成階段性開發工作,交付部分源代碼并實現小程序上線,其工作量與已收開發費用相當,且合同約定委托方單方解除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已付款項,故對科技公司要求返還費用、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六、
(2020)京73民初798號
法定解除權的認定
基本案情:2016年,北京某投資公司(下稱“原告”)通過招標與思某某公司(下稱“被告”)簽訂ERP軟件開發相關合同及附件,約定分階段推進項目,被告需按里程碑提交業務藍圖。合同履行中,被告未按約定時間提交業務藍圖,主張系因原告未及時提供軟硬件環境、關鍵用戶配合不足、組織架構變革且拒絕確認新需求等導致;原告則認為需求已在招投標文件中明確,遲延責任在被告。雙方就需求確認、業務流程調整產生分歧。2017年4月,原告以被告構成根本違約為由發函解除合同,要求返還593萬余元開發費并賠償軟件許可費損失,被告同意解除但拒絕退款,雙方就合同解除后果產生爭議。
裁判結果:被告需返還原告開發費3,560,279.4元。
法院認為:關于是否構成違約:被告未按約定時間提交業務藍圖構成遲延履行,但遲延系雙方共同過錯導致。原告未及時提供軟硬件環境、關鍵用戶配合不足、組織架構變革且拒絕確認新需求,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配合義務;被告作為專業方,對項目復雜性預判不足、未及時提示風險,自身履行亦存在瑕疵,故被告不構成根本違約,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權。
關于解除后責任:雙方均存在違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已投入相應工作量,合同約定的“終止不退還費用”條款不適用于本案解除情形,故酌情判令其部分返還開發費;軟件許可費系基于另一獨立合同產生,且損失金額尚未確定,原告可待損失確定后另行主張,本案中對該項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筆者簡析: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中,需求變更、配合義務、雙方過錯是認定違約及合同解除后責任分擔的關鍵。在開發周期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時,法院會以雙方實際溝通、變更需求、持續調試等行為,認定是否合意順延工期。委托方頻繁變更、新增需求,或未提供必要配合條件,往往構成開發方遲延履行的合理抗辯,不能簡單認定開發方違約。
合同解除后,責任并非一概由開發方返還費用,而應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已完成工作量、成果可利用性綜合判定。委托方對需求不明、頻繁變更存在主要過錯的,已付款項可不予返還;雙方均存在違約或履行瑕疵的,適用過錯相抵規則,按實際履約情況酌定返還比例。同時,合同中“單方解除不予退款”的約定,并不適用于雙方均有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
實踐中,委托方應固定需求、規范變更流程,履行配合義務;開發方應做好風險提示、留存溝通證據。雙方均應恪守誠信,避免因單方過錯或共同瑕疵導致項目停滯,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七、
(2022)最高法知民終655號
賠償數額的認定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劉某委托某甲公司開發微信小程序,雙方通過“豬八戒網”簽訂合同,約定總金額12000元,分兩期支付,劉某需提供資料且功能需求確定后不得變更,某甲公司應于同年9月28日前完成主框架開發。劉某支付首期款6000元后,某甲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開發,雙方于10月初協商變更合同:劉某無需支付剩余尾款,某甲公司繼續履行開發義務。2020年10月,某甲公司交付部分程序功能截圖,劉某認為與約定需求不符,雙方產生爭議。經多次溝通未能達成一致,某甲公司停止開發工作。后雙方均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且確認合同解除后不涉及物品返還或知識產權爭議。
法院認為:涉案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其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義務。本案中,某甲公司沒有提交劉某變更開發需求的充分證據,其僅因工作支出超出劉某支付的費用為由,在涉案軟件沒有通過劉某驗收的情況下,不再履行合同義務。鑒于涉案合同已經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某甲公司遲延履行合同義務,且經多次催告仍未交付符合約定的成果,因此其對于合同的解除具有明顯過錯,故劉某主張某甲公司返還已支付合同款的訴訟請求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即某甲公司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劉某依法可以要求其恢復原狀,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筆者簡析:合同解除后責任認定,可遵循“終止履行—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三步法,在具體適用中是采用恢復原狀還是其他補救措施,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開發任務的完成度;2.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的過錯;3.由誰保有更有利于發揮開發成果經濟價值。
因此,軟件開發合同解除后,責任承擔需結合“三步法”綜合判斷,當開發方已完成大部分開發任務且無明顯過錯時,通常不再對已交付成果適用物理性恢復原狀,而是根據已完成工作量占比、后續義務免除等情況,參照合同總價核算對應價值,由委托方對開發方予以相應的價值補償。反之,若適用恢復原狀、將已部分完成的開發成果返還開發方,則開發方在開發過程中投入的成本可納入其損失范圍。該損失數額的確定,可參考合同分階段履行約定的對應價款,結合開發成果的實際完成度,并綜合考量雙方在履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進行合理分擔。
結語
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的履行具有需求動態調整、技術專業性強、履約環節復雜等特點,違約認定、驗收把關、合同解除等問題是多發爭議焦點。企業在簽訂和履行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時,應細化需求約定、規范變更流程、留存履約證據,重視驗收環節的權責劃分等,提前防范法律風險。
(作者:趙俊杰、侯慧怡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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