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千萬元金融債權遇上經營紓困需求,是“一判了之”的剛性追責,還是“以和為貴”的柔性化解?近日,江城縣人民法院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為指引,用“銀行催收+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創新機制,化解了一批涉案金額達1576萬元的金融糾紛,給出了兼顧公平與溫度的最優解。
2024年,某管理公司、某置業公司、羅某、劉某、王某分別以生產經營、資金周轉為由,向江城縣某銀行申請貸款460萬元、1040萬元、76萬元,并簽訂借款合同,明確還款期限及利息標準。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某管理公司、某置業公司、羅某、劉某、王某均未能按期向銀行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在催收過程中,銀行發現債務人具有強烈還款意愿,只是短期內缺乏一次性清償能力,若采取訴訟方式追索債權,雖能獲得司法支持,但可能導致債務人信用受損、經營雪上加霜。依托“銀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聯動機制進行化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處理效率,還可以節省訴訟費用。銀行遂主動與債務人某管理公司、某置業公司、羅某、劉某、王某釋明其調解的優勢,并圍繞還款方式、期限等核心事項進行溝通,達成“附條件延期還款”的還款方案。
同時,為確保協商還款方案的規范性,在雙方調解過程中,由法院工作人員對調解協議的內容與調解方案進行全程指導。隨后,雙方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當日,雙方通過人民法院在線調解平臺在線申請司法確認。收到司法確認申請后,該院立即啟動快審、快立、快辦通道,對調解協議書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付款義務。
該案創新踐行把非訴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形成“金融機構主動協商+人民調解專業引導+法院司法確認”的全鏈條解紛模式,通過前端平等協商減少當事雙方對抗性,后端司法確認筑牢權利保障網,既避免訴訟程序對債務人信用的負面影響,又為金融債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今后,該院將持續深化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動形成“源頭預防、前端化解、后端保障”的金融糾紛全周期治理體系,以更精準的司法供給、更高效的解紛路徑,為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注入更強勁的法治動能。
記者 謝玉鑫 通訊員 陸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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