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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屆〕第三十一號
《昭通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于2025年12月26日經昭通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6年3月27日經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4月3日
昭通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2025年12月26日昭通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居家和社區(村)養老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六章 扶持保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保障基本的原則,構建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專業支撐、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供給格局,健全分級分類、普惠可及、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指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服務組織開展養老服務。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依法將贍養、扶養老年人的內容納入村(居)民公約,并做好政策宣傳、糾紛調解、關愛探視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民政部門是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指導、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推進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務工作。
醫保部門負責落實老年人醫保政策,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審計、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和慈善、志愿服務、老年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老服務宣傳,營造養老、孝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工作,采取合資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進養老服務發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志愿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和支持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資源、養老服務需求等因素,將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分區分級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竣工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開展聯合驗收,并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協議移交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用于養老服務。
第十二條已建成住宅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相關規劃和標準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因地制宜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支持利用閑置企業廠房、辦公用房、商業設施和其他社會資源,建設符合標準的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和閑置校舍、廠房、場地等資源建設農村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易地搬遷安置點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合理設置,與遷入地公共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第十五條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相關公共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抗震設防等要求。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更新改造工程,加強住宅區公共設施無障礙改造,重點對坡道、樓梯、電梯、扶手等公共建筑節點進行改造。優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民政部門應當支持和指導老年人家庭進行適老化改造,對符合政策規定的老年人家庭,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法定程序批準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有規模和標準就近補建或者置換;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居家和社區(村)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居家和社區(村)養老服務政策和服務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增長等實際情況,逐步增加公共養老服務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和運營綜合養老服務中心,提供全托、日托和上門服務等綜合性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托村(居)民委員會,按照就近便利、安全優質、價格合理的原則,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養老服務: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醫、助急、助行、助購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監測、康復訓練、用藥指導、臥床護理等醫療照護服務;
(三)心理疏導、情感陪伴、社會交往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緊急呼叫響應、跌倒監測、居家環境風險評估等安全守護服務;
(五)照護技能培訓、上門照料、臨時托養、輔具租賃等家庭照護支持服務;
(六)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
(七)老年教育、娛樂休閑、健身養生等文化體育服務;
(八)老年人需要的其他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條民政部門應當支持社區開設、運營老年幸福食堂或者老年助餐點,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配制、送餐和集中用餐等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運營老年助餐點、提供送餐服務等方式,參與老年人助餐服務。
第二十一條長期由家庭成員居家照護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提出臨時照料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安排失能老年人臨時入住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安排養老服務機構上門提供照護服務。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按照相關服務內容和標準,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設置家庭養老床位,提供規范化、專業化養老服務。家庭養老床位與養老服務機構床位享受同等運營補貼。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地區開展互助養老服務,鼓勵和倡導鄰里互幫、親友相助,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四章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場型養老機構分類改革,優化機構養老專業支撐作用,滿足多樣化的養老服務需求。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或者以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承接運營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優先收住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獨居、重度殘疾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空余床位可以向社會開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對象的養老服務。
第二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設施設備、食品藥品、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應急預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職業、專業技術資格管理的崗位,其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養老護理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
養老機構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風俗、宗教信仰和人格尊嚴,不得有謾罵、歧視、侮辱、恐嚇、毆打、虐待、遺棄老年人或者騙取、索要、盜竊、故意損毀老年人財物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評估標準,對收住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確定照料護理等級。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評估。
第二十九條養老機構應當與收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訂立養老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養老服務協議約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緊急救援、康復護理、精神慰藉和文體娛樂等服務。
第三十條養老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價格管理規定執行,收費標準根據養老服務機構的類型、設施設備條件、服務質量、照料護理等級、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
養老機構服務主體資質、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在60日前書面告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安置方案,妥善安置已收住的老年人,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落實安置方案,為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五章醫養康養結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醫療、養老、文化、旅游等資源,建立健全醫養康養結合機制,促進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醫保部門整合醫療、康復護理和養老資源,引導和支持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建立醫養康養聯合體。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開展康復和護理醫療服務。
鼓勵和支持在養老服務機構內設立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內設醫療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協議管理。
支持發展適宜老年人的中醫藥特色醫養康養結合機構,將中醫醫療和預防保健延伸到社區(村)。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支持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開展雙向合作,形成醫療護理與養老服務之間的轉介機制,建立康復病床、醫療巡診、預約就醫、雙向轉診、急診急救以及遠程會診等醫療服務綠色通道。
第三十五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建立以患者及其家屬為中心、尊重生命尊嚴的安寧療護護理體系。支持醫療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設立安寧療護中心、病區或者床位。
鼓勵養老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執業范圍內,為老年人提供社區(村)、居家安寧療護服務。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醫務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到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六章扶持保障
第三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用于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比例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通過法定程序,將集體經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解決本村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八條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融資支持。
鼓勵保險機構積極參與養老保障體系建設,開發和推廣適老商業保險。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建設補助、運營補貼、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養老機構使用水、電、燃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公共服務,按照國家、省、市的規定享受價格優惠或者費用減免。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制度。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養老服務與待遇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評價、激勵體系,建立養老護理員入職補貼制度。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與養老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機構共建教學實訓基地,加強養老服務人才培養。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專業社會工作者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或者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心理疏導、權益維護等專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養老建設,支持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建立完善養老服務綜合平臺,推進養老服務數據標準化和規范化運用,實現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互聯互通。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絡,鼓勵社會力量興辦老年大學或者多形式參與老年教育,將老年教育服務延伸到社區(村),方便老年人就近學習,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
第四十五條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擔照料責任。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其子女的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護理照料,給予獨生子女每年累計20日、非獨生子女每年累計10日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四十六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托本地自然生態、紅色文化、民族文化等特色資源,發展避暑避寒、康養旅居、中醫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的養老服務。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衛生健康、應急、市場監管、醫保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四十八條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機構、組織使用政府補貼、補助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養老機構、組織的人員配備、環境設施設備、運營管理、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民政部門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的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養老服務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建立養老機構、組織以及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對信用良好的,按照規定在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激勵。
第五十二條公安、民政、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監測預警、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聯合查處機制,并加強老年人防范非法集資、詐騙的宣傳教育,及時發布風險提示。
第五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投訴聯系方式,受理相關舉報和投訴。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 記者 文/圖
終審/保進 編審/劉玉 校對/ 編輯/
投稿/ ztsxw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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