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主動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呼吁全社會正確認識破產、合理運用破產,常熟法院推出“破產清算”30問,著眼于集中解答破產、強制清算案件審判工作中,各類群體關注的高頻共性問題,將回應民生、服務群眾、服務大局工作從司法審判前端抓起,為常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Q
問題21:如何招募合適的重整投資人?
A
重整投資人的招募一般有公告招募、定向邀請、協商推薦等方式。公告招募也稱公開招募,是指管理人或債務人通過多種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招募公告尋找投資人的方式。公開招募的優勢主要在于程序的公開透明,有利于投資人的充分競爭。
定向邀請、協商推薦等方式一般屬于非公開招募,是管理人或債務人通過非公開談判尋找投資人。非公開招募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商業秘密,有時也可以通過充分的協商談判確定更加適合債務人的重整方案。 此外,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牽頭組建蘇州企業重組投資人庫,也可以從該庫中遴選重整投資人。
Q
問題22:重整成功后,如何辦理信用修復?
A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756號)》、中辦及國辦《關于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2019年2月14日發布)》、《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等文件對重整后企業信用修復都有具體的規定,可以參照執行。
Q
問題23:重整不成或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結果如何?
A
重整計劃草案、和解計劃草案未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且未獲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雖表決通過但未獲人民法院裁定批準,或重整計劃、和解協議草案經裁定批準后未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將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供稿|破產與清算審判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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