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依法懲治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深因編造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采取客、貨清艙應急措施,包括該航班在內的5架航班起飛延誤9至86分鐘,被判處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19時25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機場,無法正常辦理青島至武漢8L9870航班值機手續。王某深為泄私憤,在青島流亭國際機場航站樓二樓國內出發大廳值機B島15、16值機柜臺前,先后兩次以打電話報警稱該航班上有炸彈、讓航班無法正常起飛為由,要挾值機人員為其辦理乘機手續。
在場機場工作人員對王某深進行勸阻,并作出如再發表不當言論將報警的警示。王某深不聽勸阻,掏出手機,佯裝撥打110電話報警,謊稱青島流亭國際機場有炸彈。在場機場工作人員隨即依照規定按程序上報機場并通報該航班所在機組。青島流亭國際機場隨即啟動應急預案,該航班采取客、貨清艙應急措施,包括該航班在內的5架航班起飛延誤9至86分鐘。王某深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后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
訴訟經過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深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報案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結果犯,必須造成“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6〕5 號)第四條第一款明確,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復飛、清艙,或者致使民用機場采取二次安檢、轉移航空器等措施,影響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司法機關準確認定該案例符合“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民航飛行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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