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8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突出對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犯罪的從嚴懲治。
部分行為人出于報復社會、勒索錢財、發泄私憤、無聊好奇等動機和目的,編造、故意傳播諸如“飛機上有炸彈”等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干擾民航飛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圍內的社會恐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影響民航航班、民用機場正常運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衛生檢疫等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的,應作犯罪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記者齊琪、劉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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