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據上海寶山法院:
2021年6月,譚先生一家和某實業公司簽訂《選裝定制合同》,加購包含地暖系統的“裝修包”。房屋交付后,譚先生發現,地暖在首個供暖期內疑似出現無法正常制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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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先生認為,房屋面積為140平方米,地暖無法正常制熱是因為實業公司配置的地暖產品(某型號鍋爐)功率不足,故訴至寶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實業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
庭審過程中,譚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生成式人工智能(AI)作出的回答內容。內容顯示,譚先生向AI提問:“某型號鍋爐適合多少面積”,AI參考了網購參數、營銷號信息等內容后作出回復:“該型號鍋爐供暖面積適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
寶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原告譚先生主張的“地暖產品功率不足導致制熱不達標”這一事實是否成立。
根據實業公司提供的報告等證據表明,實業公司提供的地暖確經驗收合格,且選用的某型號鍋爐最大額定供暖輸出功率大于室內需求熱負荷。
而根據譚先生提供的證據,其主張實業公司存在違約責任的依據是AI的問答。
法院認為,AI內容的證據效力需綜合審查其生成邏輯、參考資料來源等因素。經法院核驗,該AI回復所引用的資料主要來自網絡營銷信息、產品介紹等,參考依據缺乏行業規范、國家標準等權威信息。
此外,為驗證其結論的穩定性與可靠性,法院當庭使用另外兩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問題進行提問,獲得了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寬泛的適用面積參考結論。據此,法院認定,不同AI工具因其算法、訓練數據和檢索來源不同,可能生成差異化的結果。
基于此,寶山區人民法院認定譚先生提交的單一AI生成內容,其客觀性、權威性及證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譚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地暖產品存在功率不足的質量缺陷,也未能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以上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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