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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在上海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處工作,工作時因油漆打入手指內受傷,后送醫治療。
后,李某與上海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達成如下內容: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各項工傷待遇費用60,000元;基于雙方因用工關系而產生之一切糾紛,就此了結,此次工傷事宜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也結束,無任何爭議,無后續任何費用。協議簽訂后,上海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已按協議履行給付原告60,000元。
現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并稱,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被告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05,943.80元(含醫藥費、住院伙食費補助、營養費等費用,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賠償金額60,000元)。
被告上海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辯稱,雙方早已達成并履行完畢一次性賠償協議,原告的起訴屬于重復主張,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供勞務者在從事勞務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接受勞務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理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被告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后,原告是否有權再次要求被告進行賠償。本案中,從協議簽訂時間來看,協議簽訂前,原告的門診和住院治療已經全部結束,其對自己的傷情及損失已有清楚的認知和預估;從協議訂立過程來看,被告未利用自身優勢、原告無經驗、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要求或脅迫原告簽署協議;從協議內容來看,雙方對賠償金額、支付方式、法律后果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不存在引發歧義的文字表述,原告對上述內容以及自身傷勢情況均不存在錯誤認識;從協議訂立后果來看,本次訴訟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根據鑒定結果法院核定原告的損失為60,507.50元。雙方協議約定的賠償金額為60,000元,故協議中磋商的金額客觀上并不存在利益失衡的情況。
綜上,賠償協議不存在重大誤解和訂立時顯失公平或其他可撤銷情形,且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真實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項賠償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自愿補償原告507.50元,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本案判決的核心法理在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該原則要求法律充分尊重民事主體在法定范圍內通過自由協商決定彼此權利義務關系。原、被告經過自愿協商,簽訂了內容明確、條款完備的《一次性賠償協議》。這“白紙黑字”是雙方經過磋商后共同選擇的結果,是彼此真實意愿的固化體現。法律保護這種基于誠信的合意,賦予其強制約束力,以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社會關系的穩定性。
當然,法律并非絕對禁止撤銷或變更協議,但設置了嚴格的條件,如同“安全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只有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在此提醒,主張協議可撤銷的一方,需要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
對勞動者而言,在簽訂此類重要協議前,務必審慎對待。首先,盡量在傷情穩定、對自身傷殘等級和可能產生的全部損失有較為清晰預估后再進行協商。其次,仔細閱讀協議每一條款,特別是關于賠償項目、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一次性了結”、“無爭議”等關鍵表述,確保完全理解其法律含義。最后,如有條件,可咨詢專業法律人士,避免因信息不對稱或理解偏差而使自身權益受損。
對用人單位而言,應依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協商賠償時,應本著誠信、公平的原則,提供的賠償方案應能覆蓋勞動者的合理損失。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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