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南京一個消費者投訴“手打掛面”的事,引發了廣泛關注。
南京零距離在3月30日的報道中說,消費者陳先生近日購買今麥郎 “手打掛面” 后,因未吃出手工面口感而質疑產品的宣傳有問題。后來廠家回應說,“手打”是商標。于是輿論嘩然。
我看了相關圖片(如下),也和陳先生一樣,感覺商家的宣傳是有問題的。坦白地說,我認為這就是一種消費陷阱,而且明顯是有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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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這個圖片,“手打掛面”四個字是排列在一起的,而且字體、大小、顏色都是一樣的,消費者看不出“手打”二字與“掛面”二字的區別。
看不出區別,消費者就很容易把兩個詞合在一起,作整體理解。而整體理解,“手打掛面”的意思當然就是手工制作的掛面了。所以,不能怪陳先生理解不對。
此外,在“手打掛面”四個字旁邊,還有一行小字,說“很像媽媽的手打面”,這也起到了誤導的作用,容易讓消費者將 “手打” 與傳統手工制作工藝關聯。消費者會理解為:這種手打掛面的味道,能夠讓人回想起小時候媽媽做的手打面。
當然,不可否認,“手打”二字右上角有商標的符號。可問題是,很多消費者不懂那個符號是什么意思,只會習慣性對“手打掛面”四個字作整體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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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個問題,有律師指出,根據《商標法》,這種容易引起誤解產生爭議的,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律師認為,“手打”是僥幸成為注冊商標,涉嫌虛假宣傳。
這樣看來,這是一個商標管理的問題。我查了一下《商標法》,在第十條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的類別中,第七款是:
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很明顯,“手打”二字天然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產生誤認。因此,當初商家注冊商標時,管理部門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商家有心誤導消費者,很不厚道。而注冊商標管理部門把關不嚴,也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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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僅僅是一個商標使用的問題嗎?非也。雖然商家僥幸注冊成功,但如果商家在食品包裝袋上不那樣設計,或者說,那樣的設計被禁止,是完全可以避免讓消費者受到誤導的。
比如,在掛面的包裝袋上,商家把“手打”兩個字寫得小一些,字體、顏色上有區別,讓消費者很容易區別開來,消費者就不會誤解了。如果有的人仍然誤解,至少這也可以說是其個人的責任。
所以,食品包裝審核這一關,也是有責任的。而這一關,應該屬于《廣告法》管轄的范圍。
《廣告法》第二條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第四條說“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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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無疑是一種介紹商品的廣告,應該受到《廣告法》的管理。
這次事件里,“手打掛面”的包裝袋設計,明顯就是不合適的,商家故意設計成具有高度欺騙性的形式,但是卻沒有部門管理、制止,說明市場監管有漏洞。
平時的市場監管,大都檢查有沒有過期,有沒有缺斤少兩,或者檢查添加劑,但對食品包裝袋上的廣告疏于管理。
實際上,現實中商品包裝上的廣告具有誤導性的有很多,只不過沒人較真而已。但是經過這次“手打掛面”事件,真心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以此為契機,加強對商品包裝的管理,進行嚴格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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