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俞金旻)4月7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向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披露審結了一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AI生成的內容作為證據,要求法院支持其訴請。
“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術的顯著發展,當事人就爭議事項向AI求助咨詢,并以其生成內容作為證據參與訴訟的情景也逐漸普遍。”法官告訴貝殼財經記者,法院如何妥善審查及認定AI證據在特定案件中的效力,對訴訟主體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
2021年6月,譚先生一家和某實業公司簽訂《選裝定制合同》,加購包含地暖系統的“裝修包”。房屋交付后,譚先生發現,地暖在首個供暖期內疑似出現無法正常制熱的情況。譚先生認為,房屋面積為140平方米,地暖無法正常制熱是因為實業公司配置的地暖產品功率不足,故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判令實業公司賠償損失1萬元。
被告實業公司辯稱,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的涉案地暖系統經驗收合格,能夠正常運行且溫度符合國家標準。譚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設備存在質量故障或運行溫度不達標,產品的輸出功率完全滿足房屋供暖需求。
庭審過程中,譚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AI作出的回答內容。內容顯示,譚先生向AI提問:“某型號鍋爐適合多少面積”,AI參考了網購參數、營銷號信息、產品介紹等內容后作出回復:“該型號鍋爐供暖面積適用于80-120平方米住宅……”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原告譚先生主張的“地暖產品功率不足導致制熱不達標”這一事實是否成立。根據實業公司提供的報告等證據表明,實業公司提供的地暖確經驗收合格,且選用的某型號鍋爐最大額定供暖輸出功率大于室內需求熱負荷。而根據譚先生提供的證據,其主張實業公司存在違約責任的依據是AI的問答。
法院認為,AI內容的證據效力需綜合審查其生成邏輯、參考資料來源等因素。經法院核驗,該AI回復所引用的資料主要來自網絡營銷信息、產品介紹等,參考依據缺乏行業規范、國家標準等權威信息。此外,為驗證其結論的穩定性與可靠性,法院當庭使用另外兩款生成式AI工具就同一問題進行提問,獲得了不完全一致甚至更寬泛的適用面積參考結論。
據此,法院認定,不同AI工具因其算法、訓練數據和檢索來源不同,可能生成差異化的結果。基于此,上海寶山法院認定譚先生提交的單一AI生成內容,其客觀性、權威性及證明力均不足,依法不予采信。譚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涉案地暖產品存在功率不足的質量缺陷,也未能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譚先生的訴訟請求。
校對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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