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那個“等了兩周才買”的董事長
某上市公司實控人劉某,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期間,于2025年3月1日獲悉重組方案已獲董事會原則通過。他特意等了半個月,直到3月15日才買入公司股票。他以為,等這么久應該不算“利用內幕信息”了。
3月20日,公司發布重組公告,股價大漲。劉某獲利數百萬元。
三個月后,劉某被刑事立案。
劉某不解:我等了半個月才買,為什么還構成內幕交易?
答案在于:內幕信息的“敏感期”,從“內幕信息形成”時開始,到“內幕信息依法公開”時結束。只要在敏感期內交易,無論等了多久,都可能構成內幕交易。
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所有實控人都必須理解的概念:“敏感期”的邊界,遠比您想象的要寬。
![]()
一、什么是內幕信息的“敏感期”?
(一)法律定義
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內幕信息的“敏感期”是指:
起點:內幕信息形成之時;
終點:內幕信息依法公開之時。
在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進行相關證券交易,也不得泄露信息或建議他人交易。
(二)起點認定: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點
內幕信息“形成”的時點,不是信息“確定”的時點,而是“可能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時點。
司法實踐: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時,內幕信息形成于“動議階段”,而非“方案確定階段”。只要實控人開始籌劃、接觸中介機構、進行初步談判,內幕信息即已形成。
典型案例:某公司實控人在與標的方初次接觸、簽署保密協議后,即買入公司股票。法院認定:內幕信息在初次接觸時即已形成,其交易構成內幕交易。
(三)終點認定:內幕信息“公開”的時點
內幕信息“公開”的時點,不是信息“公告發布”的時點,而是“投資者可以獲取”的時點。
司法實踐:公司發布公告的時間,通常被視為公開時點。但如果在公告發布前,信息已經通過其他渠道泄露(如媒體報道、網絡傳播),則敏感期可能提前結束。
二、實控人最容易誤判的三大“敏感期”場景
(一)場景一:籌劃初期 = 敏感期起點
誤區:“只是初步接觸,還沒確定方案,不算內幕信息。”
事實:根據司法解釋,內幕信息形成于“影響內幕信息形成的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人員,其動議、籌劃、決策或者執行初始時間”。
警示:從您第一次與標的方接觸、第一次與中介機構溝通、第一次在內部會議討論時,敏感期就已經開始了。
(二)場景二:內部知悉 = 敏感期開始
誤區:“只有公告才算公開,內部知道不算。”
事實:敏感期的起點是“內幕信息形成”,而不是“實控人知悉”。即使您尚未知悉,只要內幕信息已經形成,敏感期就已開始。
警示:不要以為“等我知道再算時間”。敏感期可能比您“知道”的時間更早。
(三)場景三:公告次日 = 敏感期結束
誤區:“公告發布后,敏感期就結束了,可以交易了。”
事實:敏感期的終點是“依法公開”,即投資者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取信息。公告發布后,通常需要給投資者合理的消化時間。
警示:公告發布當日,市場可能尚未充分反應,此時交易仍存在爭議。建議等待1-2個交易日后再進行交易。
三、“敏感期”內交易的認定規則
(一)“利用”的推定
在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法律直接推定其“利用”了內幕信息。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
交易是基于公開信息作出的;
交易是按照事先確定的計劃進行的;
交易與內幕信息無關。
(二)“避損型”交易的認定
在利空消息披露前賣出股票,同樣構成內幕交易。敏感期的認定規則相同。
典型案例:某公司實控人知悉公司將發布業績預虧公告,在公告前大量賣出股票。法院認定:其構成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為“避免的損失”。
四、敏感期認定的“十大典型場景”
![]()
五、如何應對“敏感期”的認定爭議?
(一)保留交易決策的客觀依據
如果您在敏感期內交易,但基于公開信息(如券商研報、行業分析),務必保留完整的決策依據。這可以作為“未利用內幕信息”的證據。
(二)建立“靜默期”交易制度
明確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時點,并要求所有可能知悉信息的員工,在敏感期內不得進行相關證券交易。
(三)執行“事先報備”機制
鼓勵員工在敏感期前報備其交易計劃。如果交易計劃在敏感期前已確定,且敏感期內未變更,可以作為“未利用內幕信息”的證據。
(四)面對調查時保持理性
如果因敏感期交易被調查,不要盲目辯解,而是在律師指導下依法應對。證明“未利用內幕信息”的舉證責任在您,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撐。
![]()
【團隊視角】如何構建內幕信息“防火墻”
在辦理大量內幕交易案件后,我們深刻體會到:“敏感期”認定的最大風險,不在于那些顯而易見的“內幕交易”,而在于那些看似“安全”的“邊界交易”。
我們團隊在為客戶提供內幕交易風險防控服務時,核心工作包括:
敏感期識別:協助客戶識別重大事項的敏感期起止時點,避免“誤判”;
交易計劃審查:審查客戶的交易計劃是否在敏感期前已確定,是否存在變更;
決策留痕指導:指導客戶如何保留“基于公開信息交易”的客觀證據;
危機應對預案:當問題發生時,協助制定應對策略,包括如何證明“未利用內幕信息”。
需要強調的是:內幕交易的認定,核心在于“利用”。而“利用”的推定,可以通過“事先確定的交易計劃”“基于公開信息的決策依據”等客觀證據予以反駁。
如果您對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存在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系,獲取團隊編寫的《內幕信息敏感期識別指引》。
王科棟律師團隊 | 專注內幕交易罪辯護與風險防控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
如您對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法律問題有進一步探討需求,歡迎通過康達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與我們聯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