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以“買單配票”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的定性
——羅某忠等人騙取出口退稅案
入庫編號:2026-05-1-145-001 / 刑事 / 騙取出口退稅罪 /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贛01刑初10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6.04.03
裁判要旨
行為人采用“買單配票”方式,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購買他人無需退稅的出口報關單,非法買入外匯偽造交易,虛構購銷合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同時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者存在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結果的牽連關系,應當擇一重罪處斷,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定罪處罰。
關鍵詞:刑事 騙取出口退稅罪 買單配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罰金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羅某忠在未真實出口貨物的情況下,通過購買他人無需退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以人民幣換取外匯轉入出口代理平臺南昌盛某實業有限公司、江西醫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等偽裝交易,再以其實控的南昌市小某陽服飾有限公司、南昌市霖某服飾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制作虛假購銷合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經查,被告人羅某忠等人以上述“買單配票”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共計人民幣1.4億余元(幣種下同),其中已申報自營出口但未退稅51萬余元。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4)贛01刑初 10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羅某忠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億元;被告人羅某忠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同案犯判項略)。宣判后,沒有抗訴 、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以“買單配票”方式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的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實踐中,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多以“買單配票”方式實現,即通過購買虛假的出口報關信息(買單)匹配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配票),偽造貨物出口假象以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此類行為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犯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犯罪相互交織,二者存在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結果的牽連關系,屬于刑法理論中的牽連犯,應當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已廢止)第九條即規定,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同時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雖然在2024年“兩高”《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就此再作明確規定,但“買單配票”騙取出口退稅犯罪作為牽連犯,依然應遵循“從一重罪處罰”的處理原則。
關于騙取出口退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二者孰為重罪的問題。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從兩罪基本犯的量刑看,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基本犯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五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基本犯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三年,顯然,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更重。從兩罪加重犯的量刑看,騙取出口退稅罪第一檔加重犯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第一檔加重犯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騙取出口退稅罪處罰亦更重 ;而在第二檔加重犯的量刑上,雖然兩罪的法定刑都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在附加刑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附加刑是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騙取出口退稅罪的附加刑是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結合“兩高 ”《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的數額,至少為三百萬元以上,故在第二檔加重犯的處罰上,仍然是騙取出口退稅罪更重。綜上,相較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為重罪。
本案中,被告人羅某忠購買他人無需退稅的報關單,非法買入外匯 ,注冊空殼公司或實際控制他人公司,制作虛假購銷合同,虛開對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出“已繳納進項稅款”的憑證,并制作虛假銷售合同,就是為了湊齊退稅所需單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同時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處理原則,應當依法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對被告人羅某忠定罪處罰。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4條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
一審: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01刑初10號刑事判決(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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