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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的進程中,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始終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議題。本文通過對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典型案例展開分析,該案不僅涉及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認定,還觸及勞動報酬支付的優先權、單位犯罪的責任分配等關鍵法律問題。通過剖析本案的核心要素、裁判邏輯以及對司法司法價值導向,探討該案例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以期提供全面而專業的法律視角。
一、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黃某作為被告單位江西某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電公司)實際控制人,招聘陳某、覃某等多名員工來公司工作。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間,該公司累計拖欠陳某、覃某等8名員工工資12萬余元。在此期間,某光電公司先后收到政府裝修補貼款73萬元、售賣空調價款10萬元及其他款項,絕大部分用于公司運營等,未優先支付上述員工工資。2024年2月1日,經調查,江西省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某光電公司下發《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支付勞動報酬,但該公司仍未予支付。后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先后通過微信、短信方式要求黃某支付勞動報酬、提交整改報告、通知法定代表人到場處理等,黃某等收到上述信息后,仍未支付所欠勞動報酬。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贛0828刑初93號刑事判決: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某光電公司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某光電公司支付拖欠陳某、覃某等8名員工的工資共計十二萬余元。
【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第九條進一步明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并對單位判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單位某光電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具體而言,被告單位累計拖欠8名員工工資12萬余元,在拖欠期間收到款項超過83萬元,屬于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的情形。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人民法院在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定罪處罰,并責令被告單位支付所欠勞動報酬。
【裁判要旨】
1.對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結合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與拖欠其間收入款項情況等予以綜合判斷,作出準確認定。
2.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在裁判作出前仍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同時,依法責令行為人支付所欠勞動報酬。
二、煦濱刑辯團隊律師分析
(一)案件核心要素分析論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本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要件:
1、主體適格:單位及直接負責的個人均可構成本罪。被告單位某光電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黃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均符合主體資格。【(2018)皖1823刑初19號】中明確單位實際控制人對資金支配具有決策權時可直接認定為直接責任人。
2、客觀行為:需具備“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及“經責令仍不支付”的雙重表現。
o支付能力:公司在拖欠期間收到政府補貼73萬元及售貨款10萬元,合計83萬元遠高于欠薪金額12萬元,資金用于運營說明具備支付能力但主觀選擇拖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轉移資金優先用于其他用途”的認定標準。
o拒不支付:江西省萬安縣人社局下發《限期改正指令書》后,公司仍不支付,且黃某收到微信、短信通知后拒絕整改,符合《刑法》中“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法定要件。【(2019)甘1221刑初111號】裁判要旨亦明確行政程序的責令支付系追責前提。
3、數額標準:欠薪12萬余元涉及8名勞動者,已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超過三萬元”的入罪標準。
4、主觀故意:公司將收入款項用于非必要運營開支,而未優先支付工資,表明故意逃避支付義務,符合司法解釋對“逃避支付目的”的認定要求。
(二)單位犯罪及責任分配的裁判邏輯
本案中某光電公司被認定為犯罪單位并判處罰金1萬元,黃某作為直接責任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裁判嚴格遵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體現“雙罰制”的立法本意:
·單位責任:判處罰金系對單位違法行為的否定性評價;
·個人責任:黃某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對欠薪決策直接負責,應與單位承擔連帶責任。【(2018)皖1823刑初19號】中法定代表人作為直接責任人被判刑亦采用相同處理規則。
(三)“優先支付勞動報酬”的司法價值導向
本案通過刑事判決責令公司支付欠薪,與《民法典》第六條“公平原則”、《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支付義務”相銜接,折射司法實踐對民生權益的傾斜保護:若資金支付順序存在沖突,勞動者報酬請求權優先于普通經營支出。這一要旨與【(2020)湘1122民初2020號】民事裁判中“法律優先保障勞動者生存權”的價值取向一致。
(四)裁判對實踐的核心指導意義
1、“支付能力”的動態判斷:本案突破傳統的資產凍結審查模式,以拖欠期間實際收入款項與應付工資比例作為認定支付能力的關鍵標準,為同類案件提供清晰參照。法院在認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時,會重點關注以下因素:
o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是否較大。典型案例中拖欠工資12萬余元,已達到刑事追責的標準。
o單位在拖欠期間是否獲得了足以支付勞動報酬的款項。典型案例中,某光電公司在拖欠期間收到83萬元款項,明顯有支付能力。
單位是否優先用于其他用途而未支付勞動者工資。典型案例中,某光電公司將款項用于公司運營等,未優先支付工資,這一事實成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關鍵依據。
2、關于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的作用:行政部門對單位下發《限期改正指令書》或其他責令支付的通知,是刑事責任認定的重要環節之一。如果單位在收到責令支付通知后,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則可認定為“拒不支付”,構成犯罪。
3、刑事責任與民事救濟并行:法院在打擊犯罪的同時責令支付欠薪,避免“只判不賠”的缺陷,司法解釋第六條亦允許先行刑事追責保障勞動者權益,化解傳統“先刑后民”程序弊端。
3.企業合規警示作用:通過刑事處罰倒逼企業完善薪酬支付制度,避免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2016)渝0113民初5589號】民事案件中單位因拖欠工資承擔高額違約金,亦體現法律對欠薪行為的“全鏈條”規制。
(五)總結
筆者認為,本案實踐典型意義在于:明確“有能力支付”的認定標準:以實際收入資金為判斷依據,避免企業以“經營困難”為借口逃避責任。強化單位犯罪的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形成有效震懾。刑事判決與民事救濟結合:責令支付拖欠工資的判決直接回應勞動者訴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律師簡介
王旭斌,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煙臺市人大常委會監督法院檢察院專家庫成員、煙臺市“優秀青年律師”、煙臺市“優秀青年志愿者”、萊山區“青年法治先鋒”,擁有十三年法律服務經驗。本科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畢業于美國南加州大學,具備雙語法律服務能力,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戰經驗豐富。
尤其擅長經濟類犯罪、職務犯罪、網絡犯罪辯護。深諳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熟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全流程司法邏輯,擅長從證據鏈條、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中尋找辯點,堅持有效辯護。擁有大量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罪輕辯護的成功案例。
帶領團隊創辦刑事辯護品牌“煦濱刑事辯護”,團隊成員多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法學專業,或具備法院、檢察院工作經歷,部分成員執業超過十年。團隊累計辦理刑事案件數千起,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涉黑惡案件及企業合規等多領域刑事案件,具有強大的理論支撐和豐富的實務經驗,成功辦理多起無罪辯護成功的精品案例。
團隊著有《煦濱刑事辯護產品手冊》《刑事律師首次會見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細化閱卷法律服務》《致刑事案件家屬的一封信》《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導性文件,幫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訴訟程序和相關法律知識,讓法律服務過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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