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邊某邀約五名好友聚餐飲酒,散場后邊某醉酒騎行電動車發生事故身亡。此后,其家屬將五名好友訴至法院,索賠33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4月3日,河北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認定邊某承擔主要責任;5名好友承擔5%的責任,共賠償5.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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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邊某與被告董某、江某、王某、石某、孫某系多年好友。2024年12月5日,邊某約請五被告于當日18時一同就餐,飯店、包間由邊某預定,并將信息通過電話或微信發送給各被告,餐費從邊某在該飯店的儲值卡余額中支付。飯店監控視頻顯示,當晚22:20開始,邊某與五人準備離開;22:29左右,六人來到飯店門口,相互寒暄、擁抱道別后分別離開;22:35:30左右,視頻中不再顯示六人身影。視頻中未見邊某有明顯身體不適,亦未見邊某騎行電動車的畫面。
邊某騎行電動車途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受傷,路人發現后撥打120,邊某被送至某醫院救治。急診病歷記載:患者約10分鐘前被他人發現頭面部出血伴昏迷,到院時無呼吸心跳;既往史:家屬訴患者有高血壓病史,自行服藥治療。后邊某經搶救無效于2024年12月6日死亡。
經鑒定:邊某心血中乙醇含量為154.32㎎/100ml;邊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2025年1月 ,某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邊某醉酒后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邊某組織五被告聚餐飲酒,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自身酒量及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身體狀況,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具有預見能力,其放任自身飲酒存在較大過錯;其對酒后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危險性亦應有充分認知,醉酒騎行摔倒系事故身亡的直接原因,存在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五被告存在勸酒、灌酒行為,監控視頻亦未見邊某飲酒后出現明顯身體不適。但五被告基于先前共同飲酒行為,對邊某醉酒后騎行電動車負有高度勸誡及安全注意義務。該先行行為雖不必然導致事故發生,但增加了邊某騎行受傷的危險,五被告未盡到上述義務,與邊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關系。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法院認定五被告各自承擔1%責任,共計5%。經核算,邊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1128985.5元。法院判決:董某等5人分別賠償邊某家屬11289.9元,共計56449.5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張尋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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