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的房子突然有了“煙火氣”
說是幫賣房
怎么就直接入住了?
中介擅自入住空房長達一年
業主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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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不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需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費1.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杜娟雖經李軍授權出售房屋,但不等于李軍授權她入住使用房屋。即使李軍同意杜娟可偶爾在房屋中臨時過夜,也僅限于其帶客戶看房過晚的特殊情形。
雖然王麗、李軍以及其他中介人員也有房屋鑰匙,但王麗和李軍不住在涉案房屋內,帶客戶看房時通常不會產生燃氣費,而涉案房屋在2024年3月、5月、11月、12月及2025年3月累計產生燃氣費100元。結合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水電費支出224.4元,可見杜娟所稱在該房屋內過夜不超過10次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綜上,法院認定杜娟存在不當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形,已明顯超出她受委托出售房屋的授權范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王麗和李軍要求按照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的租房市場價格計算杜娟一年的房屋使用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綜合考慮房屋出售情況、房主自身存在房屋管理缺位、二手房市場價格波動以及其他中介帶客戶看房也會產生水電費等多重因素,酌情判定中介人員杜娟向王麗和李軍支付房屋使用費1.2萬元,并承擔水、電、燃氣費200元。
法官:審慎選擇中介機構
做好風險防控措施
在選擇中介時,應當選擇經營資質齊全、管理規范、內部責任制度健全的專業機構,它們在業務流程和人員管理方面更加專業規范,也更有利于在發生爭議時厘清責任。同時,委托關系應當通過書面合同加以規范,對中介的受托事項和權限范圍作出明確約定。
在售房過程中,如果需要中介代為保管鑰匙、協助帶看房屋,房東在交付鑰匙時應同步做好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例如在委托合同中明確鑰匙保管主體、使用范圍及信息反饋要求。同時,要求中介對帶看情況進行記錄,房主也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定期查看房屋狀況,及時甄別異常情況,避免因怠于管理而讓他人有機可乘。
網友:真是“黑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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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報(xmwb1929)綜合今日說法、上海浦東法院、網友評論
編輯:沈佳靈
編審:周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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