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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危大專家新規5大亮點
近日,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式印發《廣州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這份文件的核心目標很明確:讓危大工程的專家論證不再流于形式。
過去,專家“只看圖紙不看現場”“意見模棱兩可”“簽完字不擔責”等問題,長期困擾工程安全管理的最后一公里。此次廣州的新規,試圖用一套數字化、信用化、精細化的制度,給出系統性的解決方案。
以下梳理其中5個值得關注的制度亮點。
亮點一:70歲以上不“一刀切”清退,設顧問專家庫
多數城市對專家年齡執行嚴格上限,到齡即解聘。廣州的做法更務實:超過70周歲的專家,經審核后可轉入“顧問專家庫”。
這意味著,經驗豐富但體力可能無法勝任一線高強度論證的老專家,依然能發揮技術把關作用。既避免了人才浪費,也保障了論證工作的實際質量。
亮點二:論證前必須現場踏勘+方案預審
很多工程事故的根源,在于專家論證時根本沒去過現場。
新規明確要求:專家應在論證前進行現場踏勘,了解實際條件,并完成方案預審。這項規定將“看過現場、提前讀過方案”從建議上升為法定義務,直接堵住了“會議室拍腦袋”的漏洞。
亮點三:論證結論有質量問題,事后照樣追責
這是最具威懾力的一條。
即使專家給出的結論是“通過”或“修改后通過”,如果后續發現專項施工方案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嚴重缺陷,該專家將被暫停論證資格6個月。
換句話說,簽字不是終點,而是責任的起點。專家不能再用“當時沒看出來”作為借口。
亮點四:“修改后通過”不能含糊,必須有可操作意見
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放水”方式,是專家寫“修改后通過”,但意見全是“加強計算”“細化措施”之類的空話。
新規對此明確叫停:修改意見不明確的,暫停論證工作6個月;施工方未作實質性修改而專家仍簽字確認的,同樣暫停6個月。這迫使專家提出的每一條意見都必須具體、可驗證。
亮點五:專家每年須提交《專業履職見解反饋表》
這在全國范圍內都是一個少見的設計。
新規要求專家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通過系統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的《專業履職見解反饋表》,內容包括發現的共性技術問題、管理漏洞、標準修訂建議等。
管理辦法原文
廣州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
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強化論證專家管理,提高論證工作質量,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超過一定規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及綜合管廊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辦法的制定、修訂、組織實施與監督。
廣州市建設科技中心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委托,承擔專家庫的日常信息管理和相關指導、督查工作,具體負責專家的聘任、解聘、資格復審及專家庫基礎信息的動態維護與確認。
廣州數字科技集團負責統籌開發運營廣州市危大工程專家論證信息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廣州市建筑業聯合會負責危大工程管理系統維護及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四條 專家開展工作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尊重科學、客觀公正、廉潔守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專家的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確保論證工作質量,提高管理效能。
第二章 專家庫的設置與管理
第六條 專家入庫統一在廣州市房屋建筑施工全生命周期服務管理平臺(網址:http://zj.gziic.cn:30280/)點擊進入危大工程管理系統進行申請,危大工程管理系統長期開放申請,申請入庫的專家經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形式化審查,并經市建設科技中心復審后,符合入庫條件的專家將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公布。
第七條 專家庫按以下七個專業類別設置,各類別對應范圍參照現行實施危大工程管理規定確定:
(一)深基坑工程施工類;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施工類;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類;
(四)腳手架工程施工類;
(五)拆除工程類;
(六)暗挖工程施工類;
(七)其他專項施工類。
第八條 申請進入專家庫,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誠信記錄,工作責任心強,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技術意見;
(二)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規范,具有豐富的危大工程專業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
(三)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
(四)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超過70周歲的專家,經市建設科技中心審核后納入顧問專家庫,顧問專家庫名單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統一并公布。
(五)身體健康,自愿接受專家管理規定,能夠投入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并能夠勝任方案論證工作;
第九條 專家入庫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擇優聘用”的原則,每位專家申請的專業類別不超過2個。專家申請入庫時,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退休人員除外)。
第十條 專家在申請入庫時,應按照相關要求上傳身份證、職稱等材料,并根據要求如實填寫回避單位。
專家參與論證活動,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不得參與與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所在單位有經濟利益等利害關系的論證活動。
第十一條 入庫專家實行信息化管理,管理內容涵蓋專家基本信息、工作質量、履職考核等情況。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完成變更。
專家基本信息、工作質量、履職考核等相關信息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公開,市建設科技中心對專家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完善專家檔案。
第十二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委托擔任項目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進行論證工作;
(二)根據論證工作需要查閱工程項目相關技術資料和進行現場踏勘;
(三)在論證工作中依法獨立發表自己的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并可保留個人不同意見;
(四)受邀參與論證工作獲得合理的勞務費用;
(五)受邀參與論證項目的安全隱患排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的技術活動;
(六)對專家庫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七)年度考核優秀的專家可優先參與技術標準編制、科研項目評審等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負有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本辦法及專家庫管理相關規定,廉潔自律、恪守職業道德,接受監督,認真履行職責;
(二)按時參加論證工作,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論證工作的,應至少提前2天在危大工程管理系統申請請假;
(三)認真查閱有關技術資料和專項施工方案,客觀公正、科學準確地提出論證意見。專家應在論證前進行現場踏勘,了解現場實際情況,并進行方案預審;
(四)參與論證的工程項目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時,配合為搶險提供技術支持;
(五)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協助開展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檢查、危大工程施工安全隱患排查、工程搶險及事故原因分析等工作;
(六)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在參與項目論證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經相關部門同意,不得泄露工程項目的論證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
(七)工作單位或聯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在15日內通過危大工程管理系統更新個人信息;
(八)結合年度內參與論證的工程項目,于每年度第一季度末前,通過系統提交一份上一年度簡要的《專業履職見解反饋表》,主要內容可包括:本年度論證中發現的突出或共性的技術、管理問題、改進建議或經驗分享,對相關技術標準、論證流程的優化建議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專家的監督考核與處理
第十四條 危大工程管理系統建立專家誠信檔案,記錄專家基本信息、履職情況、監督評價及獎懲記錄,實行日常與年度相結合的考核機制。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級。
第十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參與論證活動的資格:
(一)已經接受邀請參加論證的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加且未提前請假的,暫停專家論證工作6個月;
(二)論證結論為“通過”或者“修改后通過”,但專項施工方案仍存在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重缺陷或方案與現場實際條件不符等情形的,暫停專家論證工作6個月;
(三)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但修改意見不明確的,暫停專家論證工作6個月;
(四)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但專項施工方案未作實質性修改仍簽字確認的,暫停專家論證工作6個月;
(五)工作單位或聯絡方式變動,未在15日內通過危大工程管理系統進行修改,或經多次聯系仍無回應的,暫停專家論證工作3個月。
第十六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資格,移出專家庫:
(一)本人主動要求退出專家庫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健康原因無法勝任工作的;
(三)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
(四)找人替代論證的;
(五)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徇私舞弊,收受不正當利益的,經舉報被查實的;
(七)將存在嚴重缺陷的專項施工方案論證為“通過”或“修改后通過”,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八)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九)因個人原因被清退出本市住建領域質量安全專家庫的;
(十)兩次出現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
專家有上述第(三)至(十)項行為之一的,自解聘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庫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屬地房屋建筑工程及綜合管廊危大工程專家論證情況進行抽查,對存在問題的工程項目責令改正,并將發現的專家違規行為及時通過危大工程管理系統登記反饋,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專家在論證工作中如有違紀、失職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專家對調整出專家庫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附件1.《廣州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管理辦法》
附件2.《廣州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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