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胖胖。
沒有什么好寫的。
昨天有讀者朋友發來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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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憶中小時候在農村,真餌復鉤這種釣法很常見。
石縫里挖一把蚯蚓,綁上幾枚魚鉤,坐在河邊一下午,沒有人覺得這有什么不妥,也沒有人覺得這需要什么許可。
可能我對當地的漁業保護一無所知吧,禁漁有其生態依據,過度捕撈對水生生物的破壞也是真實存在的問題。
但釣了7條魚,賣了50元錢,被判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這件事,配得上刑事犯罪的定性嗎?
刷到幾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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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評論區所言,大家自行理解,可能同樣的行為,在甲地相安無事,在乙地卻入了罪,差別不在于生態敏感程度,不在于漁獲數量,而在于那片水有沒有“主”。
所以,誰獲得了這片水域的養殖和捕撈權益,實際上成為了這片水域的“主人”,在利益結構里,他實際上是在一片有主之水里,動了不該動的東西。
大致想表達的便是如此,心照不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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