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四年多內已出口但未匯回出口收入的287家公司及其董事被央行列入黑名單
緬甸中央銀行宣布,將過去四年多內已出口但未匯回出口收入的287家公司及其董事列入黑名單。
為促使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0日期間出口的出口商,在規定期限內將出口收入全額以外匯匯入其銀行賬戶,確保貿易和貨物流通準確快捷,貿易與貨物流通快捷中央委員會、財政與稅務部、投資與對外經濟關系部、商務部、緬甸中央銀行及持有AD牌照的銀行進行了聯合聯系與賬目核對清算。據悉,對于未完成賬目核對清算的公司,已采取吊銷進出口商登記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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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6年3月26日的核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已出口但仍有出口收入未匯回的207家公司,因未遵守《外匯管理法》及其條例、通令的相關規定,公司及其董事被列入黑名單。
出口收入是外匯進入國家的主要渠道,確保出口收入全額回流至關重要。因此,《外匯管理法》第38(b)條、《外匯管理條例》第35條及第27/2123號通令規定:若出口至亞洲國家,須自出口之日起30天內;若出口至亞洲以外國家,須自出口之日起60天內,將出口收入全額以外匯匯入出口商在緬甸境內的銀行賬戶。
《外匯管理法》第11章第38-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全部出口收入以外匯匯入其在國內的銀行賬戶。" 違反該禁令者,根據該法第42(a)條,"可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監禁、罰款,或兩者并罰。" 因此,緬甸中央銀行發布提醒,出口商須在規定期限內將出口收入匯回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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