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網衡水供電分公司及下屬單位砍伐企業林木一案持續引發輿論關注。二審法院已明確認定砍伐行為存在,涉事國網衡水關聯單位“衡水恒源電力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故城縣分公司”卻通過瘋狂投訴刪稿試圖淡化爭議,聲稱“發布內容不實”“法院僅認定砍伐行為未認定違法違規”。當砍伐行為已然坐實,采伐手續是否合法辦理?企業賠償是否履行到位?監管環節是否存在盲區? 一系列核心疑問,正成為公眾審視這場爭議的關鍵切口。
![]()
砍伐行為坐實,采伐手續為何“查無實據”?
我國《森林法》明確規定,除零星樹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采伐林木必須依法辦理采伐許可證。《電力法》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亦強調,即便因電力安全需要修剪、砍伐林木,也需“依法”履行通知、協商、辦理采伐手續等全流程程序。
涉事國網衡水及關聯單位雖援引《電力法》主張砍伐權,但權利行使絕不能脫離法律程序約束。法院已認定砍伐行為存在,那么國網衡水供電分公司是否辦理了相應的采伐許可證? 若未辦理,其“不違法違規”的辯解便缺乏法律根基,實質上已違反《森林法》關于林木采伐的強制性規定。
![]()
更值得關注的是,據企業方透露,故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早在2025年7月7日就已就國網衡水及相關單位違法砍伐行為向故城縣公安局作出立案移交,卻遭公安機關不予受理;企業向故城縣檢察院申請監督立案,同樣未獲支持。在維權無門后,企業被迫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一審判決即便認定了砍伐行為,仍未支持企業的賠償訴求。這一系列流程中的梗阻,不禁讓人質疑:采伐手續的“隱身”背后,是否存在監管力量的缺位以及權力干預司法?企業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向更上一級公安機關及檢察院申請立案,并向河北省高院進行申請再審,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先線”與“先樹”之爭:賠償與程序正義的雙重缺失
在林木與電力線路的權屬博弈中,“先有樹后有線”還是“先有線后有樹”是劃分責任的核心。若林木先于線路存在,國網在架設線路時應與林木所有者充分協商并依法賠償;若線路先于林木存在,林木所有者也需遵守電力線路保護區規定。
但涉事企業的遭遇卻突破了這一邏輯:據企業負責人稱,案涉線路屬于“先有線后有樹”,但樹木是應當地政府綠化項目要求種植,種植地塊由政府規劃。“2014年租地種樹時,電力部門為何不提出異議?我們投入巨額資金養護10余年,卻被國網肆意砍伐。更諷刺的是,同一地塊其他‘先有樹后架線’的線路,國網也未履行通知、協商、賠償義務。難道無論先后,國網都能‘一言堂’?”企業主的質問,直指權益被漠視的現實——即便“先有線后有樹”,國網在多年巡視中未及時勸阻種植,事后卻以“電力安全”為由直接砍伐,是否也存在程序與責任的雙重失當?
![]()
投訴刪稿背后:是澄清事實還是掩蓋監管與責任盲區?
面對輿論追問,涉事國網單位選擇以投訴刪稿的方式壓制爭議,這種操作非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讓公眾對其“刻意隱瞞事實”的疑慮加劇。若自身行為完全合法合規,為何不正面回應“采伐手續是否辦理”“賠償是否到位”“監管環節為何梗阻”等核心關切,而是試圖通過刪稿逃避輿論對真相的追問?
司法判決已認定砍伐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國有企業,國家電網更應秉持公開透明的態度,就采伐手續、賠償事宜、監管流程等公眾關注的焦點作出明確說明,而非以行政手段干預輿論對事實的審視。
結語:權力需守法律邊界,企業權益與監管正義應雙重建構
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關乎公共利益,國網依法維護線路安全的權利理應得到尊重,但這一權利的行使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不能成為規避采伐手續、逃避賠償責任、掩蓋監管盲區的借口。“先有線路后種樹”絕非違法砍伐的擋箭牌,《電力法》賦予的權利,也需在《森林法》的程序約束下合規行使。
期待涉事國網單位能正視輿論關切,就采伐手續辦理情況、賠償責任履行情況、監管流程梗阻原因作出公開說明;也希望相關監管部門能介入調查,厘清“立案移交未受理”“監督立案未支持”的深層緣由,以法治思維和契約精神化解爭議,既守護電力安全,也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更維護監管體系的公信力,讓權力行使、權益保護與監管正義在法治軌道上實現真正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