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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副食品專業合作社生產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醬腌菜”案
2025 年 8 月 21 日,高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由安徽省太和縣市場監管局移送的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醬腌菜”重金屬鉛(以 pb 計)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提出復檢申請,經復檢機構檢測,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
經查,與抽檢同批次的“醬腌菜”共生產 36 件,銷售價格38 元/件,銷售金額共計 1368 元。事發后當事人召回 35 件,尚余 1 件未召回。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生產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醬腌菜”的違法行為。
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 38 元,沒收違法生產的“醬腌菜”35 件,并處以罰款 50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茶廠生產、銷售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苦丁茶”案
2025 年 11 月,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相繼收到某茶葉店和某茶經營部經營的“苦丁茶”被檢出含有孔雀石綠的線索,該局立即對兩個經營者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兩個經營者經營的涉案“苦丁茶”均由筠連縣某茶廠生產。該局立即聯合公安機關對茶廠進行突擊檢查,并對該茶廠的庫存產品以及生產場地及設備殘留物進行抽樣檢測,均檢出孔雀石綠。現場共發現添加孔雀石綠的“苦丁茶”約 55 千克。
三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筠連縣某茶廠涉嫌生產、銷售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苦丁茶”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現公安機關已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筠連縣某茶葉店和筠連縣某茶經營部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苦丁茶”的行為,因無主觀故意,不構成刑事犯罪,現由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行政處罰,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三: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肉制品案
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從食安平臺上收到當事人生產的火鍋串串燒烤腸關于誘惑紅項目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于 2025 年 12 月25 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用含有誘惑紅的食品添加劑生產上述火鍋串串燒烤腸共計 5 件,并以 265 元/件的價格全部銷售至西安。至檢驗結果送達時,上述不合格產品已全部銷售且無法召回,涉案金額共計 1325 元,違法所得 1325 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 1325 元;2、罰款 35000 元。
案例四: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電動車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6 年 1 月 5 日,敘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線索,在 2025 年度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電氣裝置(短路保護)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識與警示語、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
經查,當事人從浙江某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購進上述電動自行車共 2 輛,購進價 520 元/輛,售價 600 元/輛。上述電動自行車在監督抽查中銷售 1 輛、備樣 1 輛,2 輛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共計 1200 元,當事人違法所得 80 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給予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 1 輛、沒收違法所得 80 元及罰款 1464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美容服務有限公司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行為案
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未標注備案人、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標準編號的祛痘精華 47 瓶、祛痘霜 47瓶、保濕修護乳 23 瓶,未標注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注冊人、生產企業名稱、地址、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標準編號的美白精華 81 瓶、美白霜 11 瓶。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的違法行為,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5 年 3 月,當事人自一周姓業務員處購進祛痘精華 60 瓶、祛痘霜 60 瓶、保濕修護乳 40 瓶、美白精華 100 瓶、美白霜 30 瓶,貨值金額共計 6380 元。為吸引顧客回購,當事人分別于 2025 年 3 月、9 月向顧客共計贈送上述祛痘精華 13 瓶、祛痘霜 13 瓶、保濕修護乳 17 瓶、美白精華 19 瓶、美白霜 19 瓶,未收取費用,無違法所得。且當事人購進上述化妝品時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沒有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沒有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對當事人經營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定的普通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未備案且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祛痘精華 47 瓶、祛痘霜 47 瓶、保濕修護乳23 瓶;2、罰款 3680 元。
對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且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特殊化妝品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未經注冊且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美白精華 81 瓶、美白霜 11 瓶;2、罰款 2700 元。
對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 1000 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 7380 元。
案例六: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衛生院使用過期醫療器械和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案
長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 2 臺正在使用的特定電磁波治療器和兩臺紅光治療儀均已超過使用期限;同時在當事人中藥房發現已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戥秤一把。該局依法對上述醫療器械實施扣押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 2019 年以來,分別以 384 元/臺的價格購進特定電磁波治療器 2 臺,以 8200 元/臺的價格購進紅光治療儀 2臺,貨值金額為 17168 元,使用期限均為 3 年,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醫療器械早已超過使用期限,但仍繼續對病人使用。另查明,當事人的戥秤上標示的合格證有效日期為 2023 年 5 月16 日,在未申請檢定的情況下繼續在中藥飲片稱重過程中使用。
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對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使用的醫療器械 4臺,2、罰款 17168 元。
對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并給予罰款 200 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罰沒款共計 17368 元。
案例七: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處方藥廣告案
2025 年 10 月 28 日,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某醫藥連鎖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發布處方藥廣告。該局執法人員現場進行核查掃描藥品追溯碼并核對文章內容,確認當事人于2025 年 10 月 27 日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超級會員日”廣告中所宣傳的“感冒清片”為處方藥。
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微信公眾號平臺不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屬于大眾傳播媒介。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感冒清片”廣告屬于發布處方藥廣告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2000 元。
案例八: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運動服飾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6 年 1 月 15 日,興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服飾店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耐克”“阿迪達斯”品牌的部分衣服、褲子、鞋子等商品涉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該局當場對涉嫌侵權的商品進行了扣押。
經查,該店標稱為“NIKE”“ADIDAS”專賣店,與位于成都市的“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終端聯營合同,店內只銷售“NIKE”“ADIDAS”相關產品,銷售的所有產品均為“四川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經鑒定,該店銷售的商品中有489 件衣服、褲子、鞋子等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侵權商品價值金額合計 203354 元。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侵權商品金額巨大,當事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為進一步深挖該案背后制假售假違法團伙,對制假售假全鏈條進行打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2026 年 3 月 3 日,該局將該案件移送興文縣公安局,公安正進一步偵查中。
來源:宜賓市場監管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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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瑜淳 丨責編:范賓 丨編審: 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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