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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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執行人以為:把錢拿去給子女買份保險,錢就安全了,法院動不了。甚至有人欠債后,特意買大額保單給孩子,想以此 “避債”。
那么,被執行人給子女買的商業保險,可以強制執行嗎?
最高院在《王瑞鳳、王學東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被執行人給子女買的商業保險,法院可強制退保執行現金價值。
本案的審查重點是,在作為被執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動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能否強制執行案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其中人壽保險更是具有較為典型的儲蓄性和有價性,已經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投資理財方式。
這種儲蓄性和有價性,不僅體現在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可以獲取利息等紅利收入,而且體現在投保人可以以保險單現金價值為限進行質押貸款,更體現在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可以隨時單方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以提取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因此,案涉9份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具有明顯的財產屬性。
同時,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解除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受益人為不同主體,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一般應歸屬于投保人。因此,案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作為財產權益分別歸屬于投保人王瑞鳳、王學東。
查扣凍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被執行人應當書面報告的財產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故案涉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分別作為被執行人王瑞鳳、王學東的財產權,可以成為本案的執行標的。
那么,是不是所有給子女買的商業保險,都可以強制執行呢?
1.可以強制執行(儲蓄 / 理財型)
- 終身壽險、兩全保險
- 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
- 教育金保險、年金險
- 特點:有現金價值、偏理財、可退保變現。
- 短期意外險、醫療險
- 一年期重疾險、定期壽險(無現金價值)
- 車險、家財險
- 特點:交一年保一年、無現金價值 / 極低、純保障。
- 未成年子女基礎重疾、醫療類保險
- 保費很低、用于基本生活 / 醫療保障
- 法院一般不執行,優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執行的是被執行人應償還債務的責任財產,哪怕藏在子女保單里,也能依法追回。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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