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女子離婚已整整30年,近日陪表姐掃墓時,偶然路過前婆婆的墓地,卻意外發現墓碑上赫然刻著自己的名字,身份一欄還標注著“兒媳”。這一幕讓女子怒火中燒,當即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庭,以侵犯姓名權為由,要求移除墓碑上的名字并賠償精神損失。而前夫卻辯解,刻名字是母親的遺愿,母親已去世20年,重刻墓碑會打擾逝者安寧。
活了大半輩子,離婚都整整30年了,本以為和前夫家早就一刀兩斷、毫無瓜葛,結果卻在一塊墓碑上,被人強行“綁定”成了前婆婆的兒媳!簡直離譜到刷新三觀!
上海這位林大姐,近日陪著表姐去掃墓,本來是懷著沉痛的心情緬懷親人,誰曾想,路過一塊熟悉又陌生的墓碑時,眼角余光一掃,整個人瞬間僵在原地,火氣直接竄上頭頂!那墓碑上,赫然刻著她的名字,旁邊還明明白白標注著“兒媳”兩個字——而這塊墓碑,正是她前婆婆的!
林大姐當時就炸了,渾身氣得發抖,好好的掃墓,愣是被這離譜的一幕攪得心力交瘁。她跟前夫何先生,早在30年前就因為感情破裂、家庭瑣事吵得不可開交,最后協議離婚,徹底斷了所有往來,就連前公婆去世,她都恪守邊界,從沒踏過墓地一步,怎么就突然成了墓碑上的“兒媳”了?
換做是誰,估計都得氣瘋!離婚30年,林大姐早就重新開始了自己的生活,跟何家沒有半點牽扯,如今名字被莫名其妙刻在陌生人(對她來說,前婆婆早已不是親人)的墓碑上,還被冠上“兒媳”的身份,不光是晦氣,更是赤裸裸的侵犯!
林大姐沒慣著,當場就拍了照片留證,回去后越想越氣,直接一紙訴狀,把前夫何先生告上了法庭,核心訴求就兩個:一是趕緊把墓碑上自己的名字給移除,二是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費,畢竟這事給她造成了不小的困擾,想想自己的名字刻在別人的墓碑上,換誰心里都膈應。
本以為這事一目了然,誰知道前夫何先生的辯解,簡直能氣笑人!他說,刻林大姐的名字,不是他自己的主意,是他母親生前的遺愿,他母親都去世20多年了,現在重刻墓碑,就是驚擾逝者安寧,太不吉利,所以他堅決不同意移除。
憑良心說,盡孝沒錯,尊重逝者也沒錯,但你盡孝,不能拿別人的權利當墊腳石啊!你母親有遺愿,你怎么不提前問問林大姐同意不同意?離婚30年,人家早就不是你何家的兒媳了,你一聲不吭就把人家名字刻在墓碑上,這不是自私,這是違法!
可能有人會說,不就是刻個名字嗎,至于鬧上法庭?還真至于!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自己的名字怎么用,任何人都不能未經同意,盜用、冒用別人的姓名,這可是明確的法律紅線! 林大姐和前夫早就解除了婚姻關系,姻親身份也跟著失效了,前夫沒經過她同意,就把她的名字刻在墓碑上,還標注“兒媳”,這就是妥妥的侵犯姓名權,沒任何辯解的余地。
祭奠權的行使,不能以侵犯他人人格權為代價,哪怕你是出于善意,哪怕是逝者遺愿,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這個前夫的借口,“重刻墓碑會打擾逝者安寧”,這話聽著冠冕堂皇,其實就是自私!你當初刻名字的時候,怎么沒想過會打擾林大姐的生活?怎么沒想過未經同意刻別人的名字,是違法的?說白了,就是覺得林大姐好欺負,覺得這事沒人知道,能蒙混過關,殊不知,林大姐根本不吃這一套,直接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干得漂亮!
林大姐和前夫的糾紛,最終通過調解解決了:前夫何先生答應在30天內,把林大姐的名字從墓碑上移除,還自愿給林大姐一筆經濟補償,算是賠禮道歉,雙方也約定,除名后再無爭議。
說實話,這個結果還算合理,既維護了林大姐的合法權益,也兼顧了一點人情,畢竟逝者為大,沒必要鬧得太難看,但前提是,必須先尊重活人的權利。
離婚了,就該好聚好散,別搞這些亂七八糟的事。你的孝心,不能建立在侵犯別人權利的基礎上;傳統習俗要尊重,但法律底線更不能觸碰。姓名是每個人的專屬權利,哪怕是親人,哪怕是逝者遺愿,沒經過同意,也不能隨便用!
換做是你,離婚30年,名字被刻在前婆婆的墓碑上,你會忍嗎?你覺得林大姐做得對,還是前夫的辯解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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