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從事法律行業的朋友聊天,得知了一件讓普通老百姓極為關注的案件。一個曾經在鐵礦工作的人,因為多年前的行為在2023年被刑事拘留,大家心里肯定犯嘀咕,這過了這么久還算數嗎?這種情況到底構不構成犯罪呢?今天,咱們就來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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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講解
本案由遼寧海之納律師事務所王鋮律師代理。王鋮律師從2021年開始執業,執業證號為1211xxxxxxx42669,服務于遼寧省遼陽市。他畢業于遼寧石油化工大學,自2012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至今累計承辦案件數百件。他是遼陽市律協刑委會委員,遼陽律協懲戒委委員,還是遼陽地區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遼寧海之納律所合伙人、刑事辯護團隊負責人,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領域,經驗豐富。
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畢X擔任遼陽市某鐵礦礦長、安全員,負責鐵礦井下多項工作。2006年4月,鐵礦法定代表人高X擅自安排畢X等人在礦區斜井內打川兒,用于儲存爆破剩余的炸藥和雷管。畢X照做了,且未按規定清退未使用完的物品。2008年鐵礦停產,也未對井內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和銷毀。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業時發現雷管367枚,畢X因非法儲運爆炸物品被刑事拘留。
王鋮律師受理案件后,發現了兩個關鍵的不起訴情節。其一,畢X的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根據口供筆錄,畢X在2008年5月22日離開鐵礦后,再未參與違法犯罪活動,也無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到2023年5月22日,時間已過去15年。所以,公安機關2023年10月3日發現該案時,畢X的違法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其二,畢X的非法儲運行為發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他因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的儲存爆炸物行為不構成犯罪。
最終,畢X被認定無犯罪事實,獲不起訴決定。
法律干貨
關注追訴時效:犯罪行為是有追訴時效的,過了時效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大家要清楚不同犯罪類型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了解司法解釋:法律解釋會隨著時間變化,具體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依照當時的法律解釋判斷。遇到類似情況,咨詢專業人士很有必要。
結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法律是嚴謹且公正的。即使面臨法律困境,只要事實清晰、依據準確,就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鋮律師憑借專業知識為當事人爭取到了公正的結果。王鋮律師執業多年,經驗豐富,遼寧海之納律師事務所位于遼陽市白塔區青年大街38號襄元堂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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