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李某、文某訴富順縣某中餐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6-14-2-407-001 / 民事 /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4.11.20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4.01
裁判要旨
1. 餐廳的經營者負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飲服務或者設施存在危險而使前來就餐的客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斷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綜合考慮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是否存在缺陷、經營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隱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因素予以認定。
2.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廳等經營場所內隨意攀爬桌椅、窗臺等危險地方;其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子女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與有過失規則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關鍵詞:民事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經營場所 安全隱患程度 過錯監護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某日,文某邀請同學到富順縣某中餐廳(以下簡稱某中餐廳 )二樓包間內用餐,文某攜帶其女兒李某甲(系化名,當時5周歲)與兒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滿1周歲)一同前往。李某甲站在卡座沙發上背靠窗臺玩耍時,不慎從該包間的木質推窗墜落到一樓大廳,隨即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某中餐廳向李某(李某甲之父)支付人民幣300000元(幣種下同)。李某、文某以某中餐廳沒有盡到安全保障及提示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中餐廳賠償二原告女兒李某甲死亡的各項損失費用850913.80元。某中餐廳辯稱:事發當天,文某獨自一人攜帶兩個小孩,本身就難以照料,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小孩跌落,應負全部責任;某中餐廳在小孩墜落后及時呼叫救護車到醫院治療,已盡到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內的人道主義賠償。
經現場勘察,該包間位于餐廳二樓,距離一樓大廳地面高約6米,包間面積僅6平方米,包間居中陳設一張大餐桌,除進門外其余三面靠墻均設卡座沙發環繞餐桌。進門正對墻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發靠背上沿距窗臺高度約13cm,窗戶上未安裝防護欄。包間內未張貼安全警示標志。
四川省富順縣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4)川0322民初2414號民事判決:一、某中餐廳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李某、文某各項損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二、駁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某中餐廳提起上訴。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0日作出(2024)川03民終93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中餐廳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其責任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據此可知,餐廳作為經營場所,經營者負有不因自己提供的餐飲服務或者設施存在危險而使前來就餐的客人受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判斷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綜合考慮其經營場所內的設施、設備是否存在缺陷、經營者是否采取了消除安全隱患的必要措施、是否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因素予以認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此系與有過失的規定。當被侵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致使被監護人因經營場所的缺陷設施受到損害的,也屬于“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情形。因此,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不得放任孩子在餐廳等經營場所內隨意攀爬桌椅、窗臺等危險地方。其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子女受到損害的,可以依照與有過失規則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事發包間位于某中餐廳二樓,窗戶距離餐廳一樓地面高達6米之多,窗戶推開即可俯見一樓大廳。包間內的木制推窗僅設計有插銷,未安裝護欄,窗戶外也沒有任何保護措施,本身具有安全隱患。從包間沙發卡座的擺放來看,兒童站在卡座上就能推開窗戶并超過窗臺高度,為孩童翻越提供可能。而且,包間可供活動空間極小,尤其是靠窗的卡座沙發,一旦入坐后,因前后左右空間受限,無法隨意走動,進一步增大了兒童從卡座攀爬窗戶的可能性。對上述安全隱患,包間內并未張貼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標志,餐廳服務人員也未及時盡到風險警告或者阻止義務。故此,某中餐廳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且屬于導致安全隱患產生的一方,對李某甲的損害結果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文某作為李某甲的監護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戶時,未及時制止,未充分履行監護職責,亦具有一定的過錯,對李某甲死亡的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30%的責任。具體而言,本案涉及醫療費59208元,死亡賠償金45227元/年×20年=904540元,喪葬費424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天×30元/天=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35000元,共計1041234元,按各方責任比例并扣除某中餐廳墊付的300000元后,某中餐廳還應賠償李某 、文某各項損失(1041234元-35000元)×70%+35000元-300000元=439363.80元。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3條、第1198條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