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0萬的勞斯萊斯,送還是不送?賣了捐公益,行還是不行?陳光標和張雪這一來一回,把一出“贈予大戲”演出了反轉再反轉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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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捋一下事情。陳光標高調宣布要送張雪一輛價值1300萬的勞斯萊斯,說是獎勵張雪精神、為國爭光。張雪回應:車我可以收,但我要賣了捐給嫣然天使基金做公益。陳光標第一反應是不太樂意——“我是贈予你個人使用的,你賣了捐,誤會我的初心了。”但沒過多久,他又改口了:“你想賣掉轉贈,這也是好事,我支持。”
這一波操作下來,很多人看懵了:到底誰贏了?陳光標贏了面子,還是張雪贏了里子?
其實,誰贏誰輸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件事把一個問題擺到了臺面上:附條件贈與,到底算不算贈予?
從法律上講,贈予合同一旦成立,財產權利轉移,受贈人怎么處置,原則上贈予人管不著。但如果贈予時明確說了“只給你本人用”,那就附了條件。你拿去賣,嚴格說就違反了約定,贈予人可以撤銷。陳光標第一次回應時,強調的就是這個“條件”——車是給你用的,不是讓你變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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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很快改了主意。這一改,有意思了。他不是不懂法,而是懂人情、懂輿論。如果硬攔著不讓賣,原本“豪爽仗義”的人設就會變成“控制欲強”的標簽。與其被人說“送不起別送”,不如順水推舟,落個“大度支持公益”的好名聲。
所以你看,陳光標第二次回應,話術變了:“這也是好事,我支持。”——從“別誤會我初心”到“你我都很忙,車的事就這么定”,這中間的轉變,是典型的危機公關式讓步。他贏了嗎?贏了一波“知錯能改”的好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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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張雪贏了嗎?她本來就想做公益,現在車能賣、款能捐,目標達成。但她也等于把陳光標架到了一個不得不同意的高度——你不讓我賣,就是攔著公益。這種“道德綁架式公益”,雖然出發點好,但操作上略顯生硬。
說到底,這場風波真正的贏家,不是陳光標,也不是張雪,而是公眾對“贈予”這件事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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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很多人覺得,東西送出去了就是別人的,想怎么處理都行。現在大家明白了:附條件的贈與,受贈人得守規矩。陳光標第一次表態雖然被罵“小氣”,但從法律上講,他沒錯。第二次改口,從人情上講,他更成熟了。
至于張雪,她讓大家看到:收豪車不一定是虛榮,也可以是公益的起點。但也要提醒一句:別人的善意,最好不要擅自“轉手”。真想改用途,先溝通,別先宣布。
這出戲演完了,留下的思考還在:做慈善,到底該高調還是低調?贈予,到底該附條件還是不附?答案可能沒有標準,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真誠,永遠比套路更打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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