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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0年,趙家五口人簽下一份《分家協議》:
“母親名下的一號房屋歸大哥趙華;
趙華名下的二號房屋歸弟弟趙明。”
協議簽完,錢當場付清,房子立即互換使用——
趙明一家住進二號房屋,一住就是14年,后來還把房子出租,租金全歸他管。
可2024年,趙明去辦過戶時,大哥卻反悔了!
更意外的是,大嫂周梅跳出來:“這房是我和趙華的夫妻共同財產!我沒簽字,協議無效!”
一場本已塵埃落定的家庭分產,因一句“不知情”,鬧上法庭。
協議背后的家庭故事
趙建國與李秀英育有四子女:趙華(長子)、趙明(次子)、趙麗、趙強。
小女兒趙強早逝,留一女趙雪。
2000年,李秀英取得一號房屋產權(夫妻共同財產);
2004年,趙華婚后購買二號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實為與妻子周梅共有。
2010年,在母親李秀英主持下,五方簽署《家庭財產分配協議》:
一號房屋歸趙華;
二號房屋歸趙明;
趙華、趙明各付趙麗5萬元、趙雪3萬元(共16萬元)。
當場付清,無人異議。
此后:
趙華一家搬進一號房屋,至今居住;
趙明住二號房屋至2013年,后出租,租金由其收取;
周梅從未對房屋使用、出租提出任何異議。
2021年,李秀英去世。
2024年,趙明要求趙華配合過戶二號房屋,遭拒。
周梅首次出面:“我從不知有這協議!房子是我的,不能給!”
法院如何認定?關鍵看“是否知情+是否默許”
爭議焦點:
周梅未在協議上簽字,二號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趙華單獨處分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
協議合法有效
——系全體繼承人對父母遺產及家庭財產的自愿分割,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周梅“應當知情”且“長期默許”
協議簽訂于2010年,距今14年;
二號房屋由趙明長期占有、使用、出租、收租;
周梅與趙華共同生活,對家庭重大財產變動不可能不知情;
從未提出異議,也未起訴主張權利,視為默認同意。
趙明屬善意履行方
——已按約支付補償款,實際占有房屋十余年,信賴利益應受保護。
結論:
周梅以“不知情”為由否定協議效力,缺乏事實依據。
二號房屋應歸趙明所有,趙華須配合過戶。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
? 二號房屋歸趙明所有;
? 趙華15日內配合辦理過戶;
? 駁回周梅全部請求。
一場拖延14年的過戶,終于塵埃落定。
勝訴關鍵在哪?
本案勝訴核心在于:
用“長期占有+收租”證明配偶知情
實際履行行為比簽字更有說服力。多年沉默=默認。
強調協議性質為“分家析產+繼承分配”
不是普通贈與或買賣,而是家庭內部對共有財產的整體安排,具有更強約束力。
援引“誠實信用”與“禁反言”原則
允許一方在多年受益后突然反悔,將嚴重破壞家庭信任與交易安全。
重要提醒:
? 家庭分房協議盡量讓配偶簽字;
? 若無法簽字,務必保留對方知情、默許的證據(如聊天記錄、租金收取、共同居住等);
? 協議履行越久,法律保護越強——“時間是最好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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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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