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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研究》2026年第3期要目
【數字法治】
1.人臉識別的雙軌治理與通向智能技術的治理適配框架
洪延青
2.邁向軟硬法均衡:人工智能治理中軟法依賴的隱憂及其應對
孫瑜晨
3.“刷臉”應用場景下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適用路徑
趙精武
4.自動化行政中算法決策致害的行政歸責路徑
張雨
【執法與監管】
5.制度型開放賦能金融監管現代化:以自貿區規則對接與路徑創新為視角
沈偉
6.數據跨境執法管轄權的規范沖突與制度協調
孫南翔
7.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認定程序的反思與重構
——以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為例
華子巖
【學術專論】
8.風險預防: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范式轉型與履職邊界
秦前紅、李天雨
9.公私融合視角下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對價解釋
廖麗環
10.行政機關首次救濟的法治容許性
何宗靜、葉必豐
11.公平競爭權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判定
張帥宇
【青年論壇】
12.自動駕駛汽車用戶隱私的公私合作保護
余俊達
13.論行政行為適用依據的復議審查
嚴于
【數字法治】
1.人臉識別的雙軌治理與通向智能技術的治理適配框架
作者:洪延青(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臉識別技術在社會治理與商業領域的廣泛應用,帶來了隱私泄露、算法偏見和結構性風險等復雜的治理挑戰。2025年公布實施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雖著重強化了個人信息保護,但其監管邏輯仍過于集中于數據合規層面,未能系統性回應算法高風險及其社會影響。為全面應對包括人臉識別在內的智能技術風險,有必要統籌結合“個體權利導向”與“系統風險導向”兩種治理路徑,厘清兩種路徑在監管對象與責任主體、風險介入時點、合規工具與評估指標、執法邏輯與組織架構、公眾權利與救濟渠道、規則適應性與動態更新機制六個維度的區分及互補關系。同時,還需圍繞技術自主性、社會外部性與可解釋性三個關鍵維度對技術風險進行精準刻畫,以確保治理路徑的適配性和有效性,從而為中國智能技術治理提供一套既保障個體權利,又維護系統安全的可操作治理框架。
關鍵詞:人臉識別;個人信息保護;個體權利導向;系統風險導向
2.邁向軟硬法均衡:人工智能治理中軟法依賴的隱憂及其應對
作者:孫瑜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規范人工智能的部門規章及學者建議稿的軟度測評、主題為人工智能治理的3706篇文獻的詞頻分析顯示,人工智能治理存在軟法依賴現象。環境風險、金融風險、壟斷風險等傳統風險的治理實踐警示:軟法主導的流動秩序無法控制“被規制風險”和“規制本身風險”。因為被規制者可能實施規制俘獲、標準劫持、倫理漂洗等,而規制者可能利用軟法空筐結構實施硬監管、濫用軟法產業工具逐底競爭等。盡管軟法依賴需要被修正,但絕不能矯枉過正而追求硬法全景統御,而是應建立硬法提供保障基本權和控制系統風險的框架秩序、軟法在圍欄內展其所長以提高治理系統適應性的均衡構造。具體路徑為:制定統一的人工智能法,并明確其底線法而非促進法的定位,建構與憲法價值對齊的基本原則體系,置入“人在環上”的硬性規則,以及完善覆蓋規制主體、市場主體、自我規制單元的梯度問責體系。
關鍵詞:人工智能;軟法;科技倫理;促進型法;基于原則的監管
3.“刷臉”應用場景下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適用路徑
作者:趙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法》《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人臉識別技術服務提供者的法定義務,但濫用、誤用“刷臉”技術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刷臉”技術治理的重心正在從“制定專門立法”逐漸轉向“準確實施配套制度”。其中,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作為此類技術治理的重要基礎制度之一,在評估方式、評估結果公開、與其他風險評估機制關系等方面存在實施標準不明確等問題。基于技術信任論的考量,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的內在邏輯應當是通過事前的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和權益影響程度評估,將現行立法中敏感個人信息保護規則轉化為評估標準和評估事項,督促法定義務的充分履行。該項制度的核心目的并不是強制義務主體開展一般意義上的風險評估,而是通過靈活的評估流程向社會公眾呈現技術應用的風險狀況和權益影響方式,進而推動社會公眾對技術應用的安全可靠性形成合理確信,實現促進技術應用和保障技術安全的雙重治理目標。
關鍵詞:人臉識別;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風險評估
4.自動化行政中算法決策致害的行政歸責路徑
作者:張雨(湘潭大學)
內容提要:算法決策系統既不能被簡單視作行政機關或公務人員,亦不能等同于公有公共設施,而是人、數據與算法相互作用形成的社會技術系統。適用“人的違法致害”或“物的瑕疵致害”進行行政歸責,難以有效解決算法決策致害的行政歸責難題,需重新梳理致害原因、致害行為、致害后果等要件。算法行政決策的致害原因既包括算法決策系統的設置缺陷,又包括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瑕疵。致害行為能否歸責于行政機關,需判斷是否構成行政職務行為、是否為最終行政決定、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若不符合上述任一要求,則行政機關可免責。致害后果有實際損害、致害風險兩種形式,行政機關不需承擔純粹利益損失、致害風險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有造成權利與利益雙重受損的實際損害,才可由行政機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詞:自動化決策;鑒別分類;實際損害;致害風險
【執法與監管】
5.制度型開放賦能金融監管現代化:以自貿區規則對接與路徑創新為視角
作者:沈偉(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全球經濟格局演變的背景下,國際金融監管規則在自由化和便利化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國金融監管規則亟待升級以對接國際標準。為了在國際經貿規則制定中爭取更多主動權和話語權,我國應立足于“制度型開放”的核心理念,依托自貿區先行先試的優勢,積極與高水平國際金融規則對接。在金融市場開放、金融數據流動、新金融服務及審慎例外等方面,我國可以自貿區為試點,形成金融監管優化路徑。通過加強對自貿區內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機制革新以及新金融服務監管強化等方面的立法引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開放模式,推動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提升國際金融治理話語權,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金融監管的現代化發展提供指引。
關鍵詞:制度型開放;市場準入;金融數據流動;新金融服務;審慎例外
6.數據跨境執法管轄權的規范沖突與制度協調
作者:孫南翔(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由于數據所特有的位置無知性、來源混合性以及第三方占有問題,導致數據跨境執法管轄權的規則配置與以屬地主義、屬人主義為基礎的傳統管轄權結構無法有效銜接。當前,發達經濟體普遍綜合采取單邊、雙邊和多邊主義的方法和工具,創設數據域外管轄制度。為解決數據域外不當管轄以及緩和國家間管轄沖突的難題,需要在評價數據域外管轄中引入合理性要求,特別是考察數據與管轄國家之間的關聯程度、當事人和第三方對執法行為的可預期性、不管轄產生的嚴重后果以及不同國家在數據管轄上的利益程度。雖然我國在數據領域建立了初步的域外管轄機制,但仍面臨管轄理念滯后、法律實效性不足等問題。為此,應探索建立“適當聯系”的數據域外管轄理念,即在符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合理性要求的基礎上,對域外與我國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密切相關的數據實施主動管轄,以此建構合理正當的、攻防兼備的域外數據管轄機制。針對個別國家侵害我國數據主權的不當行為,我國應探索建立應對數據“長臂管轄”的反制措施,系統性地遏制或削弱對我國數據利益的侵害。
關鍵詞:數據;域外管轄;涉外法治;合理性
7.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認定程序的反思與重構
——以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為例
作者:華子巖(江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認定是典型的政府內部程序判斷事項。成片開發實踐形成了以黨政聯席會議或領導小組為主要形式的認定程序機制,但它們在權力監督與權利保障上存在明顯弊端,無法提供穩定預期。外部化程序雖然能夠強化權力監督并預防糾紛,但卻面臨公眾參與的限度悖論,難以調和政府代表性與行政效率之間的張力。事實上,公共利益認定程序困局的癥結在于結構失衡。公共利益統合型認定程序作為一種政府主導的程序機制,強調制度耦合而非簡單程序疊加,力求在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之間達至均衡。公共利益統合型認定程序以征收準備階段為認定時間節點,以土地征收委員會為認定主體,通過保障被征收人實質參與認定程序,并將公眾參與限定在初次認定的聽證會,形成公共利益認定的完整程序鏈條。公共利益統合型認定程序不僅提升了成片開發征收的透明度與可審查性,而且可作為公共利益認定程序革新的范式,為行政法治的深化發展提供制度參照。
關鍵詞:土地征收成片開發;公共利益認定程序;內部程序;統合型認定程序
【學術專論】
8.風險預防: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范式轉型與履職邊界
作者:秦前紅、李天雨(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實施預防型法治是新時代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的新范式。其根植于風險社會對法治的現實需求,得益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與預防理念的內在契合,并受到新時代檢察機關“四個定位”的政策驅動。作為政法系統的聯結節點,檢察機關有責任將風險預防政策話語落到實處,其具體路徑是將司法辦案經驗轉化為系統性治理方案,通過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等方式向外輸出,推動治理模式從末端處置向源頭防控轉變。檢察機關在實施預防型法治的過程中存在權力行使失范可能,應從內在約束和外在控制兩個層面清晰劃定檢察權的行權邊界。于內在約束層面,需明確社會治理領域中檢察權與行政權的功能補位關系,理性看待有關一般監督問題的爭議,并從職能分配與參與條件兩方面對檢察權行使進行規制。于外在控制層面,需通過梯度化適用比例原則防止預防性司法措施濫用,并在辦案之外同步構建配套機制,強化面向人民群眾的釋法說理工作,以切實維護法治可預期性的內在價值。由此,方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風險社會治理中的職能優勢,實現法律監督職能與國家治理需求的有機統一。
關鍵詞:法律監督;預防型法治;風險社會;檢察建議
9.公私融合視角下個人信息處理同意的對價解釋
作者:廖麗環(福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將《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個人信息處理同意解釋為意思表示允諾,本質上是將同意視為個人的“自我承擔性義務”,所構設的是以道德性自我力量為內核的個人信息控制進路,具有私法局限性,亟需引入公法規范的修正解釋。而作為允諾解釋的另一理論模型——對價,在內部構造與外部規范上兼具公私法雙重屬性,能夠為同意的修正解釋提供耦合規則與正當基礎。在此項下,同意的對價解釋論可實現公私融合的體系規整:一方面,對價理論賦予了同意“債權性許可”的私法解釋意義,將以往意思表示解釋論下授權與免責的法律規則調整為受益與損害,構建“以信息換取服務”的個人信息處理邏輯;另一方面,對價理論拓展了同意的公法解釋意義,通過“允諾性義務”的設立、無償允諾的否定評價以及同意支配權的法律制約,凸顯公法對私法自治的強平衡,使得同意解釋的倫理法則、行為法則與責任法則發生公法轉向。上述對價解釋論的理論實踐最終還需回歸至同意規范的公私協調。既要對同意的信賴利益、撤回權等展開私法規則續造;又要補正同意適用的公法規范,包括明確隱私政策的監管規制屬性與構建同意效力判斷的客觀化構造等。
關鍵詞:個人信息;同意;公私融合;意思表示;對價
10.行政機關首次救濟的法治容許性
作者:何宗靜、葉必豐(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首次救濟即向原行政機關的申訴,是許多國家普遍采用的糾紛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制度。該制度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所容許,無須特別法上的依據。原行政機關對申訴的處理具有裁量權,因而法治上容許行政機關對行政首次救濟在申訴、受理、審查和答復方面的裁量或建立自律性裁量規則。行政首次救濟應當尊重法定救濟制度,貫徹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原行政機關與當事人達成協議,當事人放棄法定救濟權的,將得到法律的尊重;所作駁回、更正答復不能請求法定救濟,但當事人可就原行政行為請求法定救濟;所作撤銷、變更等決定構成新的行政行為,屬于法定救濟范圍。行政首次救濟構成耽誤法定救濟期限的正當理由。
關鍵詞:行政申訴;行政救濟;糾紛化解;行政首次救濟
11.公平競爭權人在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判定
作者:張帥宇(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已經確認了公平競爭權人的行政法保護,但在利害關系要件上如何判定競爭者原告資格,卻在司法裁判中存在著判斷標準隨意、資格認定彌散等操作誤區。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來看,法律保護的公平競爭關系被作為競爭者原告資格的判定關鍵,由此產生了從行政法律關系中導出公權利的命題。區別于事實上的競爭關系和民事訴訟中的競爭法律關系,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律保護的公平競爭關系中化解競爭者之間形成的多極利益沖突。在保護規范理論的判定體系下,應放棄單一利益保護公式,而采取多極沖突調和公式解析競爭者在分配行政下的第三人公權利。在具體判定原告資格過程中,法院應根據行政法規范解釋確認競爭者利益沖突的規范調整方案,在肯定同等競爭參與利益保障的基礎上,歸納出競爭者之間形成的反向性和互換性利益沖突關系,通過沖突調整性行政行為對競爭者利益沖突關系的干預推導公平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
關鍵詞:行政訴訟;公平競爭權;原告資格;行政法律關系;多極沖突調和
【青年論壇】
12.自動駕駛汽車用戶隱私的公私合作保護
作者:余俊達(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自動駕駛汽車的發展,車企與用戶之間的矛盾更加緊張。車企需要用戶數據以改進產品,而用戶則擔憂其隱私存在被泄露或濫用的風險。自動駕駛汽車的用戶隱私保護有待法律回應。現有隱私保護框架力有不逮,究其原因是其無法應對“從駕駛員到用戶”“從個體隱私到群體隱私”“從私人利益到社會公共利益”的巨變。應當走向政府與車企對用戶隱私的公私合作保護,由車企身居一線保護用戶隱私,行政機關則退居二線監管車企的信息處理活動,形成“行政機關監管車企,車企保護用戶隱私”的二層隱私保護框架,從而走出隱私保護困局。
關鍵詞:自動駕駛汽車;隱私保護;公私合作保護
13.論行政行為適用依據的復議審查
作者:嚴于(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行政復議法》創設了“未正確適用依據”和“適用的依據不合法”兩種行政行為適用依據違法的情形,初步呈現出審查對象分離、評價類型擴展與法律后果分化的體系化方向。根據違法性存在的階段不同,理論上可將適用依據違法區分為依據不合法、適用不合法與適用不當三種類型。其中,依據不合法本質上屬于行政行為對立法行為的違法性繼承,違法性存在于行政行為作出以前,通常無法被行政行為作出機關避免;適用不合法指行政行為在作出階段違反實體性規范或對實體性規范作出調整的法律適用規范;適用不當指表達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表示行為偏離真實意思。對于適用不合法與適用不當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基于“未正確適用依據”作出變更決定必須以行政行為內容適當為前提;對于適用不合法且內容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可通過對“適用的依據不合法”中的“依據”作擴張解釋以納入撤銷決定適用范圍。行政復議機關基于依據違法行使撤銷權,必須以具有對不合法依據的處理權限或有權機關對依據作出不合法確認為前提,并配套應用行政行為停止執行、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等機制。
關鍵詞:未正確適用依據;適用的依據不合法;復議變更;復議撤銷
《行政法學研究》創刊于1993年,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中國政法大學主辦、《行政法學研究》雜志社編輯出版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我國首家部門法學雜志。本刊自2015年變更為雙月刊,目前辟有專論、法律時評、行政法制比較研究、名家論壇、案例評議、行政復議與審判指導等常設欄目,為緊密配合國家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實踐,本刊還不定期推出一些專題研究和觀點摘編。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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