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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開幕現場
2026年3月21日上午,由華稅承辦、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辦的“新時代稅收犯罪治理變革研討會暨《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新書發布會”在中國政法大學順利召開。會議以新時代稅收犯罪治理變革為核心議題,同步發布聚焦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審判實務的專業專輯,匯聚司法、學術、稅務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結合新書所收錄的典型案例與審判經驗開展深入研討、交流思想、凝聚共識,為稅收犯罪治理工作注入新的思路與活力。
會議由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主持。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人民法院出版社總編輯林志農、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董保軍、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劉艷紅出席會議并致辭。
領導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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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教授致辭
周光權教授在致辭中對本次會議的召開給予高度評價并寄予殷切期待,明確提出稅收犯罪認定需注重結論的具體妥當性。他強調,在稅收犯罪治理中,既要注重體系化思考、堅決打擊涉稅犯罪,更要兼顧結論的妥當性;既要妥善處理與稅法的銜接關系,也需緊扣稅制改革的核心目標——涵養稅源、增加國家稅收、推動經濟健康發展,而非單純追求某一罪名的打擊數量。打擊稅收犯罪必須堅守“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精準打擊、不枉不縱”的核心目標。此外,他結合《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中一起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方式套取地方財政補貼的案例,指出隨著犯罪熱點與重點的轉移,法律解釋方法、思考方法必須與時俱進,才能適配時代發展需求。最后,周教授強調,稅收犯罪治理的根本在于推進稅制改革、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當前大數據等現代監管手段在稅收犯罪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暴力虛開行為顯著減少,未來依托科學技術、信息技術的發展,將進一步遏制稅收犯罪,推動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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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農總編輯致辭
林志農總編在致辭中表示,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支柱。當前涉稅犯罪手段不斷翻新,呈現發現難、取證難、定性難、處置難的特點,給司法審判與綜合治理帶來嚴峻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涉稅犯罪審判工作,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發布典型案例、強化部門協同、從嚴懲處虛開、逃稅等涉稅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家稅收安全與市場經濟秩序。本次研討會聚焦稅收犯罪治理前沿問題,融合理論與實務,對推進稅收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林總編指出,本次發布的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源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的權威品牌《刑事審判參考》,作為出版社第一本涉稅犯罪主題專輯,本書精選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明晰裁判思路和證據邏輯,破解逃稅罪行政前置程序、單位犯罪認定等實務難點;書中全面收錄涉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指導性文件,方便實務檢索;同時刊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寫的實務文章及眾多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既為學術研究夯實實務基礎,也助力統一司法尺度,提升稅收犯罪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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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保軍副庭長致辭
董保軍副庭長在致辭中指出,稅收是國家運轉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當前,逃稅、騙稅等直接危害稅收的犯罪及各類發票犯罪,仍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打擊稅收犯罪始終是人民法院的重點工作,是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涉稅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針對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對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作出全面系統規定,特別是明確逃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區分標準、完善逃稅罪附條件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等內容,具有里程碑意義。司法解釋出臺后,法院受理的涉稅犯罪一審案件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占比呈逐年下降趨勢,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同期逃稅罪、虛開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輕罪名的適用比例顯著上升,這一變化與司法解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作出限制性解釋密切相關。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司法解釋亦是如此。為推動司法解釋充分貫徹落實,引導法官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確保準確定罪量刑、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11月發布8個涉稅犯罪典型案例的基礎上,精心編寫了《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希望通過具體典型案例,清晰闡釋司法解釋所貫穿的理念、規定的精神和確定的規則,消除司法實踐分歧,更好指導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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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文會長致辭
劉劍文教授在致辭中指出,《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為司法實務界提供了認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權威性裁判指引,其發布將極大賦能新時代稅收風險治理,推動我國稅收犯罪治理能力邁上新臺階。作為中國審判指導叢書中唯一一本涉稅犯罪審判專輯,該書的出版對稅收犯罪審判工作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劉教授表示,本次會議的召開,有助于加強稅收犯罪審判工作、弘揚稅收公平正義,也有助于推動稅法與刑法的深度對話與協同銜接,促進理論與實踐深度融合,希望與會各方碰撞出更多智慧火花,為新時代財稅法治與刑事法治融合發展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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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紅副校長致辭
劉艷紅教授在致辭中指出,隨著民營經濟、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稅收犯罪呈現日益增多的趨勢,以往被認定為犯罪的諸多行為,隨著時代變遷逐漸出現爭議。在行民刑交叉視角下,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結合罪刑法定與稅收法定兩大原則的內在法治精神,認定稅收犯罪需秉持解釋論上“形式入罪、實質出罪”的理念,既為民營企業釋放發展活力,也為稅收犯罪的準確認定提供科學的法律解釋方法。劉教授強調,《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專門聚焦稅收領域,涵蓋涉稅行政案例、刑事案例及相關司法解釋、批復,從法律文件到實務案例形成完整體系,作為稅收犯罪領域的“一本通”,對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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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正文教授主持
施正文教授在主持中表示,今年是“十五五”開局之年,中國式現代化建設邁入新階段。為落實全國兩會部署,以高質量發展推進2035年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奮斗目標,必須堅持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因此,依法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是新時代稅收刑事司法工作的核心使命與重要職能。2024年,兩高聯合發布涉稅司法解釋,立足新時代、新情況、新任務,以限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為核心,對稅收刑事法律作出系統性重大變革,具有里程碑意義,彰顯了兩高恪守公平正義、忠實履行法定職責、堅持守正創新的理念。施正文教授同時指出,我國稅制改革和稅收征管力度持續深化,新《增值稅法》正式實施,稅制改革向提高直接稅比重方向優化,稅收刑事規制重心需從增值稅相關犯罪向其他重要稅種相關犯罪拓展,新稅制改革也呼喚刑事法律體系同步完善。司法對稅收的保障不僅限于刑事領域,隨著繳稅前置門檻有望逐步廢除,稅收行政訴訟將得到進一步發展;民事審判領域也存在大量涉稅民事案件,因此稅收領域的民、行、刑司法需實現協同治理,堅持懲罰犯罪與涵養稅源有機統一、治罪與治理并重。構建新時代稅收治理體系,需要多學科、多部門交叉協作、協同聯動,在依法懲罰犯罪的同時,注重法益修復與源頭治理,推動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主題演講
會議進入主題演講環節,八位來自法院、高校、實務領域的專家依次發表演講,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審判長姚龍兵、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施正文、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稅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財稅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劉天永、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翁武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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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龍兵審判長演講
姚龍兵審判長在演講中強調,主客觀相統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一方面刑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主觀與客觀要件,缺一不可;另一方面要堅決反對主觀歸責與客觀歸責兩種片面傾向,該原則也是刑事立法應遵循的核心原則。但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以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為由進行客觀歸責的現象。兩高2024年涉稅司法解釋總體上貫徹了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鑒于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于主觀上為逃稅而虛開、客觀上造成少繳稅款的行為,認定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仍存在較多爭議。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發布8個涉稅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郭某、劉某逃稅案被納入《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以參考案例形式進一步闡釋相關裁判規則。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認定,姚龍兵審判長明確,“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且未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表述,充分說明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騙取稅款的目的,這與最高人民法院長期堅持的“目的性限縮解釋”立場一致,即將不具有騙取稅款目的的虛開行為排除在本罪之外。關于本罪的客觀方面,他總結三點:一是虛開行為的認定需區分罪與非罪,一般逃稅行為的手段也包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能將所有不真實的虛開行為均認定為犯罪;二是危害結果的認定需明確區分逃避繳納稅款結果與騙取稅款結果,增值稅領域也可成立逃稅罪;三是為他人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認定,同樣需嚴格貫徹主客觀相統一原則。
劉劍文教授在演講中提出,法治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著力點,稅法與刑法關乎市場主體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兩大核心基石。司法解釋承擔著細化法律規定、填補法律空白的重要職能,其核心作用在于明確違法與犯罪的邊界、此罪與彼罪的標準,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既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的行為預期,也為司法機關提供清晰的裁判依據。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兩高2024年涉稅犯罪司法解釋是針對刑法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的系統性解釋,其作用不僅在于打擊涉稅犯罪,更在于發揮威懾、教育功能,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推動企業合規建設。此外,他強調,涉稅犯罪案件辦理中,“唯發票論”不可取,當前涉稅刑事案件審查的核心是稅款損失審查——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是稅收犯罪的本質特征,基于稅款損失審查,可合理推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騙稅等主觀目的,進而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下綜合判斷行為性質及處罰幅度。這種從“發票違規審查”向“稅款損失審查”的轉變,既是刑法適用精準化的體現,也是現代稅收風險治理,保障國家財政穩健運行的必然要求。刑法作為民法、稅法的保障法與補充法,若行為僅侵害發票管理秩序,未造成稅款損失,需謹慎適用刑法,這正是刑法謙抑性原則的核心要求。
周光權教授在演講中明確,以不繳、少繳稅款為目的,且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少繳稅款的行為,應當以逃稅罪定罪處罰,而非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他指出,空殼公司虛開行為不能一概認定為虛開犯罪,同時需慎重適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性,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重點審查稅款損失的形成環節及具體金額。結合實踐中常見的富余票虛開問題,周教授進一步指出,富余票虛開案件中,若受票方系為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取得發票,且未用于抵扣稅款、未造成國家稅款被騙損失,則該行為符合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斷是否構成虛開犯罪,需從稅法角度厘清稅款是否損失、損失發生在哪個環節,進而堅持法秩序統一性原則,妥當認定犯罪成立與否。
施正文教授在演講中強調,應立足多學科視角、與時俱進看待涉稅犯罪治理。首先,涉稅犯罪治理需契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設立和擴大化解釋有其特定時代背景,適應當時的經濟環境與征管水平;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稅收征管技術手段發生巨大變革,法治建設要求精確執法、精準治罪,涉稅犯罪治理需主動適應新時代變化。其次,司法解釋需回應司法實踐需求,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從目的解釋、體系解釋角度,可將虛開行為區分為逃稅型虛開和騙稅型虛開,兩高2024年涉稅司法解釋正是對刑法規定的補充與完善,契合實踐需求。第三,涉稅犯罪認定的核心是法益保護,應根據行為侵害的法益類型與程度,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重罪與輕罪,避免刑事打擊擴大化。最后,施教授強調,涉稅犯罪治理需強化多學科協同,重點關注稅款損失這一核心要件,減少單純以發票違規為由的刑事追責,推動稅收犯罪治理向精準化、科學化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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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祥志主任演講
滕祥志主任在演講中通過闡釋稅法交易定性理論,明確一個交易行為需先經民商法評價、稅法評價,再由刑法進行第三次評價,三者有機銜接、協同發力,才能實現稅收犯罪的精準認定。結合相關規范性文件分析,他指出,民法上的資質借用、掛靠經營等行為,在稅法上構成稅款代繳關系,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在刑法上不應認定為虛開犯罪。2024年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的出臺,有效解決了變名銷售等長期困擾司法實踐中的虛開犯罪認定難題。對于涉稅犯罪治理,應在民商法、稅法評價的基礎上,結合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綜合判斷行為性質,實現法秩序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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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天永主任演講
劉天永主任在演講中結合2024年3月至2025年12月裁判文書網公開的虛開發票案件刑事判決數據,指出當前虛開發票案件的罪名適用呈現多樣化、重罪向輕罪轉化的傾向,部分案件最終以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虛開發票罪等輕罪定罪處罰。這一變化充分反映出,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為刑事審判提供了明確裁判指引,隨著《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的出版,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比例或將進一步上升。劉主任結合發布的典型案例及自身代理的涉稅案件,逐一分析虛開發票案件認定為逃稅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的疑難實務問題:一是目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逃稅罪的界分核心有二,即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騙抵稅款還是逃避納稅義務、客觀結果是造成增值稅被騙損失還是應繳未繳稅款,這兩個要點可歸結為一個核心標準——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進項稅額是否超過當期應納稅義務范圍。該標準易于判定和執行,有利于保護實體企業,但仍有兩點需進一步厘清:一是認定逃稅罪不應要求行為人必須存在真實的無票采購業務;二是行為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提起救濟,不應視為未按規定履行處罰決定。二是針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增多的現狀,結合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提出對該罪進行限縮解釋的建議:一是開受票雙方構成共同犯罪的,不應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獨論處,若開票方明知受票方的犯罪目的,應認定雙方構成共同犯罪,根據受票方的目的行為確定開票方的刑事責任;二是受票方眾多不必然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需重點審查開票方的主觀明知與行為目的。三是應進一步擴大虛開發票罪的適用,理由有二:一是虛開發票罪的擴大適用符合刑法解釋原則,契合刑法謙抑性要求;二是有利于保護實體經濟發展,對以開票為業的空殼公司虛開行為與實體企業偶爾實施的非騙稅目的虛開行為應區別對待,以虛開發票罪評價實體企業的相關行為,可避免過度刑事打擊,為實體企業留足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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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武耀教授演講
翁武耀教授在演講中指出,涉稅刑法應當從特殊刑法向普通刑法“靠攏”。這一轉變的核心是摒棄過往“重打擊、寬法網”的稅收特殊主義邏輯,轉而遵循刑法謙抑性、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普通刑法基本原理。隨著稅收征管現代化實現精準監管,立法與司法層面正著力縮減涉稅犯罪入罪范圍,將虛開、逃稅等罪名嚴格限定于造成實害結果的情形,去除“行為犯”化與泛刑事化傾向;同時調整刑罰結構,推進去重刑化,強化出罪機制與行政前置程序的適用。本質上,這一轉變是讓涉稅刑法回歸法益保護本源,實現從“嚴厲處罰”向“精準治理”的轉型,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理性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升市場主體稅收合規遵從度。翁教授進一步指出,是否造成稅款損失或者存在稅款損失風險,是適用涉稅犯罪的核心前提,這一觀點與當前兩高涉稅司法解釋的精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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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偉副教授演講
夏偉副教授在演講中重點闡述了“兩個關系、三個認識”,為稅收犯罪認定提供有益參考。“兩個關系”即正確理解票與稅的關系、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關系:稅是核心,票是征管手段,在保障稅款征收的前提下,刑法對單純的發票違法行為應保持謙抑性,僅涉及發票違法、未造成稅款損失的情形,應通過行政手段規制,不宜動用刑事處罰。“三個認識”包括:一是要正確認識法條休眠的意義,例如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當前征管條件下,應結合實踐需求慎重適用,避免機械執法;二是要認識到前置法(稅法)的局限性,并非所有稅法意義上的虛開行為,都能認定為刑法上的虛開發票犯罪,需結合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綜合判斷;三是要承認刑法存在漏洞,刑法解釋有利于明確邊界,但不能超越法律規定進行類推解釋。
自由討論
主題演講結束后,會議進入自由討論環節,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強、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工會主席鄔錦梅、大成律師事務所稅務合伙人裴安琪、中國政法大學稅法診所主任李輝、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教師陳藝婧、達輝律師事務所稅務合伙人張梅、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倩、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辛本華、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勝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孫方舟等實務工作者、學者依次發言,圍繞會議核心議題、結合自身實踐經驗,交流觀點、分享心得,進一步深化了對新時代稅收犯罪治理的認識。
最后,施正文教授作總結發言。他表示,本次研討會是對稅收刑事審判工作和稅收法治建設的有力支持,衷心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人民法院出版社對本次會議的大力支持,感謝所有與會者的積極參與和深入研討,未來涉稅刑事法治領域業務需求潛力巨大、大有可為。
本次會議兼具理論深度與實踐價值,既是一場聚焦新時代稅收犯罪治理變革的思想碰撞,也是一次推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審判實踐規范化的重要舉措。《刑事審判參考(懲處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專輯)》的發布,為實務工作者提供了權威裁判指引,為理論研究提供了鮮活實踐素材。會議的順利召開,進一步厘清了新時代稅收犯罪治理的發展方向,凝聚了司法、學術、實務等多方治理合力,明確了審判實踐的重點路徑。各方專家學者的發言,為稅收犯罪治理變革提供了重要參考。未來,需進一步深化稅收犯罪治理理論研究與實務探索,充分發揮《專輯》的指導作用,推動稅收犯罪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持續提升,為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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