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喝醉了,別給他一樣……”
醉酒,不是違法的擋箭牌,也不是逃避法律懲罰的理由。
近日,夏邑縣公安局火店派出所偵辦一起醉酒后多次在飯店、便利店強行消費、拒不結賬的尋釁滋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刑事拘留。
火店派出所民警巡訪時獲悉,王某在明知無支付能力情況下,多次酒后到飯店、小吃店、便利店消費,面對商家的正常結賬要求,拒付而且態度蠻橫,嚴重影響了商戶的正常營業。
民生無小事。民警隨后在轄區開展走訪排查,搜集相關證據材料。3月29日下午,火店教導員謝益昊帶領民警將王某抓獲。經訊問,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酒后20余次在火店轄區內的飯店、便利店就餐飲酒消費,故意拒不付款,而且態度蠻橫與商家多次發生爭執。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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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醉酒狀態下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并不能因為行為人處于醉酒狀態而免除或減輕法律責任,醉酒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來源:夏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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