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我國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公民的行為受到法律的制約,但是我國《憲法》也有人性化的特點,并非所有的殺人案件都實施以命償命的刑罰。11年前,女服務員鄧玉嬌殺了人但并未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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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是一個農村女孩,因家里貧窮便獨自一人來到野三關鎮一家叫雄風賓館的賓館做服務員。2009年,鄧貴大和黃智德等三名顧客來到賓館住宿,當時正好是鄧玉嬌接待他們,他們本來就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他們看到鄧玉嬌長相不錯,便見色起意,提出讓鄧玉嬌服侍他們洗澡的過分要求,鄧玉嬌當即便拒絕了他們的無理要求,在遭到鄧玉嬌的拒絕后,他們便對鄧玉嬌百般糾纏,并對她進行人身攻擊,鄧玉嬌實在是看不下去了,起身想要離開這是非之地,但那三人并沒有妥協,將她阻攔下來,并想對她動手動腳。情急之下,鄧玉嬌想起了自己隨身攜帶的修腳刀,她趁三名男子不注意偷偷掏了出來,猛地刺向了鄧貴大和黃智德,導致鄧貴大重傷身亡,黃智德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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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鄧玉嬌當即被警方拘留。這件事受到了媒體的廣泛關注,經過媒體的爆出,在社會上引起了廣大爭議,有一小部分的人認為殺人應該償命,法院應判鄧玉嬌死刑,而絕大部分的人認為錯在死者身上,鄧玉嬌屬于正當防衛,并且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不應處以死刑。最終,經過法院的審判,判定鄧玉嬌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屬于正當防衛,并且她沒有否認罪行或者逃離現場,不給予她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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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很多人,特別是絕大多數女性對死者鄧貴大的行為感到憤怒,審判結果出來后,人們都松了一口氣,對這個結果感到大快人心,認為鄧貴大是罪有應得,他們為法院的審判結果而歡呼。中國法律總是站在正義的一方,整個事件中鄧玉嬌屬于受害者一方,誤殺他人只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安全,并不是蓄謀已久的犯罪殺人,并且她在犯下罪行后也勇敢地站出來承認了錯誤,她屬于正義的一方,理所應當得到法律的寬容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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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鄧玉嬌免于刑法后,曾經在社會上風靡一時,受到好多人的關注,但她自己更向往于平平淡淡的生活,便選擇慢慢地淡出了人們的視野。11年過去了,她也早已經與當地的一名男子結婚生子,家庭幸福美滿。她沒有受到當年那件事情的影響,也沒有人去打擾她,她得以過著平平淡淡的日子。當年,也曾有一位大學教授有意想把鄧玉嬌收為自己的學生,但鄧玉嬌并無意,便也無疾而終。2010年,據知情人透露,鄧玉嬌改名換姓后便一直在一家電視臺工作,收獲了自己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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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上像鄧玉嬌一樣的事件并不是個例,但是像鄧玉嬌一樣勇敢地反擊保護自己地人卻是少之又少,他們寧愿失去自己的聲譽而不去做違反法律的事情,他們卻不知道自己眼中違反法律的事情屬于正當防衛,并不構成刑法犯罪。如今的法律變得“人性化”了,但是大多數人對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他們只知道“守法”,卻不“懂法”,不會“用法”,這對他們來說失去了一項優勢,使自己的權益受損。作為新時代的公民,我們要適當的掌握一些法律,在關鍵的時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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