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因被害人反抗而停止性侵害時犯罪中止的認定
——楊某某強奸案
入庫編號:2026-02-1-182-001 / 刑事 / 強奸罪 /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皖12刑終30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3.31
裁判要旨
在行為人因被害人反抗而停止犯罪的情況下,認定其構成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關鍵在于判斷停止犯罪的原因系自動放棄犯罪,還是被迫、不得已停止犯罪。綜合考慮案發現場時空環境、雙方力量對比、有無其他客觀阻礙因素等情節,行為人有條件和能力繼續實施犯罪,但自動放棄犯罪的,應依法認定為犯罪中止。
關鍵詞:刑事 強奸罪 被害人反抗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楊某某(時年17歲)通過網絡游戲結識被害人李某某(女,時年15歲)。同月21日,楊某某約李某某見面,并將其帶至楊某某租住的房屋。后楊某某強行脫掉李某某衣服,壓在其身上欲發生性關系。因李某某拒絕、大聲哭喊,楊某某遂作罷,并將李某某送走 。同月31日,李某某在家人陪伴下報案。11月3日,李某某被診斷為急性應激反應。11月6日,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楊某某的親屬代為賠償李某某6萬元。經查,楊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四周無人居住。
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認為楊某某構成強奸罪的犯罪中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皖1204刑初7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判后,公訴機關以楊某某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為由提出抗訴。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皖12刑終308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并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楊某某因被害人反抗而停止性侵害行為,是構成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 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上述規定,區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具有主動性、自愿性。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行為人繼續完成犯罪,屬于“欲為而不能為”的,是犯罪未遂。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屬于“能為而不再為”的,是犯罪中止。在強奸案件中,行為人遇到被害人輕微反抗等情形而放棄強奸,所涉情形不足以阻礙繼續實施犯罪的,屬于自動放棄犯罪,依法認定為犯罪中止。
本案中,根據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等在案證據證明,作為比李某某年長的男性,楊某某在身高、體型、力量上占據絕對優勢,完全有能力繼續實施犯罪;如果楊某某決意繼續犯罪,僅憑李某某的輕微反抗,不足以阻止楊某某繼續實施強奸行為;案發房屋四周無人居住,也不存在其他可能阻礙楊某某繼續實施犯罪的因素。綜合考慮以上情節,應當認定被告人楊某某停止強奸具有主動性、自愿性,系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強奸犯罪中,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傷害包括精神心理傷害。本案中,楊某某的行為導致李某某患有急性應激反應,對其造成了精神心理傷害,依法應當減輕而不能免除處罰。綜合考慮全案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第24條、第236條
一審: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2024)皖1204刑初79號刑事判決(2024年4月12日)
二審: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皖12刑終308號刑事裁定(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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