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鄉縣公安局成功辦理一起擾亂單位秩序案,抓獲違法行為人劉某清(男,60歲,安鄉縣大鯨港鎮人)。
3月25日,安鄉縣公安局接到常德市公安局案件移交,轄區居民劉某清非法上訪,涉嫌擾亂單位秩序。接到案件移交后,該局指定大鯨港派出所辦理此案。經查,3月24日,劉某清前往常德市人民政府,其在市政府門前采取多種方式非法上訪,擾亂市政府正常辦公秩序,經工作人員勸阻后仍不離開。后劉某清被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陽派出所民警帶離市政府,其又在丹陽派出所采取極端措施擾亂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3月25日,大鯨港派出所民警將劉某清接回調查,經詢問,劉某清對自己在3月24日非法上訪,擾亂市政府及丹陽派出所正常辦公秩序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目前,劉某清因擾亂單位秩序的違法行為,已被安鄉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擾亂單位秩序是指擾亂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活、營業、醫療、教學等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擾亂,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擾亂,如在機關、單位門前、院內哄鬧、大肆喧囂,強占或者封鎖機關、單位的辦公室、會議室、教室,辱罵、威脅、毆打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等。任何形式的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毀壞財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后果: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指尖新聞
編輯:劉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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