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糾紛執行:采礦權查封的實務要點
在建筑/房地產領域,工程款債權的實現常面臨被執行人無現金資產的困境,而對特殊財產(如采礦權)的執行,是突破執行僵局的關鍵路徑。本文結合(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執行裁定書,解析建筑工程糾紛中采礦權查封的操作邏輯與實務價值,為債權方提供可參考的執行思路。
一、采礦權可作為執行標的的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糾紛中,若被執行人名下無土地、房產等常規資產,其持有的采礦權可依法成為執行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被執行人無金錢給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采礦權作為被執行人的合法財產性權利,屬于可執行范疇。
如(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裁定書所示:“本院查明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都蘭享有采礦權并依法取得采礦證書”,法院據此認定采礦權具備可執行性,為后續查封提供了事實基礎。
二、采礦權查封的具體操作步驟
調查確認采礦權權屬
申請執行人需通過自然資源部門(如本案中的都蘭縣國土資源局)查詢被執行人的采礦權登記信息,包括采礦權證號、有效期、礦區范圍等,確保采礦權為被執行人合法所有(如裁定書明確“采礦權證號為(CX)”)。
向法院提交查封申請
申請執行人應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說明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采礦權的權屬情況及查封必要性,并附上采礦權登記證明等證據材料。
法院裁定查封并送達協助執行通知
法院經審查后,如本案依據生效判決及查明事實,作出“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青海省都蘭縣國土資源局采礦權證號為(CX)的采礦權”的裁定,并向國土資源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查封期間內不得辦理過戶、轉移、變更、抵押、擔保等相關手續”,以固定財產、防止權利轉移。
三、查封后的后續執行路徑
采礦權查封并非終點,后續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債權:
? 評估拍賣:委托專業機構對采礦權價值進行評估,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將其變現,所得款項用于清償工程款;
? 以權抵債:若申請執行人同意,可與被執行人協商以采礦權折價抵償債務,需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手續;
? 租賃收益執行:若采礦權仍在運營,可執行其產生的租賃或經營收益。
建筑工程糾紛中,挖掘被執行人的特殊財產(如采礦權)是破解執行難的重要手段。本案通過查封采礦權,為申請執行人后續變現債權提供了基礎,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債權方需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尤其是采礦權、知識產權等非傳統資產,并借助法院執行程序實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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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日照
領域:建筑/房地產
作者:王名成,山東知律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
判決書內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4)西中執字第015號
申請執行人:河南鄭建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河南鄭建礦山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執行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查明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都蘭享有采礦權并依法取得采礦證書。采礦權證號為(CX)。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8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都蘭匯聚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在青海省都蘭縣國土資源局采礦權證號為(CX)的采礦權。
二、查封期間內不得辦理過戶、轉移、變更、抵押、擔保等相關手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張永濤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吳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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