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李榮浩還因為單依純翻唱《李白》沒授權的事,站在了“原創維權”的C位,那叫一個理直氣壯。網友們正給他豎大拇指呢,結果一轉眼的功夫,他自己因為一首十幾年前的《小眼睛》,被推上了“抄襲”的審判席。這劇情反轉得,比坐過山車還刺激。就在大家搬好小板凳,準備看一場“大型塌房連續劇”的時候,李榮浩出手了。人家沒找公關團隊,沒發那種“律師函警告”的套話,而是直接在4月1號這天,甩出了一篇萬字長文。這哪兒是危機公關啊,這分明是“脫口秀大會”的稿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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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邏輯,簡直無敵了。是啊,咱就算沒吃過豬肉,也見過豬跑。誰家小偷會大搖大擺地從正門走,還專門挑監控最清楚的地方?誰家“抄襲”是直接把別人的原曲,換個歌詞就發出來,生怕別人聽不出來?這已經不是“抄作業”了,這是直接把別人的作業本撕下來,簽上自己的大名交上去。真要這么干,那確實不是“抄襲”,那得叫“行為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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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榮浩老師接著給大家還原了一個特別有畫面感的“烏龍事件”:二十年前,他還是個北漂小青年,靠“扒帶”練手,就是把平井堅的《Signal》扒下來,自己填了個詞當練習。結果呢,他那個比我家電腦桌面還亂的硬盤,把這歌當“原創”誤發給版權公司了。后來公司也沒跟他確認,2016年直接給發了。這事兒擱誰身上都得懵:我好不容易從“練習生”熬出頭,結果當年自己玩的“泥巴”被裱起來當“古董”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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