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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據“信用安徽”公開披露行政處罰信息,因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安徽大劇院被處以罰款3.3761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是合市監處罰﹝202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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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處罰信息顯示,2025年2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材料,內容稱安徽大劇院(以下簡稱“當事人”)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2025年3月10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據舉報線索對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蕪湖路301號的安徽大劇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安徽大劇院為2024年11月22日18:50、20:20演出的兩場《功夫熊貓》舞臺劇提供演出場地等服務,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拍照取證,制作《現場筆錄》。經局領導批準,2025年3月12日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并指定凌磊、張晨陽、陳志偉辦理,當事人分別于2025年3月24日、4月9日、4月15日、2026年2月12日來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調查,現場制作《詢問筆錄》并提交了有關材料。2025年5月8日,本局將與案件關聯的深圳市乾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處理,并中止案件調查。
2025年6月23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將深圳市乾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退回的復函,恢復案件調查,當日對深圳市乾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立案調查,并中止本案調查。2025年9月18日經調查認定深圳市乾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非涉案《功夫熊貓》舞臺劇演出方,并于當日恢復案件調查,當日將與案件關聯的山西金舞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移送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理,因該案件行政處罰決定須依據山西金舞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相關案件行政處罰決定,于當日中止案件調查。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山西金舞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退回的復函,恢復案件調查,當日對山西金舞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立案調查,同時中止本案案件調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2日辦結山西金舞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并于當日恢復本案調查。
因案情復雜,經局領導批準,于2026年2月26日將案件辦理期限延長三十日。
1.夢工場動畫影片公司系第9414736號“”、第17060413號“”注冊商標的合法權利人,上述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夢工場動畫影片公司的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2.2024年11月22日18:50、20:20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舉辦兩場《功夫熊貓》舞臺劇(以下簡稱“涉案舞臺劇”)的演出;
3.涉案舞臺劇由當事人與山西金舞臺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安徽大劇院劇場服務合同》,約定由當事人提供場地租賃及相關服務、部分票務銷售代理等;
4.包河區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月11月5日作出涉案舞臺劇的演出準予許可決定(編號:340111512024000574),申請單位為深圳市乾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5.陜西中太天恩藝術劇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太天恩公司”)為涉案舞臺劇的演出方,中太天恩公司未經夢工場動畫影片公司許可,在涉案舞臺劇演出中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名稱的行為,侵犯夢工場動畫影片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中太天恩公司違法行為已被西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文號:西市監處罰〔2025〕1394號);
6.當事人為涉案舞臺劇演出提供場地租賃費用計33300.00元,代售門票43張,票價共計4610.00元,當事人收取代理售票服務費用461.00元,依據《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第十一條“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按照幫助侵權獲得的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沒有收入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的規定,認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共計33761.00元。
對此,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3.3761萬元的處罰決定。
天眼查信息顯示,安徽大劇院 (曾用名:安徽大劇院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于1985年,安徽演藝集團成員,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是一家以從事廣播、電視、電影和錄音制作業為主的企業,由安徽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全資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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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演藝集團官網信息顯示,安徽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組建的省屬大型國有獨資企業,于2010年2月正式成立,主要由原省文化廳直屬文藝單位轉企改制組建而成,現有職工1021人,直屬單位10個。其中,省黃梅戲劇院、省歌舞劇院(省演出公司)、省雜技團、省話劇院、安徽大劇院(安徽演藝院線)、安徽演藝文化藝術培訓中心、安徽百戲城劇院管理有限公司為全資子公司;省徽京劇院、安徽樂團、安徽文化藝術中心3家單位為省文旅廳直屬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由集團代管。集團先后被評為全國文化體制改革先進單位、全國文藝院團體制改革先進單位。
來源:鳳凰網安徽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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